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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将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区建设发展局的行政行为变更为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而是咨询,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时间:2024-09-15 09:46:08  来源:合肥市司法局  作者:国陈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1〕129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2.要求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2月9日向被申请人合肥市高新区建设发展局以EMS方式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邮件编号:1023505890834)。经查询邮件信息,被申请人已于2021年2月10日签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人至今尚未收到被申请人对所申请信息公开、不予公开或延长答复期限的答复,距被申请人签收之日已超过20个工作日,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性质上属于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范畴。2021年2月10日,高新区建设局签收申请人唐××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合肥市黄山路629号绿城桂花园芳树苑3栋东南的分类垃圾房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对住宅小区内原为公共绿地的规划是否进行了合法变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据此,该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而为准确把握政府信息的适用范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该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本案中,唐××向高新区建发局申请了解的是绿城桂花园芳树苑3栋东南的分类垃圾房以及住宅小区内公共绿地的合法问题,并非申请公开“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文件文本,在性质上属于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范畴。因此,唐××申请公开的事项性质上属于咨询,与法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无关。同时,因为法律没有规定针对咨询必须限期给予书面答复的义务,所以高新区建发局作出答复与否,均不会对咨询人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也不存在违法的事实。二、唐××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依法应予驳回。如前所述,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事项属于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范畴,高新区建发局无法定的限期答复义务,也就不存在违法的事实。本案中,唐××基于前述事实的不服而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案件范围。同时,《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也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无论高新区建设局答复与否,也不会对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二者也不具有利害关系。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另外,据答复人调查了解,并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申请人唐××本次咨询所涉及的垃圾房建设符合《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规定。综上所述,答复人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全部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2月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合肥市黄山路629号绿城桂花园芳树苑3栋东南的分类垃圾房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对住宅小区内原为公共绿地的规划是否进行了合法变更”。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10日即签收该邮件,但至今未对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合肥市黄山路629号绿城桂花园芳树苑3栋东南的分类垃圾房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对住宅小区内原为公共绿地的规划是否进行了合法变更”,该信息显然不属于政府信息,而是咨询。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但被申请人没有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将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变更为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而是咨询,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5月2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违反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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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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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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