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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撤销肥东县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予以答复

时间:2024-09-06 15:25:39  来源:合肥市司法局  作者:国陈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0〕332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公开办〔2020〕15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依法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公开办〔2020〕15号)。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重新予以答复。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华东建材中心的业主,其房屋多年来一直用于经营活动。2020年8月26日,申请人房屋因“合肥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东风大道站”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为了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申请人特于2020年9月13日通过邮政EMS方式向被申请人共邮寄三份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如下信息:“1、上述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2、申请人房屋所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准文件;3、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登记结果;4、拟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5、房屋征收所涉及的四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6、市、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针对本次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7、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8、申请人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的材料(即征收红线图)”。2020年10月13日,申请代表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公开办〔2020〕15号)(以下简称“《答复书》”)及两份附件。然而,被申请人所做的答复书内容错误,具体如下:一、被申请人对第1项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明显错误。被申请人针对第1项申请信息回复的文件是编号为“皖政地置【2008】181号”的《关于肥东县2008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置换的批复》,以及该批复下的建设用地置换呈报材料“一书两方案”。申请人认为其公开的内容系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过程,而本次征收本身就是国有土地上的征收,被申请人的回复与申请人本次申请的征收项目没有任何关联性,并非申请人所申请的“合肥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东风大道站”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被申请人公开的内容明显错误。

  第3、4、6、项信息公开申请,系本属于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信息,其不予公开的行为属于故意推脱其法定职责,严重违反了国家对于征收过程及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关于第3、4、6项信息回复是:建议申请人向肥东县住建局和撮镇镇人民政府咨询。对于第3项回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之规定,虽然肥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被委托的撮镇镇人民政府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但被申请人作为征收主体,是权利义务的承受主体,应对征收过程中的日常具体工作予以负责,不掌握上述材料就不能保证征收程序公平合理地进行。同时这也是法律明确规定需要征收部门制作和保存的材料,作为征收主体的被申请人有义务保存上述文件,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向下属工作部门进行申请系故意推脱信息公开未能及时、正确履行其法定职责,也徒增申请人负担。对于第4项回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之规定,被申请人系县级人民政府,又是本次房屋征收主体,上述条例明确规定其应接受并保存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并对征收补偿方案予以论证,征求公众意见。被申请人有义务保存和参与制作上述材料,却要求申请人向下级部门进行申请,系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对于第6项回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之规定,阐明合法的征收程序是在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机关,有义务制作或保存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被申请人对其应制作或保存的材料不予答复,而是将信息公开义务转向其他机关,严重违法。

  被申请人对征收费用未足额到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信息不予公开,违反其法定职责,答复不合理、不合法。被申请人针对第7项信息公开回复的是:“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信息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被申请人组织实施的本次征收行为,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能够合理合法的被补偿,其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应保证征收费用足额到位,建立项目专项存款账户,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否则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过程就明显违法。现被申请人违反条例规定,未全面、充分履行其制作、保存、公开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回复的内容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被申请人对“征收红线图”这一征收前置程序文件不予公开,严重违法。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所申请的第8项称:“征收红线图”信息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征收过程中,“征收红线图”系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征收范围及房屋对象必须通过“征收红线图”予以明确,即使“征收红线图”不由被申请人制作,其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也应对其进行保存,若其不予以公开,申请人则有理由认为申请的信息根本不存在,被申请故意推卸信息公开责任。

  被申请告知申请人案涉《答复书》不服的救济途径错误。被申请人在《答复书》最后载明:“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快六十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之规定,申请人对本答复书不服的,应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据此申请人也认为,《答复书》应予以撤销,并在限期内重新答复。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之规定以及该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既是征收实施主体,又是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机关,其对征收过程中涉及的材料都未予以明确答复的行为不合法、不合理,且一直向下级部门推脱本应属于自己的信息公开的义务,增加申请人申请成本及负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望贵府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答复人的第1项答复完全正确。被答复人的第1项申请是案涉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答复人提供的皖政地置【2008】181号文件和该批复下的“一书两方案”呈报材料,证明案涉地块已由原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这就是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完全符合被答复人第1项申请要求,答复完全正确。至于被答复人在复议申请中主张“合肥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东风大道站”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因项目刚开始实施,只有在案涉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征收实施完毕后,方可办理,目前条件尚未成就。

  第3、4、6项信息公开答复属于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符合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有效开展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答复人制定了《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肥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2020】13号。该通知第三条已明确县住建部门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监督工作,其下设的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且县住建部门可以委托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或相关单位作为房屋征收的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就案涉项目,答复人已明确县住建局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征收与补偿的指导、监督工作,县住建局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撮镇镇人民政府受托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被答复人信息公开申请的第3、4、6项,答复人根据相关单位职责分工,已明确建议被答复人向县住建局和撮镇镇人民政府咨询。让相关职能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这有利于提高政府机关工作效率,也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被答复人称答复人故意推脱信息公开义务,未能及时、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等均属主观臆断,不能成立。

  答复人对信息公开申请第7项的答复不违反法定职责,合理、合法。被答复人申请信息公开的第7项内容“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该信息非答复人制作或保存,答复人已向被答复人告知,该项答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答复人所作的答复不违反法定职责,合理、合法。事实上,答复人在后来作出的征收决定中,对被答复人所提的该项内容均做到征收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让被答复人在征收中所应获得的补偿权益达到最大程度的维护,履行了应尽的法定职责。同样,被答复人申请信息公开的第8项内容提供“征收红线图”信息,也非答复人制作或保存,答复理由同上,在此不再赘述。

  答复人所作出的《答复书》不具有可撤销性。答复人根据被答复人的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已给被答复人作出了相应答复,该答复的作出不具有可撤销性,答复人提出的该项请求无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答复人给被答复人所出的《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答复内容适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至于不服救济途径的告知,没有实际影响被答复人行使行政复议或诉讼权利,且被答复人行使行政复议在先,被答复人此项主张显然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答复人请求复议机关决定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9月13日通过邮政EMS方式向被申请人共邮寄三份信息公开申请表,称其房屋因“合肥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东风大道站”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为了核实征收的合法性,请求公开如下信息:“1、上述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2、申请人房屋所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准文件;3、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登记结果;4、拟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5、房屋征收所涉及的四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6、市、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针对本次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7、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8、申请人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的材料(即征收红线图)”。2020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公开办〔2020〕15号),回复申请人“关于申请中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本机关予以复印提供;申请人房屋所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准文件信息,经检索不存在。关于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登记结果、拟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市、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针对本次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信息,根据《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肥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2020】13号)第三条的规定,县住建部门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监督工作,其下设的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或相关单位作为房屋征收的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你们向肥东县住建局和撮镇镇人民政府咨询,电话67711305、67361205。所申请的国民经济和社会规划本机关已主动公开,建议你们通过http://www.feidong.gov.cn/public/13691/84794591.html网站查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信息非本机关制作和保存的信息,建议你们向肥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电话62551617。专项规划信息非机关制作和保存的信息。所申请的“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信息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信息。所申请的“征收红线图”信息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建议向肥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电话:62551617。如对本答复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供附件《关于肥东县2008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置换的批复(皖政地置〔2008〕181号)》及建设用地置换承包材料“一书两方案”,邮寄至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一、申请人于2020年9月12日向被申请递交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答复并邮寄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二、第1、2项信息“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申请人房屋所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准文件”,被申请人已提供皖政地置〔2008〕181号文件和该批复下的“一书两方案”,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准文件,因信息不存在且被申请人已告知,本机关予以支持。三、第3项信息“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调查登记结果”,根据《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肥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下称东政【2020】13号文件)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进行调查登记,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县住建部门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或相关单位作为房屋征收的实施单位。故被申请人不是该项信息的制作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向撮镇镇人民政府申请公开,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予以支持。四、第4项信息“拟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根据东政【2020】13号文件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县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政府,县人民政府通过…公告等方式征求意见,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意见征求情况和方案修改情况,故该项信息应由被申请人予以公开,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公开,本机关不予支持。五、第5项信息“四项规划”:1、国民经济和社会规划被申请人已主动公开并告知申请人网站查询地址,本机关予以支持;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故被申请人应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作主体,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项信息“非本机关制作和保存”,本机关不予支持;3、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故被申请人不是城乡规划的制作机关,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非本机关制作”,本机关予以支持。4、专项规划,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故被申请人作为房屋征收主体,告知申请人专项规划“非本机关制作和保存”,本机关不予支持。六、第六项信息“市、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针对本次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1、根据东政【2020】13号文件第九条第一款,县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通过……等方式征求意见,故“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为被申请人制作的信息,被申请人建议向“肥东县住建局咨询”,本机关不予支持;2、根据东政【2020】13号文件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意见征求情况和方案修改情况,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故被申请人为征求公众意见及修改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信息制作主体,被申请告知申请人向“肥东县住建局和撮镇镇人民政府咨询”,本机关不予支持。七、第7项信息“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根据东政【2020】13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撮镇镇人民政府作为案涉项目房屋征收的实施单位,作为管理该征收补偿专项资金的行政机关,是该项信息的保存机关,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本机关予以支持。八、第8项信息“征收红线图”,因该项信息由国土资源部门制作,故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建议向肥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本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部分行政行为事实错误,未全面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予以答复。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2月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肥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监督工作。下设的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

  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或相关单位作为房屋征收的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四、《肥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七第一款:

  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登记应当同时采用书面登记和现场拍摄两种方式进行。登记结果应当经县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和被调查登记家庭成员代表三方共同签字确认。被调查登记家庭成员代表不同意签字确认的,调查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在登记表中加以备注。

  五、《肥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县房屋征收部门结合预评估,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环保、文化等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通过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和政府门户网站挂网公告等方式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六、《肥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意见征求情况和方案修改情况。

  七、《肥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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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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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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