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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确认合肥市庐阳区政府作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行为违法

时间:2024-09-07 09:14:24  来源:合肥市司法局  作者:国陈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0〕374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书后,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了生活等原因,想在合肥市庐阳区的淮河路步行街内或者周边经营类似“马迭尔1906”、“三只松鼠”等类型的移动点,但却遭到了合肥市庐阳区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的驱赶。申请人经了解后得知,需要庐阳区老城办的行政许可,才能够在淮河路步行街内经营该类的经营场所。又因为庐阳区老城办是被申请人的临时机构,故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的形式分别向被申请人和庐阳区老城办各邮寄了一套《行政许可申请书》。经中国邮政网查询得知,被申请人和庐阳区老城办都于2020年11月3日收到。申请人又从被申请人2020年11月11日和2020年11月14日在合肥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互动交流”作出的两份《回复》得知,想要在合肥市庐阳区的淮海路步行街内及其周边经营移动场所,需要向合肥市淮海路步行街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特街办)申报备案。同时,被申请人等单位都认为该申报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的告知,于2020年11月11日向特街办邮寄一套《行政许可(申报)申请书》。经中国邮政管网查询得知,特街办于2020年11月12日收到。被申请人、庐阳区老城办、特街办都没有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报)申请事项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申请人不服,现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第一、庐阳区老城办和特街办并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来办理涉案的申报备案(行政许可)单位,故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责任。第二、被申请人、庐阳区老城办、特街办主张的申报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明显没有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是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明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等规定的行政许可的范畴。被申请人等单位主张的《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行政机关同意部分商户在淮河路步行街内或者周边这类场所经营移动点不需要行政许可,也没有规定申报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如果申请人的申请不需要行政许可,或者需要更正、补正等,被申请人等单位都应当在五日内将受理或者不受理的书面凭证出具给申请人。第三、即使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但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和庐阳区老城办的告知,向特街办所邮寄的《行政许可(申报)申请书》,从字面就可以看出,也是行政许可和申报备案分别提出的申请。涉案的申报备案如果真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那按照被申请人、庐阳区老城办的告知,特街办也应当对申请人《行政许可(申报)申请书》中的申报备案部分的申请事项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等单位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权益。如果申请人等单位愿意依法办理,申请人愿意放弃并撤销本次的行政复议申请。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等规定,请求贵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为保障申请人的权利,本次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要求查询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组织听证、请予以同意。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答复人在复议期间已就被答复人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书面答复,履行了法定职责。2020年11月16日,答复人收到被答复人邮寄的《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在合肥市庐阳区的淮河路步行街内经营类似于马迭尔1906、三只松鼠、LINE FRIENDS、忘不掉大肉串等经营场所”。2020年12月8日,答复人作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于12月9日邮寄送达被答复人,履行法定职责。二、被答复人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属于答复人的职权范围。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设摊点、兜售物品。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时间段,允许摆摊设点。进入定路段摆设摊点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地点、时间范围内经营,配备经营设施和卫生设施,并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因此,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答复人的职权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答复人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被答复人向合肥市庐阳区城市管理局申请。综上,答复人已履行了答复义务,请求复议机关驳回被答复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在合肥市庐阳区的淮河路步行街内经营类似于马迭尔1906、三只松鼠、LINE FRIENDS、忘不掉大肉串等经营场所”。 被申请人收到后,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于2020年12月9日通过邮寄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6日收到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2020年12月8日作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其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2月15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3.违反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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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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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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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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