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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确认合肥市庐阳区生态环境分局实施的代履行行为违法

时间:2024-09-07 09:17:08  来源:合肥市司法局  作者:国陈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0〕362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授权何某代履行雨污分流整改决定,在代履行过程中指挥城管刘圣、李良全等人对梅昌成实施围攻堵截,随意辱骂殴打,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违法。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该局授权雨污分流代履行施工人员,未经法定事由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于2019年11 月19日凌晨,对我司系租惠益纸业的3号厂房800 m2的厂区强行实施断水、断电:并逼迫我司停产、停业。中午该局授权何某以惠益纸业为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为理由,逼迫我司履行雨污分流整改代履行决定。何某,未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我司负责人到场、未告知对我司断水、断电;逼迫我司履行雨污分流整改代履行决定的理由、依据以及我司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权益。根据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公开的信息《雨污分流代履行决定》、该局授权作出的,我司2020年9月从惠益纸业获取的《雨污分流整改整代履行决定》结果,根据《雨污分流整改代履行决定》强制执行现场证据相互佐证证明,何某不仅剥夺我司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且称我司法人不仅仅自身不施工,还阻扰代履行施工队伍现场作业。此前该局联合公安部门进行执法,强力推进整改工作。因为有该局授权给何某,何某未经法定事由,违反法定程序指挥城管刘圣、李良全等人员对梅昌成进行围攻,何某辱骂殴打梅昌成。根据2020年9月我司获取我司系租的3号厂房《雨污分流整改施工图纸》、我司系租惠益纸业3号厂房800 m2《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界定位置系我司和法定代表人均有利害关系。根据该局于2020年4月作出的《限期完成排污许可信息登记的通知》证据证明,该局于2020年4月30日正式,批准我司系租3号厂房800 m2生产面积,正常生产合法经营的事实证据,证明我司和法定代表人对该局授权给何某辱骂殴打梅昌成的行为不服,亦证明该局授权不明身份的人员对我司系租3号厂房强行实施断水、断电;逼迫我司停产停业行政行为不服。综上事实证据,证明该局及其人员三番五次对我司作出和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制造典型的“行政冤假错案"造成我司损失一一千多万元、造成20多名职工逼迫离职。因3号厂房没有房产证,不能变更《营业执照》住所地,造成我司现在每月多增加,另外的开支4000多元仍在延续。现在该局以作出的《单页批复》批准我司载明系租3号厂房800 m2生产经营的事实,与该局作出的《印刷品验收意见函》审批我司系租3号厂房1600 m2生产面积明显不符,由此可见该局及其人员作出并实施的行政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的规定。为此,我司和梅昌成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支持行政复议请求,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亦保护我司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1.被申请人未实施和参与《雨污分流整改代履行决定》及相关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未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上述具体行政强制措施。2.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实施上述行政强制的具体行政行为3.同时,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所针对的行政强制实施行为,在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时,也超过法律规定60日行政复议期限。故申请人行政复议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间,故请求贵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9日,有人在申请人3号厂房门前强行施工,改造地下管道以实现雨污分流。

  2019年9月,庐阳经开区管委会要求园区环保办牵头,启动了雨污分流整改工作。因部分企业未积极落实,到2019年11月19日,庐阳经开区共下达了23份《代为履行整改通知书》。另查明,申请人的3号厂房系从合肥惠益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被申请人及庐阳经开区管委会曾联合向合肥惠益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下达《雨污分流整改告知书》,要求其于2019年11月30日前自行整改完毕,否则由被申请人依法查封并予处罚。

  本机关认为:一、从相关证据来看,2019年9月以来在庐阳经开区进行的雨污分流整治工作,是由行政机关主导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雨污分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整治,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因此,即使相关强制实施工作并非由被申请人自己实施,也应当认定为由被申请人委托实施。二、2019年11月19日,在申请人3号厂房门前施工改造地下管道以实现雨污分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由被申请人委托实施,由被申请人承担责任。三、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刘圣、李良全等人在代履行过程中,对梅昌成实施了围攻堵截、随意辱骂殴打的行为。但同时,被申请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委托他人代履行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四、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告知对代履行行为不服时,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因此,申请人可以在知道该代履行行为之日起一年内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认为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复议申请超期的主张,本机关不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在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实施的代履行行为违法。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月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3.违反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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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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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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