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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责令肥东县政府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申请人履行支付土地补偿费的职责

时间:2024-09-15 09:44:03  来源:合肥市司法局  作者:国陈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1〕84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就肥东县2019年第19批次征地没有发放土地补偿费的行为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将土地补偿费发放给申请人。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2019 年被申请人以省政府皖政地(増减挂钩) 〔2019〕 783号建设用地批复,征收位于店埠镇双桥社区、半店社区集体土地总计22.4052公顷,该批次征地涉及到申请人土地1.47亩。2.征地补偿费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被申请人在征收店埠镇双桥社区小袁组土地补偿费发放执行的是市政府136号令第七条,被申请人只发放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费给申请人,而土地补偿费未支付,被申请人将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七十用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百分之三十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3.2017 年12月29日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合政〔2017〕181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合肥市征收集体土地所有土地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与使用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向申请人支付土地补偿费的职责。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且已超过复议申请期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而本案,申请人未能提供其曾经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土地补偿款的证明材料。因此,其提出行政复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因此,依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不是支付土地补偿款的主体。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了《关于肥东县2019年第19批次(增减挂钩)村庄与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增减挂钩) 〔2019〕783号],接该批复后被申请人作出《肥东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东政地〔2020〕1号)并于2020年2月5日在被征土地所在的村(居)委进行张贴。从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明细来看,其已于2020年4月9日领取了名为“拆补”实为征地相关费用的款项,却于2021年3月8日才提起行政复议,显然早已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二、申请人对被[皖政地(增减挂钩) 〔2019〕783号]批复征收的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助费已经领取。该批次征收的申请人1. 478亩土地,后被肥东县海辰制药项目建设使用,2020年3月发放征收土地补偿等相关部分费用,按《安徽省人民政府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的规定执行,即安置补助费27750元/亩,青苗费1130元/亩,合计28880元/亩,袁学峰户共计1.478亩×28880元/亩=42684元,2020年4月9日就已打入其银行账户中。三、合肥市停止执行《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136号令)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后,被申请人已按规定程序着手研究、制定相关实施办法(或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该征地批次在呈批及在征前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社保意见告知书》,已明确对土地补偿费按《安徽省人民政府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 24 号)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合政〔2017〕181号)规定执行。由于合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合政〔2017〕181号),停止执行《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136号令)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后,相关部门及被申请人没有及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或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因该问题重大且带有普遍性,支付补偿费用时仍承袭采用原办法,对存在的不合规定的问题,被申请人已按规定程序着手对照法律、法规及上位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清理,研究、制定相关实施办法(或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待这些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后,对土地补偿费等按规定进行发放(或补足)。综上所述,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且被申请人不是支付土地补偿费的主体;被申请人已在按规定程序着手研究、制定相关实施办法(或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待这些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后,对土地补偿费等按规定进行发放(或补足)。

  经审理查明:根据省政府皖政地(增减挂钩)〔2019〕783号《关于肥东县2019年第19批次(增减挂钩)村庄与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被申请人对包括双桥社区、半店社区在内的4个社区的部分集体土地进行了征收,申请人的部分土地在征收范围内。根据被申请人制定的东政地〔2020〕1号《肥东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本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仍用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故申请人未能领取土地补偿费。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第七、八、十三条,有关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与使用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4日发布的东政地〔2020〕1号《肥东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部分内容仍然按照废止的规定执行,导致申请人未能领取土地补偿费,不符合上述法律及文件的规定,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申请人履行支付土地补偿费的职责。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5月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

  有关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与使用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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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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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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