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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确认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为违法

时间:2024-09-06 15:27:10  来源:合肥市司法局  作者:国陈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0〕322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收到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没有履行答复义务,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不按申请人要求公开相关信息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相关信息。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9月4日通过EMS特快专递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且在EMS详情单的“内件品名”栏里特别注明了“信息公开申请表”的字样。被申请人单位于2020年9月6日签收,但至今没有任何书面回复。信息公开的内容为:“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安徽省巢湖市中焊镇建华村建华路旁,现因“巢湖市2018年农村公路畅通工程(中环路)施工”建设项目申请人房屋所在土地被征收,为核实该项目征地合法性,特申请书面公开:上述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征地报批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但至今申请人未收到任何信息公开或延长公开期限的通知。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现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条,第2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望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公开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基本情况。2020年9月7日,我局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表》2份,申请公开“巢湖市2018年农村公路畅通工程(中环路)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书四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形式“纸质”,用途:因申请人房屋坐在土地被征收,为核实项目征地合法性。经局公文处理程序,交由巢湖市局办理,编号:2020 2601号业务类文件。二、答复意见。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的通知》(合自然资规发〔2019〕259号),转交责任单位巢湖市局具体承办。经核实,我局2020年11月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进行补充并邮寄送达,告知申请人:案涉项目涉及皖政地(增加挂钩)〔2019〕694号《关于巢湖市2019年第1批次(增加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征地,公开信息以纸质形式提供给当事人,“建设项目选址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书四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信息不属于我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可以向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公开。

  综上,我局依申请作出书面《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且已将能提供的材料提供给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要求和理由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9月4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巢湖市2018年农村公路畅通工程(中环路)施工”建设项目的“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征地报批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7日收到,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2020年11月4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0年11月6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7日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于2020年11月4日将作出的答复送达申请人,时间上违反了上述规定。二、因被申请人已经作出答复,故本机关责令其重新答复并无意义。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2月14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3.违反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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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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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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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丹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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