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网,我们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 RSS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最新推荐

(2020年)确认合肥市包河区政府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为违法

时间:2024-09-06 15:26:39  来源:合肥市司法局  作者:国陈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0〕344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0日夜间实施了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望湖街道盛大居委会新庄村民组,因望湖街道拆迁项目的实施,将申请人的房屋纳入拆迁范围,申请人房屋拆迁编号为X-106,但是征收方至今没有给予申请人任何的拆迁补偿。2020年9月20日夜间,在没有接到相关部门的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申请人发现该房屋被拆除。申请人随后拨打110报警电话向公安部门求助,公安部门接警后发现房屋拆除系政府行为,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并告知申请人通过其他途径进行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同时涉案地块存在拆迁项目,存在国家征收土地的事实。由此可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国家征收土地的责任主体。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是该项目的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之相关裁判文书,在被征收人房屋被强拆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时没有通知当事人到场或者当事人虽然在强制拆除现场但无法识别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人员身份,直接可以推定涉案征收项目的责任主体为实际强拆的主体。复议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应当先予立案,根据行政机关的答辩及举证进一步确定强拆的实施机关。综上所述,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特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望贵府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为本案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被申请人没有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事实,根据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针对案涉征地项目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合自然资规包征案[2020]54号)载明,系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征地事宜。在本案中,具体征收工作是由望湖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即答复人并没有实施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要求确认答复人实施强拆案涉房屋行政行为违法无事实依据,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行政行为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为被申请人,申请人没有事实依据,被申请人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二、案涉项目征收程序合法。2019年11月4日,合肥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告知书》(合自然资源包征告[2019]57号),拟征收包括盛大社区委在内的242.5905亩集体土地,用地项目名称合肥市包河区2019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地块六十三。2019年12月2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同意合肥市人民政府对包括盛大社区委用地范围内实施征收集体用地16.7127公顷,作出《关于合肥市2019年度第15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皖政地[2019]1424号)。2020年1月8日,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省政府的《批复》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合自然资源包征案[2020]54号),载明由包河区负责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征地事宜。案涉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案涉项目征收程序合法。三、申请人不是案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利人,申请人主体不适格。拆除地上房屋得到土地使用权人同意。1.申请人主体不适格。首先,案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归盛大社居委享有,不是案外人的宅基地,申请人与案外人私下交易案涉土地,属于案外人系无权处分,无论是申请人,还是案外人均不能获得案涉土地使用权;其二,申请人不是盛大社居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通过宅基地流转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也不能作为案涉权利人。其三,申请人在该土地上建房未向社居委申请,也未经任何有权单位许可批准,无权建房,即使所建房屋行为亦是违法,不能享有房屋产权等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作为本案主体不适格。2.拆除案涉房屋得到权利人同意。盛大社居委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申请人也未获得所建房屋的产权登记,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盛大社居委作为土地所有权或宅基地使用权人,是作为物权的权利人。经了解,望湖街道与权利人达成协议,对案涉房屋的拆除得到权利人同意。综上,案涉项目征迁程序合法,答复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申请人主体亦不适格,请复议机关依法不予支持申请人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4日,合肥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合自然资规包征告[2019]57号《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告知书》,拟征收包括包河区望湖街道盛大社区委在内的242.5905亩集体土地。2019年12月2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政地[2019]1424号《关于合肥市2019年度第15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同意合肥市人民政府征收包括望湖街道盛大社区委用地范围内集体用地16.1727公顷。2020年1月8日,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合自然资规包征案[2020]54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载明本次征收,由包河区负责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征地事宜。

  另查明,案涉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并于2020年9月20日夜间被他人拆除。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合政〔2018〕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本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社区管委会作为实施单位,承担本区域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因此,区政府承担着组织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及安置补偿工作的职责,本案纠纷起因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在没有证据证明强制拆除行为人的情况下,应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系被申请人作出。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并未规定人民政府在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中有权强制拆除他人房屋,因此,被申请人实施系争强制拆除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4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2月1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合政〔2018〕4号)第三条第二款: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本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社区管委会作为实施单位,承担本区域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4目: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分享到:
上一篇:(2020年)撤销肥东县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予以答复
下一篇:(2020年)确认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为违法
  知名律师推荐
    陈丹丹律师
    陈丹丹律师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律师简介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意见建议 | 关于我们
法律声明:本站部分资料来自互联网,旨在促进法律传播,若侵君权利,请来电告之。
联系电话:18326659757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陈丹丹律师办公室1512-1514) QQ:1010893742
Copyright @ 2019 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网 信箱:1010893742@qq.com 皖ICP备19005806号

皖公网安备 340122023404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