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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确认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合新市监告字〔2021〕1号《告知书》的行为违法

时间:2024-09-20 09:27:17  来源:合肥市司法局  作者:国陈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1〕438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的合新市监告字〔2021〕1号《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依法立案办理。本机关于2021年11月5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5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单号XA30471800234,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标题为举报书的材料。后经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送至新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合新市监告字〔2021〕1号《告知书》,因该公司未在注册地址正常经营联系不上,其违法证据无法查证属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于2021年6月28日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处理相关案件并无不妥,但是应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及时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被申请人至今并未及时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导致被举报人至今仍在违法销售不合格的食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有关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依法送送其他有关部门。申请人认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行政复议审理期间,被申请人依法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义务,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提交证明其合法的证据和依据,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十二条、《行政复议法》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规定,根据“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的原则,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不服其作出的回复多少天内可向何机关复议,也未告知申请人多少天内可向何法院诉讼,严重剥夺了申请人的权利。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目所载程序违法。申请人认为,依《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费》等,依法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即保障产品质量投诉举报途径的畅通,更是被申请人最基本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做出不正确的决定。这显然是工作问题。被申请人不愿意履行依法行政的的法定职责,其有故意刁难消费者对商家违法行为的举报积极性。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站北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18日接受到该投诉举报书,并于12月23日指派所里两名执法人员来到合肥醉激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合肥市新站区淮海大道1188号京商商贸城J区商业PR302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关闭,内部无人经营,因而执法人员计划过几天再进行现场检查。于2020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再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仍然关闭,没有正常营业。至2021年4月13日,执法人员再次受理到该公司(合肥醉激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并于2021年4月14日,第三次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仍未在注册地址正常经营,遂决定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于4月20日正式将该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于该企业未在注册地正常经营,也无法联系该企业负责人,执法人员无法核实其违法行为发生地在何处,因而无法移送到其他相关部门。二、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提出的“未告知申请人向何机关复议,向何法院诉讼”事由不成立。本局2021年6月28日已将该举报的处理结果向申请人下达了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了申请人不予立案的事实和理由。对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到的“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不服其作出的回复多少天内可向何机关复议,也未告知申请人多少天内可向何法院诉讼”的要求,经本机关核查,对于举报

  并没有相关法律要求必须告知,申请人的要求为个人理解偏差,没有法律依据。三、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提出的“接到举报后,工作不认真,刁难消费者举报积极性”事由不成立。针对该公司,执法人员先后进行了3次现场核查,并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于4月20日正式将该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1年11月11日后,本局接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新站市场监督管理局站北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第4次于2021年11月15日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地址重新变更为合肥市新站区淮海大道1188号京商商贸城H区商业DM栋402,核查时发现该企业仍然未在注册地正常联系,无法联系,执法人员认真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并认真处理举报无行政不作为的情形,且处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更不可能刁难消费者举报积极性。

  经审理查明:请人于2020年11月5日向被申请人举报称:因生活需要,举报人2020年9月15日于网上购买生活用品,期间购得由被举报人合肥醉激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鹿心血片”1件,订单编号200915-683989238642096;支付148元;生产日期:2020/07/17;批号:200717;保质期:24个月;生产厂家:山东国和堂制药有限公司;执行标准SB/T10347-2017;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37069900096;产品类别:压片糖果;配料表:食品添加剂(山梨糖醇),蚝蚬牡蛎粉,牡蛎肽(5%),蓝莓粉,鹿心血粉,人参(五年以下人工种植)粉,食品添加剂(硬脂酸镁),食用香精。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合肥醉激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已变更至合肥市新站区淮海大道1188号京商商贸城J区商业PR302。

  另查明,被举报人注册地为合肥市新站区淮海大道1188号京商商贸城J区商业PR302。但被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址正常经营且联系不上,故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证据无法查证属实。被申请人根据上述情况,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合新市监告字〔2021〕1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8日决定不予立案。

  本机关认为:一、本案中,被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址正常经营且联系不上,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证据无法查证属实,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作出不立案决定,本机关予以支持。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8日收到申请人举报,2021年6月28日作出不立案决定,时间上超出上述规定,故被申请人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程序违法。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作出合新市监告字〔2021〕1号《告知书》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2月1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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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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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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