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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撤销合肥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环肥东罚字〔2020〕56号)

时间:2024-09-14 09:07:05  来源:合肥市司法局  作者:国陈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1〕46号

  复议请求: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环肥东罚字〔2020〕56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错误。1.申请人对场地内堆置的黄沙已进行覆盖围挡。2020年10月,申请人租赁张纯位于肥东县撮镇镇王桥工业园钮立德公司空置场地堆置黄沙。同时申请人对场地内堆置的黄沙,采取铺盖防尘绿网的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来抑制扬尘污染(见证据1)。2.申请人场地内堆置的黄沙不需要建设污染防治措施。申请人自在场地堆置黄沙以来,被申请人从未告知申请人需要建设污染防治措施,以及需要建设污染防治措施的名称、规格等。3.申请人堆置黄沙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但是该条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具体依据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申请人在空场地堆置的黄沙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类别。二、被申请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申请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故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处以七十万元人民币罚款。但是,如前所述,申请人未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故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三、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程序严重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20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场所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申请人提供的2020年11月12日经营场所的现场监控视频显示,被申请人2020年11月12日无执法人员到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调查取证(见证据2),故被申请人处罚程序严重违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且行政处罚程序严重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1、2、3目的规定,恳请市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2020年12月7日做出的[合环肥东罚字(2020) 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我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1.申请人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且拒不改正的事实不容置疑。我局于2020年10月安徽省环保督察期间,接到关于申请人“大量露天堆放海砂,存在扬尘污染和地下水污染”的投诉。于2020年10月29日、2020年11月15日等多次现场核查,申请人露天堆放黄砂等物料,地面未硬化,无围挡未覆盖,无喷淋措施。均有照片为证。申请人在接受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询问时也承认“地面没有硬化,覆盖不全,没有围挡,没有相关喷淋设施”,并签字确认。见2020年11月12日询问笔录。2.防治污染是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申请人露天堆放黄砂等物料,存在扬尘污染,有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的义务和责任。3.申请人环境违法行为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根据群众投诉,申请人堆放的黄砂中混有海砂。我们知道,海砂含盐分高,含有氯离子和Na2SO4, 有一定毒害,存在污染地下水的风险。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等8部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8]108号)》要求对海砂从严监管。鉴于申请人堆放量特别巨大,且不能证明黄砂是否混有海砂,我局认为:申请人违法行为查处时间为2020年11月,适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 年)第四十九项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中的180 条中的“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项目”,应该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我们认为申请人应该建设配套环保设施并通过验收。

  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如上所述,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我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同时考虑申请人违法行为发生在2020年省环保督察期间,且拒不改正,给予七十万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三、我局执法行为程序合法。我局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保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在接到群众投诉后,于2020年10月29日到现场调查,有现场照片为证,有现场勘验记录为证。2020年11月12日约请申请人进行询问,有询问笔录为证。2020年11月15日我局再次现场核查,有现场照片为证。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案对申请人作出的合环肥东罚字[2020]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条款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恳请复议机关,秉公执法,维持我局做出的合环肥东罚字[2020]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7日,肥东县生态环境分局接到举报,称合肥循环园王桥工业园有人将海砂混在黄砂里,堆放在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西侧的王桥工业园内,露天空地上堆放,灰尘大,海砂污染地下水。10月29日,被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并拍摄照片。11月12日,被申请人针对该案立案。11月15日,被申请人再次到现场进行核查,拍摄照片。11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拟处罚决定及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12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环肥东罚字〔2020〕56号),处罚决定书中载明:“2020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场所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的黄砂堆场位于循环园王桥工业园内,2020年9月租赁原纽力德公司空置厂房和场地,主要堆置黄沙。场内黄沙未进行覆盖围挡,未建设污染防治措施。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申请人处以七十万元人民币罚款,处罚决定书于当日向申请人送达。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系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你的黄砂堆场位于循环园王桥工业园内,2020年9月租赁原纽力德公司空置厂房和场地,主要堆置黄沙。场内黄沙未进行覆盖围挡,未建设污染防治措施。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并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被申请人认为应对申请人适用该条规定的理由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18年)第四十九项第180条的规定,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中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项目”,应当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但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仅查明申请人“场内黄沙未进行覆盖围挡”,并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场内的黄沙中含有或者申请人场内存储有“有毒有害及危险品”,即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的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故被申请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请人予以处罚,本机关不予认可。综上,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环肥东罚字〔2020〕56号)适用依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环肥东罚字〔2020〕56号)。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4月1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2.适用依据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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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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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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