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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撤销无为市洪巷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20)洪政征补第3号《无为市洪巷镇人民政府征地青苗补偿款决定》

时间:2024-10-17 13:29:10  来源:无为市司法局  作者:国陈

  无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无政复决字[2020]36号)

  被申请人:无为市洪巷镇人民政府。

  地址:无为市洪巷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高伟 职务:镇长

  申请人不服无为市洪巷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无为市洪巷镇人民政府征地青苗补偿款决定》(2020)洪政征补第3号,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于2020年12月12日决定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无为市洪巷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20)洪政征补第3号《无为市洪巷镇人民政府征地青苗补偿款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合法公民依法从事养殖业,被申请人却于2019年11月5日对申请人的鱼塘强制填埋,造成申请人重大损失,在无为县人民法院确认申请人填埋行为违法后,被申请人依旧作出《无为市洪巷镇人民政府征地青苗补偿款决定》(2020)洪政征补第3号。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征收决定,认为该行政征收决定书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没有职权依据,实体程序均严重违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该行政征收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答辩人作为案涉土地征收责任主体,有权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该实施条例并未规定市县政府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也即征收集体士地,并未明确规定有县级以上府才有权作出征地补偿决定而具体到本案,案涉鱼塘位于无为市洪巷镇红巷社区,该区域业经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S233(沿山大道)鹤毛至洪巷段东延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7)58号)批准纳入征地范围。同时经无为市政府授权答辩人作为该区域征地拆迁的实施责任主体,与被征收户商谈并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所以,答辩人根据无为市人民政府明确授权,实施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同时在与被征收人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形下,有权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二、答辩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合法合理。答辩人作为实施负责上述案涉土地的责任主体,多次同作为承租人的被答辩人协商,以求能够妥善解决补偿事直。但被答辩人始终拒不配合征地拆迁工作严重影响到S208一级公路改建通江大道市政化改造和G347泉塘至牛埠段鹤毛昆山连接线工程项目建设,该项目涉及公共利益。答辩人在与被答辩人无法就案涉鱼塘补偿事宜达成一致的情形下,为了不影响公共利益建设作出案涉的《征收补偿决定》。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作出案涉征收补偿决定的过程中,因工程建设需要,答辩人无奈情形下配合工程施工单位在对案涉鱼塘依法进行评估后实施填埋。后答辩人依法对被答辩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对被答辩人依法进行补偿,程序合法。三、答辩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对被答辩人作出了合理补偿关于选定评估机构问题: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正是因为被答辩人拒不配合征收拆迁,答辩人未能通过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在此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答辩人依法选定安徽百友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友公司)为评估机构并无不当。同时在答辩人依法选定百友评估机构后,被答辩人为评估公司提供评估所需材料,并随同评估人员前往察涉鱼塘进行现场勘察,接受评估人员询问。被答辩人以其行为亦能够证明其认可答辩人选定的评估机构。经依法评估后,答辩人依法将评估报告送至被答辩人处,被答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应当视为被答辩人对该评估程序及评估结论予以认可。关于对案涉鱼塘补偿是否合法问题:案涉鱼塘系由被答辩人承租经营,出租人已经领取相应的补偿款,但作为承租人拒不配合征收补偿事宜,导致答辩人无法同被答辩人进行协商。答辩人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以被工程实际占用为1.89 亩作为实际填埋面积,以养殖水面亩产值-养殖水面亩成本作为养殖水面亩利润损失,以养殖水面亩利润损失+废弃网箱损失作为每亩养殖水面年度经济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征收补偿决定》对被答辩人作出的补偿金额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认可。综上所述,答辩人具有作出的《无为市洪巷镇人民政府征地青苗补偿款决定》的职权,且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实体正当。被答辩人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被答辩人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无为市人民法院(2020)皖0225行初6、7号《行政判决书》、《无为市洪巷镇人民政府征地青苗补偿款决定》(2020)洪政征补第3号、强制填埋鱼塘、网箱照片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S233(沿山大道)鹤毛至洪巷段东延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7)58号)、无为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方案公告》、无为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无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评估报告及送达说明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S233(沿山大道)鹤毛至洪巷段东延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7)58号),同意在该项目申报的洪巷镇洪巷社区、罗山村等用地范围内,将集体农用地22.010公顷(其中耕地19.201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集体用地0.8906公顷,未利用地0.3771公顷。被征收人王某某家庭农场、某农场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洪巷镇人民政府与二被征收人未能达成补偿协议,遂委托安徽百友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书并于2019年10月27日上午送达,二被征收人实际被征收土地4.91亩,被征收补偿款共计31300.8元。2020年9月24日,无为市洪巷镇人民政府作出(2020)洪政征补第3号《无为市洪巷镇人民政府征地青苗补偿款决定》,决定补偿被征收人王某某家庭农场、某农场共计补偿款31300.8元。王某某家庭农场、某农场不服,遂复议。

  以上事实有《关于S233(沿山大道)鹤毛至洪巷段东延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7)58号)、(2020)洪政征补第3号《无为市洪巷镇人民政府征地青苗补偿款决定》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组织实施主体应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案中,洪巷镇人民政府不是行政征收补偿适格主体,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属于无职权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无为市洪巷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20)洪政征补第3号《无为市洪巷镇人民政府征地青苗补偿款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无为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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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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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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