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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责令 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将相关举报奖励事宜告知申请人

时间:2024-10-17 13:29:43  来源:镜湖区司法局  作者:国陈

  镜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镜政行复字〔2020〕9号)

  被申请人: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202003011960J,住芜湖市镜湖区弋江路新都花园菜市场4楼。

  法定代表人:谈中伟,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20日作出的《关于邓某举报芜湖市润生超市东郊路分店经营的部分食品标签标注不规范违法行为的回复》不服,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润生超市东郊路店的奖励事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箱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7年修订)》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被申请人应履行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奖励数额进行初审、申报及奖励决定告知的法定职责,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并未对申请人要求奖励请求作出相应核实、处理、答复,属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1.2020年11月13日接到举报人邓某关于芜湖市润生超市东郊路分店经营的部分食品标签标注不规范的三份举报材料后,于11月18日安排二名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00MA2P454T12,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3402020035886)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在时限内作出了回复,程序合法。2.经调查核实,被举报人芜湖市润生超市东郊路分店获取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属于食品经营单位。在检查过程中,被举报人提供了进货凭证,以及相关供货商和生产厂家的资质证明,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所规定的食品经营者应该履行的义务。举报材料中三家生产商分别位于丹阳市、兴化市和常州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相关违法线索通过EMS分别邮寄移送至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化市市监督管理局和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3.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的通知(皖食药监稽秘〔2018〕430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规定奖励范围:......(三)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的规定,被举报的商品由也果单晶体冰糖标签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不属于奖励范围。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接到举报人邓蝉头关于芜湖市润生超市东郊路分店经营的2020年6月10日生产的350ml/袋恒城镇江香醋(条形码:6948885600233)、2020年8月1日生产的24克(3小袋)/袋煮茶蛋调料(条形码:6943519500569)、2020年9月16日生产的228克/袋由也果单晶体冰糖(条形码:6948885600233)标签标注不规范的三份投诉举报信。2020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安排二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人举报投诉信中涉及的2020年6月10日生产的350ml/袋恒城镇江香醋、2020年8月1日生产24克(3小袋)煮茶蛋调料在销售,发现有228克/袋由也果单晶体冰糖以6.5元/袋正在销售,被申请人查验了该产品进货凭证以及相关供货商和生产厂家的证明资质。2020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制作三份移送函将相关违法线索通过EMS分别邮寄移送至生产厂家所在地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镜市监案移字〔2020〕18号)、兴化市市监督管理局(镜市监案移字〔2020〕19号)和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镜市监案移字〔2020〕20号)处理,并作出《关于邓婵头举报芜湖市润生超市东郊路分店经营的部分食品标签标注不规范违法行为的回复》将相关调查及线索移送情况告知被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邓某举报芜湖市润生超市东郊路分店经营的部分食品标签标注不规范违法行为的回复》;现场笔录一份;芜湖市润生超市东郊路分店由也果单晶体冰糖进货票据;供货商芜湖运恒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生产商常州市诚德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产品出厂检测报告;案件移送函三份;EMS邮寄单。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信》中……根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三条规定,“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被申请人负有告知举报人相关奖励事宜的职责,但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的《关于邓某举报芜湖市润生超市东郊路分店经营的部分食品标签标注不规范违法行为的回复》,仅告知了申请人相关调查及线索移送情况,未将相关奖励事宜告知申请人,属于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2020年11月20日作出的《关于邓某举报芜湖市润生超市东郊路分店经营的部分食品标签标注不规范违法行为的回复》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将相关举报奖励事宜告知申请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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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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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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