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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确认包河区政府2021年2月11日拆除申请人两间三层房屋的行为违法

时间:2024-09-15 09:42:31  来源:合肥市司法局  作者:国陈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1〕61号

  复议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11日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为违法。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望湖街道盛大居委会新庄村民组,因望湖街道拆迁项目的实施,将申请人的房屋纳入拆迁范围,申请人房屋拆迁编号为小检查塘45号,但是征收方至今没有给予申请人任何的拆迁补偿。2021年2月11日,在没有接到相关部门的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申请人发现其房屋被强制拆除。申请人随后拨打110报警电话向公安部门求助,公安部门接警后发现房屋拆除系政府行为,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并告知申请人通过具他途径进行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同时涉案地块存在拆迁项目,存在国家征收土地的事实。由此可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国家征收土地的责任主体。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是该项目的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之相关裁判文书,在被征收人房屋被强拆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时没有通知当事人到场或者当事人虽然在强制拆除现场但无法识别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人员身份,直接可以推定涉案征收项目的责任主体为实际强拆的主体。复议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应当先予立案,根据行政机关的答辩及举证进一步确定强拆的实施机关。综上所述,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特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望贵府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答复人作为本案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1月8日作出的合自然资规包征案[2020]54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载明,本次征收由包河区负责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征地事宜。在本案征收过程中,区政府在本次征收过程中确定望湖街道作为具体实施单位。答复人并未实施房屋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经了解,合肥市包河区望湖街道盛大社居委协助配合望湖街道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征迁工作。2021年2月11日,盛大社居委将被答复人的案涉两间房屋交付拆除。被答复人亦未举证房屋拆除行为由答复人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被答复人不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

  二、本案案涉房屋征收程序合法。2019年11月4日,合肥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合自然资规包征告[2019]57号《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告知书》,拟征收包括包河区望湖街道盛大社区委在内的242.5905亩集体土地。2019年 12月2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政地[2019]1242号《关于合肥市2019年度第15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同意合肥市人民政府征收包括望湖街道盛大社区委用地范围内集体用地16.1727公顷。2020年1月8日,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合自然资规包征案[2020]54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载明本次征收由包河区政府负责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征地事宜。案涉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征收程序合法。且经入户调查,绝大部分盛大社区居民组成员均同意案涉项目。故本案案涉房屋征收程序合法。

  三、被答复人不是盛大社居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案涉房屋违法。首先,案涉土地的所有权由盛大社居委集体经济组织享有,被答复人不是盛大社居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宅基地所有权。其次,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故被答复人亦不是宅基地使用权人。最后,被答复人未经任何有权机关许可审批,擅自在案涉土地上建房,案涉房屋属于违法建筑,被答复人不能享有房屋产权等合法权益。被答复人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案涉房屋系其本人合法取得,而案涉房屋系盛大社居委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因土地归盛大社居委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该房屋权利人应为盛大社居委。由于案涉房屋拆除已得到土地所有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及房屋权利人盛大社居委同意,被答复人的诉请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答复人作为本案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本案案涉房屋征收程序合法;被答复人不是盛大社居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案涉房屋违法。被答复人申请确认房屋拆除行为违法的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复议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4日,合肥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合自然资规包征告[2019]57号《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告知书》,拟征收包括包河区望湖街道盛大社区委在内的242. 5905亩集体土地。2019年12月2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政地[2019]1424号《关于合肥市2019年度第15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同意合肥市人民政府征收包括望湖街道盛大社区委用地范围内集体用地16.1727公顷。2020年1月8日,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合自然资规包征案[2020]54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载明本次征收,由包河区负责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征地事宜。

  另查明,案涉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并于2021年2月11日被他人拆除。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合政〔2018〕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工作。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本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社区管委会作为实施单位,承担本区域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因此,区政府承担着组织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及安置补偿工作的职责。且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合自然资规包征案[2020]54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载明,案涉征收由包河区负责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征地事宜。本案纠纷起因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强制拆除行为人的情况下,应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系被申请人作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人民政府在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中有权强制拆除他人房屋,因此,被申请人实施系争强制拆除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4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2021年2月11日拆除申请人两间三层房屋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4月2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合政〔2018〕4号)第三条第二款: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工作,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本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社区管委会作为实施单位,承担本区域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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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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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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