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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确认合肥市包河区生态环境分局未按法定期限答复的行为违法

时间:2024-09-06 15:24:39  来源:合肥市司法局  作者:国陈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0〕339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收到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未在法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其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湖街道盛大居委会小检查塘。因政府拆迁项目实施的需要,拆迁方一直在与申请人洽谈房屋拆迁补偿事宜,但是尚未就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达成协议,申请人也尚未领取任何拆迁补偿款。为了知悉此次征收程序合法性,申请人于2020年7月19日以特快专递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份,被申请人签收快递后至今没有按照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答复。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依法办理了行政信息公开。接到陈国宝(戴诗意、陈国剑、孙琴、吴长德、刘安伦)等六人于2020年7月19日以邮件方式提出要求信息公开的申请后,我局项目科负责人王忠兵于2020年7月23日出具了回复意见,并于7月24日通过中国邮政EMS方式予以邮寄,2020年9月27日9时14分,我局工作人员王忠兵用13514971488手机致电18519057526,确认有无收到邮件,电话未接通。因一直未收到退件,所以我单位认为答复意见已送达。二、被申请人再次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2020年11月2日,我局收到合肥市政府复议应诉办公室的《提出答复通知书》(合复答(2020)339号),我单位和邮政协商查询,但因超过1个月,邮政回复已经没法查询邮件记录。2020年11月4日经申请人同意,我单位再次给申请人邮寄了一份《关于陈国宝等六人要求信息公开的回复》。申请人短信回复已收到该《回复》,并表示对我们工作的理解,愿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综上,我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人的公开申请进行了回复,在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的工作疏忽导致邮件记录无法查询,但经和申请人沟通,已及时纠正。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7月19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主张其于2020年7月24日已经作出了答复,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另,2020年11月4日,就上述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又重新作出答复并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但截至2020年10月26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之日,被申请人不能证明其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故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二、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4日又重新作出了答复,故本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已没有意义。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按法定期限答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1月3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3.违反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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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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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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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丹丹律师
    陈丹丹律师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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