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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确认包河区政府未在法定时间内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

时间:2024-09-15 09:43:33  来源:合肥市司法局  作者:国陈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1〕97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回复的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全部政府信息,并将书面答复结果邮寄申请人。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湖街道朱岗社区姜坎村村民,在本村有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和房屋。因“望湖街道朱岗社居委姜坎‘城中村’改造项目”,其房屋和土地被征收,但至今未获得相应的安置补偿。现申请人的房屋已经被拆除,在拆除后的土地上建设了名称为“珠光雅苑二期”的建设项目,为核实该小区建设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在申请表中注明向申请人邮寄上述文件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如该文件不存在,请书面告知。2021年1月28日,被申请人签收了申请人所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等材料。至今为止,申请人未收到来自被申请人的任何回复,而答复期限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20个工作日。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2020年 12月9日,被答复人曾就相同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答复人此前已经予以回复。2020年12月9日,被答复人针对相同信息包括“包河区望湖街道朱岗社区姜坎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征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拟征地公告、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申请信息公开,答复人也依法作出包依复(2021) 第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鉴于上述材料不属于答复人制作或保存范围,答复人已告知其向合肥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包河分局进行咨询,并提供联系方式。该行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故而,答复人已经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的职责。二、针对此次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人虽然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已经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做出答复并向被答复人邮寄了答复书,履行了信息公开的职责。关于本次信息公开申请,由于在快递交接过程中产生失误,致使答复人未能及时收到信件,从而未能及时作出答复。但是一方面,在此前2020年12月9日的信息公开申请中,答复人已经就相同信息向被答复人寄送了《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维护了被答复人的知情权;另一方面,答复人已经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于2021年3月31日重新向被答复人邮寄了包依复(2021)3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鉴于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答复人制作或保存范围内,故而答复人告知其向合肥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咨询并提供联系方式。可见,答复人已经履行了信息公开的职责。

  综上所述,答复人已经采取补救措施向被答复人邮寄答复书、履行了信息公开的职责,并且答复人此前已经就相同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予以答复,故而并未对被答复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内容,请求驳回对方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1月26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递交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公开包河区“珠光雅苑二期”的“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2、征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拟征地公告(征地告知书)、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信息,形式为“纸面”,获取方式为“邮寄”,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8日签收。2021年3月22日,因被申请人未对该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1年3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包依复〔2021〕30号),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单位制作或保存,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建议您向合肥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咨询”。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3月31日作出答复并邮寄申请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申请人复议请求中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对其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已经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并邮寄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无实际意义。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5月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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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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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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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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