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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确认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十头社区管理委员会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为违法

时间:2024-09-15 09:43:02  来源:合肥市司法局  作者:国陈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1〕65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等于2020年12月30日实施了强制拆除申请人位于三十头社区瓦岗居委会高湾组房屋院落中北房的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上述行为违法。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合肥市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十头社区瓦岗居委会高湾组村民,在高湾组有合法宅基地上房屋小院,具体分为南房和北房两栋房屋。因为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与申请人就拆迁补偿谈妥,申请人一直未签署任何拆迁补偿协议,所以申请人涉案房屋一直完好未拆除。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4日向申请人作出了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申请人涉案房屋位于“鹤翔园小区”征收项目范围内。2020年12月30日申请人在瓦岗居委会高湾组的北房被强制拆除,立即拨打110报警。申请人未签署任何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接到过任何关于腾退、责令交出土地及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同时被申请人作为一级人民政府无权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依法是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履行强制执行程序。所以,被申请人直接强制拆除申请人涉案房屋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确认违法,具体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主体适格。根据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申请获得的合肥市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制作的《鹤翔园项目被征收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是法定的征收主体。申请人房屋被强制拆除,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是获益者,应当认定强制拆除行为系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所为。根据信息公开获得的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制作的《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公告》(合[新]征房告[2018]第[20]号)显示,鹤翔园小区项目的征收实施单位是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十头社区管理委员会;根据申请人在房屋强拆现场录制的视频,有三十头社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王邦平等人在强拆现场组织实施房屋强制拆除行为。三十头社区管理委员会参与本次强制拆除行政行为毫无疑问。所以,三十头社区管理委员会作为被申请人主体适格。根据申请人在房屋强拆现场录制的视频,显示强拆中现场有大量戴着白色帽子且帽子上写着“行政执法”,穿着城管制服的政府工作人员手持警戒线站立在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所以,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局作为被申请人,主体适格。二、被申请人无权实施强制拆除行政行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行为遵循的是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或授权被申请人具有强制执行拆除涉案房屋的权力,被申请人就不能实施法律授权之外的行政行为。相反,《行政强制法》中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明确授权情形下,只能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本案即便被申请人因急于使用土地,也应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房屋。行政机关直接强拆,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依法应确认违法。三、强制执行程序违法。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未履行催告程序、剥夺了申请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利,未履行责令交地程序,径直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属于严重违反法律强制执行的程序性规定,属于程序违法。所以,被申请人强制拆除行政行为依法应予确认违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严重违法,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确认违法。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贵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望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书面答复称:申请人所称的房屋位于“鹤翔园项目”涉及的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相关土地及地上房屋基于《关于合肥市2018年第15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 (增减挂钩)[2018]326号)被依法征收,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十头社区管理委员会系本次征收工作的实施单位。因申请人始终未能就房屋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20年12月14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依法向申请人予以了送达。2020年 12月30日,三十头社区管委会组织人员、设备将涉案房屋予以拆除,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也显示拆除房屋的主体为三十头社区管委会。被申请人并未实施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为,申请人也未提供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直接实施了涉案拆除行为。根据《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规定,三十头社区管委会作为涉案征收工作的实施单位,承担包括将涉案房屋拆除在内的各项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即将涉案房屋拆除属于三十头社区管委会的法定职责。同时,三十头社区管委会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根据“谁行为、谁被告,行为者、能担责”的原则,三十头社区管委会将涉案房屋拆除的行为,系独立的行政主体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独立行政行为,被申请人不应对此承担责任。故此,被申请人并非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

  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局书面答复称:申请人所称的房屋位于“鹤翔园项目”涉及的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相关土地及地上房屋基于《关于合肥市2018年第15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增减挂钩)[2018]326号)被依法征收,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十头社区管理委员会系本次征收工作的实施单位。2020年12月30日,三十头社区管委会组织人员、设备将涉案房屋予以拆除。被申请人在拆迁现场并未实施拆除房屋的行为,仅是设置警戒线、维持秩序。申请人的提交的证据资料也显示上述事实的成立。同时,申请人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直接实施了涉案拆除行为。根据《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规定,三十头社区管委会作为涉案征收工作的实施单位,承担包括将涉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根据“谁行为、谁被告,行为者、能担责”的原则,三十头社区管委会将涉案房屋拆除的行为,系独立的行政主体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独立行政行为,被申请人并未实施该行为,也不应对三十头社区管委会的上述行为承担责任。故此,被申请人并非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

  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十头社区管理委员会书面答复称:一、涉案房屋拆除行为系合法行为,并无违法强拆的事实。申请人所称的房屋位于“鹤翔园项目”涉及的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相关土地及地上房屋基于《关于合肥市2018年第15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增减挂钩)[2018]326号)被依法征收。因申请人始终未能就房屋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20年12月14日,新站区管委会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向申请人予以了送达。2020年12月25日,申请人通过其个人账户收取了上述补偿决定书载明的补偿款。该行为应视为其同意将房屋交付本次征迁实施单位予以拆除。在房屋拆除过程中,申请人也无任何阻拦之行为,则进一步印证其具有自愿交房拆除的意思表示。申请人房屋遂于2012年12月30日被依法拆除。故涉案房屋拆除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不存在违法强拆行为。二、申请人作为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已经获充分保障。首先,在涉案房屋拆除之前,申请人已经收取被申请人向其支付的、征收补偿决定书载明的全部补偿款。申请人应获得的补偿安置待遇已获满足,本次房屋拆除符合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原则。第二,在涉案房屋拆除过程中,被申请人作为征迁实施单位,动员人力、物力协助申请人将房内物品予以搬离、予以妥善保管,并制作了相关物品记录清单,以便于申请人继续使用其个人财物。鉴于以上两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已获得充分保障,涉案房屋拆除行为未损害其合法权益。综上所述,涉案房屋拆除行为属于合法行为,申请人主张的违法强拆行为并不存在。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涉案房屋拆除行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的案涉房屋位于“鹤翔园项目”涉及的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相关土地及地上房屋由安徽省政府《关于合肥市2018年第15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 (增减挂钩)[2018]326号)批准征收。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合(新)征房告[2018]第(20)号《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公告》,列明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十头社区管理委员会作为本次房屋征收工作的实施单位。因征收双方就案涉房屋的安置补偿未能达成一致,新站高新区管委会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合高新征补决03号《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以残值补偿81263.96元。2020年12月30日,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十头社区管理委员会在申请人没有签订房屋移交单的情况下,组织工作人员对案涉房屋进行了拆除。

  本机关认为:一、没有证据证明案涉房屋是由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和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实施了系争的拆除行为,因此,申请人主张该两个单位实施了违法拆除行为,本机关不予支持。二、根据合(新)征房告[2018]第(20)号《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公告》,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十头社区管理委员会是本次房屋征收工作的实施单位,承担着具体实施征收及安置补偿工作的职责。本机关认为,职责所系即动力所在,在没有证据证明系争的拆除工作是由哪个单位实施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由负有实施职责的单位所为。本案中,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十头社区管理委员会已经承认是由其组织实施了拆除行为,对此,本机关认为应当得到认定。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十头社区管理委员会并无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权力。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4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十头社区管理委员会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4月2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4目: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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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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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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