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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撤销巢湖市政府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的《巢湖市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巢政秘(2019)230号),责令依法重新作出

时间:2024-09-07 09:15:32  来源:合肥市司法局  作者:国陈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0〕250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巢政秘(2019)230号”《巢湖市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撤销该处理决定书。2、依法裁决确认位于夏阁镇万山西面四至为“东至丫石井山脚、南至大花口坒下、西至田埠荒地、北至万山小学南荒地”地块中,扣除原林地面积外,其余荒地面积约40亩(以实测为准)为申请人与第三人田埠村民组所有。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本案争议地块位于巢湖市夏阁镇万山西面:东至丫石井山脚、南至大花口坒下、西至田埠荒地、北至万山小学南荒地。该地块的东至、南至、西至,均有明显的地理识别位置或显隔断区分;北至是万山小学以南的荒地,因竹柯村委会破坏了原状,现不经测量无法区分。该地块的面积及所有权区分:一部分面积为40亩,属于原夏阁公社万山大队的林场用地;余下部分面积的荒地,从地理位置上与其他村民组不存在任何关联,属于××、田埠村民组集体所有。安徽省巢县山林权所有证林政字第076107号载明的内容是:签发时间是1982年4月20日;根据1962年四固定,合计面积40亩,为夏阁公社万山大队所有;四至:东至—丫石井山脚;西至—田埠荒地;南至—万山小学上荒地;北至—大花口坒下。与现场地理对照,该山林权所有证记述的南至与北至与实际不符,应属于笔误;实际应为“北至—万山小学上荒地;南至—大花口坒下”。该山林权所有证载明“北至—万山小学上荒地”,证明一个事实:万山小学南面有一块荒地,林地的北至不是万山小学上(南),而是万山小学上(南)的荒地。因历史的原因,位于大花口坒下周边的一定范围,均被划为军事用地,现场有明显的军事用地标志。因此,原万山大队林场用地自大花口坒下向北,由于被军事用地占用了一部分,面积已不足40亩。争议地块的现状是:自大花口坒下向北至原万山小学(已经拆毁)南,除军事用地为原状外,其余土地均被竹柯村委会组织拆毁原状夷为平地。竹柯村委会拆毁原状的地块中,包括了原林场林地,也包括属于申请人和田埠村民组集体所有的荒地。竹柯村委会不顾历史事实,在未与申请人和田埠村民组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将争议荒地全部强制占用并由政府征收,侵害了申请人和田埠村民组合法权益。鉴此,申请人向巢湖市人民政府提起土地权益争议确认申请。案件审理过程中,竹柯村委会仍持续拆毁行为,破坏了土地原状。巢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巢政秘(2019)230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存在明显错误:其一,按山林权所有证载明的事实,原万山林场北至为“万山小学上荒地”,说明该林场北至界限与万山小学南面之间有一块荒地,不属于万山林场40亩林地的范围。被该荒地存在的客观事实被故意忽视,混同为林地范围。其二,按山林权所有证载明的事实,原万山林地四至清楚,面积清楚,林场所属林地面积40亩,就是按当时成林面积确定的,本身不包括非成林面积以外的土地。因此,本案不存在林地所有权四至范围与林木所有权(成林面积)不一致的问题。被申请人以“成林面积”与林地面积不一致为由,确认非成林土地面积的荒地混同为林地范围,其理由不能成立。其三,农村组织管理体制的变化与本案争议没有任何影响。林场林地的权益原为万山大队所有,现为竹柯行政村承继,没有任何异议。争议地块中荒地权益原属于申请人和第三人田埠村民组集体所有,现仍与其他村民组毫无关系。为维护申请人及第三人田埠村民组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查明事实支持申请。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案涉《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经调查,争议地块位于夏阁镇竹柯行政村万山西面、竹柯行政村田埠村西南侧。1961年前后,原巢湖市水泥厂在争议地块曾建设部分棚舍和三栋场房(用于养猪生产)。1965年前后,海军某部曾短暂将此地作为营房使用,部队撤走后,万山大队将房屋作为筹备林场的管理用房,周边土地作为林场育苗使用。七十年代末,随着人民公社体制改革,林场逐步解散。后田埠村民组部分群众自发在此开垦种植农作物,村民陈村保还在此地块使用部分土地,搭建羊舍,用于饲养等。1981年,原巢县人民政府在“林业三定”时,有关争议地块由万山大队办理了《安徽省山林权所有证》(林政字第076107号)。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一、经现场踏勘,林政字第076107号中有关四至中,南至与北至存在错误,可认定为笔误;二、争议土地现状已经平整,现状发生部分改变;证载实测面积远超40亩。但上述事实均不影响争议土地位于林政字第076107号《安徽省山林权所有证》证载四至范围的法律事实。另查明,原万山行政村原有5个村民组,分别是万山埠村、田埠村、××村、小丁村、大塘张村。1997年12月原万山行政村与原金杨行政村合并为万山行政村,2005年4月,万山行政村与竹柯行政村合并为竹柯行政村。

  二、答复人作出相关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充分。答复人认为,《安徽省山林权纠纷调处办法》第八条明确“确定县内山林权属,以林业三定时人民政府核发的山林权所有证为基础”,而争议林地确属076107号《安徽省山林权所有证》证载四至范围之内。关于争议地块面积与证载“成林面积”不一致的问题,答复人认为,林权包含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及林木使用权四项权能。此外,《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条及《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林地界址范围发生争议的,以林权证记载的四至为准;四至界限不清的,参考面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林权争议处理权的人民政府确定”。故申请人以证载“成林面积”(林木所有权)等同于该山林权证中林地所有权四至范围,其诉求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原则,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应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故答复人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林木林地权属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案涉地块林地(面积以实测为准)为现巢湖市夏阁镇竹柯村委会所有,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争议地块位于夏阁镇竹柯行政村万山西面、竹柯行政村田埠村西南侧。1982年,原夏阁公社万山大队办理了《安徽省山林权所有证》(林政字第076107号),主要内容为:签发时间1982年4月20日;根据1962年四固定,合计面积40亩,为夏阁公社万山大队所有;四至:东至—丫石井山脚;西至—田埠荒地;南至—万山小学上荒地;北至—大花口坒下。2019年9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巢湖市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巢政秘(2019)230号),认为“争议林地确属076107号《安徽省山林权所有证》证载四至范围内……确定案涉地块林地(面积以实测为准)为现巢湖市夏阁镇竹柯村委会所有”。

  另查明,林政字第076107号中有关四至中,南至与北至存在错误,可认定为笔误,实际应为“北至—万山小学上荒地;南至—大花口坒下”。

  原万山行政村原有5个村民组,分别是万山埠村、田埠村、××村、小丁村、大塘张村。1997年12月原万山行政村与原金杨行政村合并为万山行政村,2005年4月,万山行政村与竹柯行政村合并为竹柯行政村。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的依据为076107号《安徽省山林权所有证》,认为争议林地确属076107号《安徽省山林权所有证》证载四至范围之内,但该证中关于南北至的界定为“南至—万山小学上荒地;北至—大花口坒下(实际应为北至—万山小学上荒地;南至—大花口坒下)”,表明该证载范围北边界限截止到万山小学上荒地,即万山小学上荒地不在076107号《安徽省山林权所有证》证载范围内,被申请人以争议林地确属076107号《安徽省山林权所有证》证载四至范围之内认定案涉地块属于现巢湖市夏阁镇竹柯村委会所有,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巢湖市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巢政秘(2019)230号)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的《巢湖市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巢政秘(2019)230号),责令依法重新作出。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2月25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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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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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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