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网,我们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 RSS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最新推荐

(2020年)责令 无为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时间:2024-10-18 09:08:09  来源:芜湖市司法局  作者:国陈

  芜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芜市行复字〔2020〕44号)

  被申请人:无为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无为市无城镇二坝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吴瑞新 职务:市长

  申请人对2020年7月2日的《回复》,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2020年7月2日的《回复》并不是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芜湖市人民政府全面审查和处理。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行政行为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一、申请人所在村集体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程序正当、内容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七)项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本案申请人所在XX自然村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是通过其村民会议研究决定形成,且村民会议召开程序合法、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

  二、被申请人调查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芜湖市人民政府作出芜市行复字〔202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19年10月5日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后,要求无为市福渡镇政府及石碑村村民委员会就本案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反馈,后结合XX自然村村民代表、石碑村民委员会以及福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有关情况的说明等材料,调查了解到XX自然村未严格落实土地补偿分配方案,在发放土地补偿款的执行过程中漏发申请人一户相应的土地补偿款。故被申请人依法进行纠错,并将案件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依法作出《回复》,明确申请人陈某某户依法应得征地补偿款为11874.4元。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行政行为送达程序合法。

  2020年7月2日,无为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回复》,于2020年7月3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0年7月4日签收,送达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5日,申请人以挂号信(邮件编号:XA31108XXX331)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针对上述申请,未进行回复。2020年1月5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2020年3月30日,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芜市行复字〔2020〕2号),决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19年10月5日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安排无为市福渡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2日作出《回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芜市行复字〔2020〕2号)、回复、国内特快专递详情单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一)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与宪法、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相抵触的,或者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之规定,被申请人有相应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被申请人安排无为市福渡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2日作出《回复》,被申请人安排无为市福渡镇人民政府进行回复的情况未告知申请人,故不能视为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9月11日

  ★☆★☆★★☆★☆★☆★☆★☆★☆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分享到:
上一篇:(2020年)一、确认 无为市政府拒收《林权争议行政处理决定申请书》行为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下一篇:(2020年)撤销 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2020年7月14日作出的《社区戒毒决定书》(芜镜公(东)社戒/社康决字〔2020〕14号)
  知名律师推荐
    陈丹丹律师
    陈丹丹律师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律师简介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意见建议 | 关于我们
法律声明:本站部分资料来自互联网,旨在促进法律传播,若侵君权利,请来电告之。
联系电话:18326659757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陈丹丹律师办公室1512-1514) QQ:1010893742
Copyright @ 2019 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网 信箱:1010893742@qq.com 皖ICP备19005806号

皖公网安备 340122023404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