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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确认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合新市监告字[2020]108号《回复》的行为违法

时间:2024-09-07 09:16:05  来源:合肥市司法局  作者:国陈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0〕412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的合新市监告字[2020]108号《回复》,向本机关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该回复,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邮寄送达。

  申请人称:2020年10月28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0年第129号,告知申请人已将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关于天猫商城合肥易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法商品的案件线索证据材料通过挂号信XB90554482533移送合肥市新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通过中国邮政11185客服挂号信函查询记录得知,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7日就已签收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移送函,申请人因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决定告知申请人,于12月2日通过安徽省法律服务网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案的来龙去脉复议机关已知晓,这里不再赘述),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被申请人12月14日作出合新监告字[2020]109号告知书,才将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举报作出了处理答复,申请人认为该处理告知书程序严重违法,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涉嫌玩忽职守。1、该回复函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处理权限,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决定,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处罚行政程序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属于程序违法,行政不作为,渎职侵权。2、该回复函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未向申请人告知是否立案,仅是空话说白话,未向申请人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视为没有证据依据,被申请人在第一项答复中认为被举报公司能够提供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但未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证据告知申请人,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任何人都有权利举报经营者违法问题,行政机关应当对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举报人仅需要提出举报的事实理由及证据材料。由行政机关调查核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并告知举报人,申请人同时也是购买涉案商品的消费者,涉案商品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申请人有权举报。3、被申请人作出的第二项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被举报公司未能提供涉案商品检验报告,无法证明商品合法性,并且被申请人调取的全是复印件,未与原件核对,不能认定被举报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本案中,仅是复印件,显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被举报公司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涉案产品未标注产品型号,违反了企业标准QB/T2777的规定,然而被申请人调查的包装上,罗列了这么多标识,仍然没有产品型号,被申请人却睁只眼闭只眼,包庇被举报公司,结合被举报公司电话中所称的和合肥市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系很好,就在公司旁边,足以认定二者同流合污,纵容经营者销售不合法商品,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标准一旦采用,对企业具有约束力,违反了企业标准,同样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列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一条、《标准化法》第四十三条、《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八条、《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条和第十三条、《合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回复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未告知是否立案,超期答复,未告知申请复议的权利,向哪个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属于行政不作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请复议机关依法审理,并支持申请人上述复议请求,并把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证据材料邮寄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关于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行为情况移送函(杭余市管网监移字[2020]15229号)调查结果。2020年9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局网络交易行为情况移送函(杭余市管网监移字[2020]15229),函中申请人称:“消费者陈焱因生活需要,在2020年9月4日在被投诉举报人开设的天猫商城的店埠名称为易正办公用品专卖店购买了记号笔,订单编号为1225528237886230001,收到后发现该商品一般般,发现该产品标签涉嫌存在以下违法问题:1、被举报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使不安全商品流通到市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2、记号笔未标注产品型号,违反了企业标准QB/T2777的规定。已上传产品实物图片和订单截图给你局,请求你局给予处罚并给予奖励。”经被申请人核查,申请人购买的案涉记号笔系被举报人合肥易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在其天猫商城的“易正办公用品专卖店”店铺通过网络销售的,2020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被举报人厂房一楼库房见到被举报的同款产品,该产品系被举报人从上海匀初贸易有限公司购进,每包30支,整包的外包装上标示有“欧洲尚记号笔、公司:上海匀初贸易有限公司 货号:4764规格:30支装/黑色 保持期:2年 生产日期:2020年6月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华江公路129弄J175室 电话:021-59501319 执行标准:QB/T2777-2015 合格证”等字样,单支产品上标有殴博尚4764、物流·快递专用油性记号笔、防水、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华江公路129弄J175室 执行标准:QB/T2777-2015'OBQS'注册商标等字样。被举报人陈述:“我司销售的该款记号笔,是从上海匀初贸易有限公司进购的,我司留存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购票据以及合格证等,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另外,该产品是标有型号的,即殴博尚4764”。被举报人提供了进货查验相关材料(上海匀初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复印件、产品合格证复印件等)及上海匀初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欧博尚记号笔产品说明:“4764是记号笔产品型号,这个型号的设定是基于殴博尚品牌系列的内部编码规则,47代表记号笔系列,后面64是编码”。综上,被举报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产品的标注符合QB/T2777-2015,未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二、关于申请人认为本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举报处理情况的问题。2020年9月27日,本局收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行为情况移送函(杭余市管网监移字[2020]15229号),迅速安排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于2020年10月19日形成调查结果.经核实,2020年9、10两个月承办单位站北所共受理各类投诉举报460余件,办理人员在回复过程中因工作疏忽,将此移送函的调查回复遗漏,导致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回复。本局在发现问题后,承办单位于2020年12月14日将调查结果迅速函告申请人陈燚,并对给申请人陈燚带来的未及时知晓处理结果的不便深表歉意。同时,本局对办案人员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恢复的工作失误进行了严肃批评。综上所述,申请人举报的内容与实际不符,未发现合肥易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对于申请人的举报内容我局已履行了监督检查职责,对本局2020年12月14日作出的举报纠纷处理之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与事实不符。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0日,申请人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称:申请人因生活需要,于2020年9月4日在被举报人(合肥易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开设在天猫商城的店埠名称为易正办公用品专卖店购买了记号笔,订单编号为1225528237886230001,收到后发现该商品一般般,该产品标签涉嫌存在以下违法问题:1、涉案存在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使不安全商品流通到市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2、涉案记号笔未标注产品型号,违反了企业标准QB/T2777的规定。已上传产品实物图片和订单截图。请求对被举报人给予处罚并给予举报人奖励。后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举报以杭余市管网监移字[2020]15229号《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行为情况移送函》移送至被举报人所在地合肥市新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9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移送函。2020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合新市监告字[2020]108号《回复》送达申请人。该《回复》称:被投诉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未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

  另查明:2020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在被举报人厂房一楼库房见到被举报的同款产品,该产品系被举报人从上海匀初贸易有限公司购进,每包30支,整包的外包装上标示有“欧洲尚记号笔、公司:上海匀初贸易有限公司 货号:4764规格:30支装/黑色 保持期:2年 生产日期:2020年6月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华江公路129弄J175室 电话:021-59501319 执行标准:QB/T2777-2015 合格证”等字样,单支产品上标有殴博尚4764、物流·快递专用油性记号笔、防水、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华江公路129弄J175室 执行标准:QB/T2777-2015'OBQS'注册商标等字样。被举报人销售的该款记号笔,是从上海匀初贸易有限公司进购的,被举报人留存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购票据以及合格证等,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另外,该产品是标有型号的,即殴博尚4764,47代表记号笔系列,后面64是编码。综上,被举报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未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十条规定:“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处理权限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处理机关。”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行为情况移送函》后,既未协商,也未报请,故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同意管辖。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7日收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举报材料,直到2020年12月14日,才作出合新市监告字[2020]108号《回复》送达申请人,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二、本案中,被举报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未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同时该《回复》也表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作出合新市监告字[2020]108号《回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月4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3、违反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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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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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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