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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确认合肥市庐阳区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时间:2024-09-20 09:25:05  来源:合肥市司法局  作者:国陈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1〕420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公开其申请的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9月1日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房屋所处地块建设项目的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准文件及相关报批材料等材料。邮寄递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权属证明等。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签收了该邮件,但至今未给予申请人任何的答复。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递交了书面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指定信息提供方式为纸面,获取信息方式为邮寄,被申请人2021年9月2日签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即在2021年9月30日之前予以答复,但是时至今日申请人未收到任何答复。被申请人该行为属于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行政复议法》等相关规定向贵处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贵处予以公正处理。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2021年9月2日,答复人收到被答复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申请人所在地块(具体位置见附件)的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及相关报批材料(征地批准文件及经核准的用地范围图、公示材料、照片,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等材料”。因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宜的工作人员突发紧急情况入医院治疗,未能正常办理交接工作,故造成迟延答复。答复人现正在对被答复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并将第一时间作出答复并告知被答复人。综上,请复议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9月1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递交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房屋所处地块建设项目的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准文件及相关报批材料等材料”。2021年10月22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截止该日前,被申请人未书面答复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违反该条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1月1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3.违反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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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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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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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丹丹律师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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