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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确认肥东县政府延迟履行支付安置补助费职责的行为违法,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申请人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时间:2024-09-15 09:44:34  来源:合肥市司法局  作者:国陈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1〕94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就肥东县2016年第6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未按照法定期限向申请人支付征地安置补助费,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依法给予申请人行政赔偿。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2016年7月13日被申请人以皖政地〔2016〕676号建设用地批复及东政地〔2016〕25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位于店埠镇定光居委会传桥组集体土地5.94亩土地,用于中石化加油站建设项目,该批次征地涉及到申请人土地0.46亩。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3.被申请人征收申请人土地时间为2016年,向申请人支付征地补偿费时间为2019年7月24日,被申请人征地后长达三年时间向申请人支付相关的征地安置补助费,申请人合法权益受损。4.综上,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征收申请人的土地未按照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支付征地安置补助费的行为违法,依法给予申请人以赔偿。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且已超过复议申请期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而本案,申请人未能提供其曾经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土地补偿款的证明材料。因此,其提出行政复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因此,依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不是支付土地补偿款的主体。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了《关于肥东县2016年第6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6〕676号],接该批复后被申请人作出《肥东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东政地〔2016〕25号)并于2016年7月13日在被征土地所在的村(居)委进行张贴。从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明细来看,其已于2019年7月24日领取了征地相关费用的款项,却于2021年3月15日才提起行政复议,显然早已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二、申请人对被[皖政地(增减挂钩)〔2016〕676 号]批复征收的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助费已经领取。该批次征收的申请人0. 46亩土地,后被肥东县四顶山路油气电合建站项目建设使用,2019年5月发放征收土地补偿等相关部分费用,按《安徽省人民政府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的规定执行,即安置补助费27750元/亩,青苗费1130元/亩,合计28880元/亩,李××户共计0.46亩×28880元/亩=13284元,2019年7月24日就已打入其银行账户中。三、合肥市停止执行《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136号令)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后,被申请人已按规定程序着手研究、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或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该征地批次在呈批及在征前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社保意见告知书》,已明确对土地补偿费按《安徽省人民政府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 号)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合政〔2017〕181号)规定执行。由于合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合政〔2017〕181号),停止执行《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136号令)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后,相关部门及被申请人没有及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或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因该问题重大且带有普遍性,支付补偿费用时仍承袭采用原办法,对存在的不合规定的问题,被申请人已按规定程序着手对照法律、法规及上位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清理,研究、制定相关实施办法(或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待这些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后,对土地补偿费等按规定进行发放(或补足)。综上所述,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且被申请人不是支付土地补偿费的主体;被申请人已在按规定程序着手研究、制定相关实施办法(或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待这些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后,对土地补偿费等按规定进行发放(或补足)。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政地〔2016〕676号《关于肥东县2016年第6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被申请人在肥东县店埠镇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15.1332公顷。申请人有0.46亩承包地在该批次征收范围内。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东政地〔2016〕25号《肥东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具体实施了征收工作。

  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份向申请人支付了征地费用,包括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费计13284元。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本案中,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政地〔2016〕676号《关于肥东县2016年第6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的时间为2016年6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费的时间为2020年7月,时间上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未按法律规定时限向申请人履行支付安置补助费的职责,应承担向申请人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义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延迟履行支付安置补助费职责的行为违法,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申请人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5月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3.违反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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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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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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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丹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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