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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撤销肥东县政府作出的东依复〔2021〕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时间:2024-09-14 09:08:40  来源:合肥市司法局  作者:国陈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1〕102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9日作出的东依复〔2021〕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光大居委会席东组人,基于居住生活需要,在此村与其他亲属共建房屋一座,且申请人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东集建(92)字第2117号]。因该地段房屋存在行政征收,申请人房屋被列入征收房屋。为核实征收拆迁行为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1年1月18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肥东县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依法书面公开,征收申请人房屋(位于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光大居委会席东组)所在区域的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及公告)。2021年2月10日申请人收到肥东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东依复〔2021〕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等材料,从中获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安置补偿方案及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协议信息,被申请人没有制作,也未保存,故无法公开,建议申请人向店埠镇人民政府咨询。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可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依法批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行政主体,在利害关系人申请信息公开时及时予以公开的职责。申请人认为,征收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实施单位承担本辖区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并非免除肥东县人民政府依法公开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充足理由。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东依复〔2021〕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请贵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情况。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0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申请人的房屋(店埠镇光大居委会席东组)所在区域的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及公告)”。二、对申请办理情况。被申请人接到该申请后,即展开调查,并向申请人作出如下答复:“根据《肥东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作为实施单位,承担本辖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告知您申请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协议信息既非本机关制作也非本机关保存。建议向店埠镇人民政府咨询,联系方式0551—67711837”。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为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被申请人依法书面公开申请人的房屋(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光大居委会席东组)所在区域的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及公告)。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9日作出东依复〔2021〕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申请人:根据《肥东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作为实施单位,承担本辖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告知您申请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协议信息既非本机关制作也非本机关保存。建议申请人向店埠镇人民政府咨询,联系方式0551—67711837。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肥东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东政〔2018〕7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单位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布后,拟定《被征收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据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收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并不是一个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报政府审批。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规定: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市、县政府组织用地报批和征地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等信息由市、县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产生。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和“就近、便民”的原则,市、县政府是征地实施的主体,也是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本案中,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房屋所在区域的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及公告,被申请人作为土地所在区域的县政府,告知申请人该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协议信息既非本机关制作也非本机关保存。该告知明显不当,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东依复〔2021〕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4月25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肥东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东政〔2018〕7号)第四条第一款: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单位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布后,拟定《被征收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征地范围内和中国•肥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15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第二条:

  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市、县政府组织用地报批和征地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等信息由市、县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产生。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和“就近、便民”的原则,市、县政府是征地实施的主体,也是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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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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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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