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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确认合肥市农业农村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时间:2024-09-18 09:52:42  来源:合肥市司法局  作者:国陈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1〕199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予以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公开其申请的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位于长丰县岗集镇卧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王旁组的土地及其鱼塘遭遇强拆,但申请人并不知晓拆迁事项的具体负责人及进行违法施工的主体是哪一方。申请人于2021年4月7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拆迁项目全部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至今被申请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信息书面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予全面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及《行政复议法》第12条等法律规定,向贵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被征收土地及鱼塘相关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业务范围。二、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信息表后,已经电话答复此项职能不在被申请人处。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4月9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递交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被征收的土地及鱼塘的相关信息”。2021年7月7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截止该日前,被申请人未书面答复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违反该条之规定。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情形分别作出答复:……依照前款规定告知申请人有关事项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被申请人未采用书面形式向申请人作出答复,违反该条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7月2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五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情形分别作出答复: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经审查可以公开的,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公开;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公开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向申请人提供复制件等形式公开。

  (三)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不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五)本机关未制作或者未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六)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重新制作,或者向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搜集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尚不存在。

  (七)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属本机关负责公开的信息;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八)行政机关已作答复,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再次申请的,告知申请人属重复申请,不重复答复。

  (九)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十)已按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移交国家档案馆的,告知申请人依法向国家档案馆申请查阅。

  依照前款规定告知申请人有关事项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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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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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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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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