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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撤销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2日作出的(无)市监罚字[2019]6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时间:2024-10-18 09:10:18  来源:无为市司法局  作者:国陈

  无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无政复决字[2020]1号)

  被申请人: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无为市无城镇金塔路286号。

  法定代表人:谌正三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无)市监罚字[2019]6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2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于2020年4月7日决定延长审理期限,2020年4月28日中止审理,2020年8月25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无)市监罚字[2019]6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行政处罚过当,申请人原气瓶充装许可证到期后未能及时换证,但充装设备一切正常,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和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而进行充装的行为存在一定区别。同时,被申请人对“违法所得”的认定不当,没收违法所得应是扣减采购成本、运营成本和税费之后费用,而不是直接没收销售收入。被申请人作出罚款30万元和没收违法所得1371376.33元的处罚决定法律适用错误、明显过当。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复议申请人违法事实:2019年9月5日,无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公司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工作人员正在对车用气瓶进行充装作业。经现场查证该公司持有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TS423402069-2019,单位名称:某公司,充装地址:芜湖市无为县巢无路董桥段,发证日期:2015年6月23日,有效期至2019年6月14日)。该公司气瓶充装许可证已超期,现场未能提供合格有效气瓶充装许可证。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在用叁台CNG加气机6把充气枪进行了查封,随后对该公司2019年6月15日至2019年9 月5日交接班记录进行了扣押。后经询问调查,确认该公司自2019年6月15日至2019年9月5日检查时一直未停止充装实际销售金额为壹佰零染万壹仟参佰柒拾陆元参角参分(1071376.33元),当事人工作人员及负责人亦予以承认。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内容:某公司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已超期,未能提供合格有效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气瓶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之规定,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对某公司作出1、罚款叁拾万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零柒万壹仟叁佰荣拾陆元参角叁分(1071376.33元),上述二项共计壹佰叁拾柒万壹仟叁佰柒拾陆元参角叁分(1371376.33元)的处罚决定,处罚适当。

  三、针对复议申请人提出行政处罚过当的情况。某公司在2019年9月5日接到我局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方才停产停工。在此期间其气瓶充装许可证已超期,未能提供合格有效气瓶充装许可证。依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3.6.3.3。(2)的规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换证的,原许可证失效,申请单位不得从事相应生产、充装活动,其换证后的新许可证有效期按照许可证签发之日起计算。”该公司不得从事相应生产、充装活动。实际上,该公司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失效,未能提供合格有效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情况下,仍持续对车用气瓶进行非法充装长达82天,根据《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自由裁量:“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三)充装气瓶数量较多的;”,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应适用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鉴于申请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尚能配合,对我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如责令停止充装也能执行,因此我局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申请人未从重行政处罚,采用的是从轻行政处罚,处罚适当。

  四、针对复议申请人对“违法所得”认定不当的情况。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是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之一现该项职责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继续履行。我局在办理该案中适用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司(局)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违法所得”计算请示答复意见的函(质检法函(2014)64号)》的规定(函复内容详见附件一),并无不当。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及由于加气站管理人员调整,未做好工作交接,导致充装证到期未能及时发现,但是实际在鉴定评审时发现,申请人任命的专职安全管理员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资格证(详见附件二: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因此,我局认为申请人主观上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管理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但是一直放任其存在和发展,最后导致充装许可的撤销而不自知,从而导致本案的发生。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已超期,未能提供合格有效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气瓶充装的行为,适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违法所得”计算请示答复意见的函(质检法函(2014)64号)的规定“对当事人未经许可故意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许可的活动的违法行为,可以将当事人违法所获得的全部财物计为违法所得”,对申请人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零柒万壹仟参佰柒拾陆元参角参分(1071376.33元)的处罚适当。五、根据原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公告(2017)5号)的文件精神,《安徽省气瓶充装安全监察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5月8日废止(详见附件三: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安徽省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十九条规定:“事中事后监督检查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目的是避免企业被重复检查和落实被许可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我局有职责针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没有义务提醒被许可单位到期换证六,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请求复议机关撒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后又在行政复议书第四点中写道:“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据违法行为与社会危害相当的原则进行从轻、减轻处罚。”这前后矛盾之处,可见申请人对我局在该案中认定申请人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失效,未能提供合格有效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情况下,仍持续对车用气瓶进行非法充装长达82天事实的承认。综上所述,本局认为无市监罚字(2019)653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申请人请求依法撒销的理由不能成立;要求依法维持本局的处罚决定。

  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

  被申请人提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违法所得”计算请示答复意见的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无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无市监罚字[2019]653号行政处罚案件卷宗等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5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进行专项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气瓶充装许可证已超期,随即对该公司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气瓶充装,并制作《无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六把加气充装枪、三本加气站交接班记录。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9月10日立案,经调查询问、案件审理讨论、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拟对某公司作出罚款30万元、没收违法收入1071376.33元(即2019年6月15日至2019年9月5日加气站销售收入)行政处罚决定。2019年10月29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某公司送达《无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内容及相关依据,同时亦告知了其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19年11月15日,无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公开听证会,决定维持拟处罚决定不变。2019年12月2日无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作出罚款30万元、没收违法收入1071376.33元,合计1371376.33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某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遂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违法所得”计算请示答复意见的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无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无市监罚字[2019]653号行政处罚案件卷宗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本案中,某公司曾经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其违法行为系许可证过期而未重新申领,继续从事气瓶充装业务。该违法行为与从未取得许可证,故意从事气瓶充装业务的违法行为比较,当事人主观恶性较小。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违法所得”计算请示答复意见的函》(质检法函(2014)64号)亦明确:对当事人未经许可故意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许可的活动的违法行为,可以将当事人违法所获得的全部财物计为违法所得。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上述规定,以某公司气瓶充装许可证过期继续从事气瓶充装业务为由,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获得的全部财物107.1376万元,行政处罚明显过重,具体行政行为违反《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2日作出的(无)市监罚字[2019]6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无为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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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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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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