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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责令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申请人户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时间:2024-09-07 09:15:01  来源:合肥市司法局  作者:国陈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0〕244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拆除其房屋后没有履行征收补偿义务,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安置补偿义务。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事实:98年购买村集体宅基地,时任村书记张本廷、主任王先好、会计潘贤明研究批准我大家庭在村配电房后建房,大门朝西,门对变压器,过年回家十几口人挤在一起,房子太小,家穷,后期利用主屋后面墙节省材料,又建两间小房,当时我拿钱,父亲找人盖的,我弟兄两家孩子留守农村上学,爷爷奶奶看管,后期我弟弟在旁边另买两间小房,搬出去住,而我家庭与父母亲居住二十几年,村委会都知道。二、2017年11月21日因修畅通路,将我位于江岗村配电房后房子拆除,至今未给我户任何补偿,我家和父母亲均住在被拆迁房屋内,只是户口不在一户,父母亲两人已得到安置,我户5口人至今未有任何拆迁补偿,严重影响我户生活。三、后期父亲听到拆迁政策,于2018年3月去镇政府建设科问情况,张科长说,你来迟了,早来可以给你家儿子家安置,现账目已报走,父亲和他理论,该领导打电话找来村两书记,都说账目报走,没报走可以办理安置现在没办法了,等以后拆迁有机会,会给你儿子家庭解决。四、村干部怕事情扩大,影响不好,主动提出再申请盖房。镇建设科领导到现场,马路边不给乱盖,没办法,只有在老郢别人家田拐盖两小间板根铁皮房,以前遗留下的后遗症,是村镇导致的,我个人承担不起,请领导按照前后事实理由评断。以上所述属实,特提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答复人从未收到申请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不存在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二、就申请人所述的江岗村畅通工程修建周槽坊路项目,系高刘镇接到办事处实施,并非我单位实施,我单位对其不负有安置补偿义务。三、王××在江岗村诚通工程修建周槽坊路项目用地范围内没有任何住房,其没有房屋被实施拆除,不应享受安置补偿。四、经了解,江岗村畅通工程修建周槽坊路项目被拆除房屋系其父亲王开际所有,申请人与其父亲均单独立户,王××户无住房(该户5人一直在外打工),故已给与王开际户相应安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经开区高刘街道江岗村周糟坊村民组村民,一家5口和父亲王开际户一起居住,后常年在外打工。2017年11月,因畅通工程江岗村周糟坊路项目建设需要,申请人和父亲王开际户所居住房屋被拆除,高刘社区管委会与申请人父亲王开际签订《协议书》,给与王开际户2人安置待遇。申请人户至今未享受任何安置补偿待遇。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父亲王开际户所居住房屋于2017年11月因畅通工程江岗村周糟坊路项目建设需要被拆除,根据《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宅基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认定为房屋安置对象,予以住宅房屋补偿安置。被申请人辩称因申请人户无住房,没有住房被实施拆除,故不应享受安置。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父亲王开际户虽分户又常年在外打工,但并非分家且仍共同居住,被申请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为申请人户重新划拨宅基地的事实,故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辩称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户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2月1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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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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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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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提供专业法律帮助:律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能够为申请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维权方案。

  2、代理复议诉讼:律师代表申请人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确保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维护当事人权益:律师通过指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违法之处,努力争取更合理的拆迁补偿,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4、推动依法行政:律师的参与促使政府部门在拆迁过程中遵循法律程序,保障了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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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丹丹律师
    陈丹丹律师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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