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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撤销无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4月17日作出的《整改通知》

时间:2024-10-18 09:10:52  来源:无为市司法局  作者:国陈

  无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无政复决字[2020]13号)

  被申请人:无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无为市无城镇金塔路。

  法定代表人:钱玉满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整改通知》于2020年6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于2020年7月31日决定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无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4月17日作出的《整改通知》。

  申请人称:2020年4月17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整改通知》,称申请人户前阳台安装晾衣架存在重大隐患,违反了《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相关规定,责令申请人5日内自行拆除阳台晾衣架。申请人认为该整改通知认定事实不清,且法律适用错误,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该整改通知。

  被申请人称:首先,因申请人住18层属于高层,安装室外晾衣架存在高空坠物的安全隐患,目视可及。其次,《整改通知》答复人履行行政职责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最后,申请人已签署《万厦城市经典房屋装饰管理裝修管理协议》第三条规定“户外不得安装遮阳蓬、晒衣架、空调架等一切挂在外立面易坠毁的设施。前后阳台若封闭应与现有色调统一、如需安装防盗窗,应安装在室内。”答复人在该小区物管机构处理无果情况下,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外置式晾衣架等设施的,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保持物业的安全、整洁、美观。”和《万厦城市经典房屋装饰管理装修管理协议》发出整改通知。且全小区共有住户1092户,其中1091户遵守了约定未安装晾衣架,整个小区内只有申请人户安装了晾衣架。申请人复议申请无理,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整改通知》。

  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报告、整改通知书、张贴照片、业主登记表、房屋交付验收表、承诺书、万厦城市经典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等材料。

  经审理查明:凌某某系无为市万厦城市经典业主,为方便生活,其在住房阳台外安装了一款晾衣架。2020年4月8日,无为县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凌某某违反《万厦城市经典装修管理协议》第三条“高层住宅外不得安装遮阳棚、晾衣架、空调架等一切挂在外立面易坠毁的设施”之规定,向凌某某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该户5日内自行拆除前阳台晾衣架,但凌某某未予执行。无为县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遂将相关事项向无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要求依法查处。无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审查,认为凌某某的行为违反《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于2020年4月17日向凌某某作出整改通知,责令凌某某五日内自行拆除前阳台晾衣架。凌某某不服该整改通知,遂复议。

  以上事实有《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管理规约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共同制定的规范区分所有建筑物或者建筑区划内业主权利、义务、责任的法律文件。《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外置式晾衣架等设施的,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保持物业的安全、整洁、美观。本案中,凌某某在室外安装晾衣架,其行为是否违反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无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此,无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整改通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第四条明确规定:“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该规定,业主违反管理规约或物业服务合同,应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而非行政违法责任。无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凌某某安装晾衣架违反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为由,作出整改通知,显属超越职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无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4月17日作出的《整改通知》。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无为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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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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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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