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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撤销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作出的(2020)第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时间:2024-09-14 09:09:43  来源:合肥市司法局  作者:国陈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1〕69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的(2020)第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2020)第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并予以撤销,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依法公开申请人所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1日通过“合肥市政务公开网”(http://zwgk.hefei.gov.cn)依申请公开专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内容为:申请公开如下政府信息:1、2014年度至2019年度(共计六个年度)由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的“合肥市盲人按摩店补贴”项目的审核结果名单及媒体公示情况(如为报纸需版面复印件或电子报截图、如为张榜公示需要现场照片)的材料;2、2019年度由合肥市瑶海区残疾人联合会收集并上报至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的瑶海区辖区内的31家盲人按摩店的申报材料,具体为:《2019年度合肥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申报表》;3、2020年度,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上政府信息要求为原件的复印件,并且每页加盖公开单位的公章或者每组独立文件加盖骑缝章。但是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所列之四项答复内容均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关于“审核结果名单及媒体公示情况”。1.被申请人称“2015年度的行政依据是《关于下达2015年度残疾人事业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合财社【2015】1187号)”,但此文件仅仅是行政给付中的资金来源,不可能作为行政审批的行政依据,被申请人在前期法院庭审中亦如此狡辩,简直就是在侮辱审判人员的智商。如今又拿此文件来狡辩称此文件未要求对申报扶持资金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那此文件又何曾规定应该给申报人员发多少钱呢?被申请人莫非是用拍脑瓜的方式来确定给张三发四千,李四发六千,王二麻发八千的吗?2.至于被申请人“提供2016-2019年度盲人按摩店扶持资金审核结果公示材料”不属于申请人所申请的内容。因申请人所申请的内容是“如为报纸需版面复印件或电子报截图、如为张榜公示需要现场照片”,但被申请人并未据此提供相应政府信息。

  二、关于“瑶海区31家按摩店申报材料”。被申请人认为“涉及到31家申报店隐私”并拒绝公开,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据《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盲人按摩行业政策性扶持办法>的通知》(合残联〔2015〕55号)第五条第2项和第5项规定,均确立了审批程序中的公示制度,而《<合肥市残疾人就业及教育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合残联〔2016〕53号)第三条“申报、审核程序”中亦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后,给予补助或奖励。”申请人据此申请盲人按摩行业政策性扶持资金,应视为已经同意公开其相关个人信息。于此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的例外情形,即“……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的规定。另外,申请人申报的户籍、残疾人证、营业执照等信息均是其能否享受盲按扶持的基本条件,其必然要向审批部门提供符合相应条件的个人信息,以接受审核。当涉及公众利益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与盲按扶持申请人一定范围内的个人隐私相冲突时,应首先考量盲按扶持的公共属性,使获得这一公共资源的申报店主让渡部分个人信息,既符合比例原则,又利于社会的监督和盲按扶持政策的良性发展。故此,被申请人必须依法就此类信息依申请予以公开。

  三、关于“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被申请人认为,“不是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机关”,故无须提供,属行政不作为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可见,被申请人作为最初获取《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政机关,亦负有法定主动公开职责,更何况是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被申请人,就更应当及时依申请主动公开。

  四、关于“加盖公开单位的公章或者加盖骑缝章”。被申请人认为,“此要求不属于法定的公开方式和形式,于法无据”的狡辩理由自身就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对所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准确性负有法定的法律责任,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所公开的信息作唯一性标识,是对该政府信息准确性的保障,该要求既不“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也不增加“公开成本”,更不会导致被申请人“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故申请人的要求合法合理,被申请人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

  综上,被申请人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适用的法律错误,理由均不能成立,故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3目的规定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责令被申请人在二十日内针对申请人申请的内容重新答复并按照申请人申请的内容和要求的形式予以公开。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申请公开答复时间合法。2020年12月11日,我会收到合肥市政务公开网办公室发送的夏仕军《依申请公开》的申请,我会于2021年1月14日进行网上答复并邮寄答复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答复人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按照申请人指定的回复方式进行答复,答复时间和方式合法。

  二、申请公开答复内容合法。收到夏仕军的申请后,答复人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人所申请事项描述为“申请公开1.2014年度至2019年度(共计6个年度)由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的‘合肥市盲人按摩店补贴’项目的审核结果名单及媒体公示情况的材料;2.2019年度由合肥市瑶海区残疾人联合会收集并上报至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的瑶海区内31家盲人按摩店的申报材料,具体为:《2019年合肥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申报表》;3.2020年度,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上政府信息要求为原件的复印件,并且每页加盖公开单位的公章或者每组政府信息材料加盖骑缝章。”我会答复如下:1.关于要求公开2014年度至2019年度(共计六个年度)由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的“合肥市盲人按摩店补贴”项目的审核结果名单及媒体公示事项。2014年度、2015年度合肥市盲按店补贴发放资金依据文件是《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盲人就业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合残联[2013]130号)、《关于下达2015年度残疾人事业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合财社[2015]1187号),文件并未规定要对补贴资金项目的审核结果进行公示,故未公示。2016年度至2019年度盲按店补贴发放依据《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盲人按摩行业政策性扶持办法>的通知》(合残联[2015]55号)和《关于印发<合肥市残疾人就业及教育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财社[2016]567号)文件执行,文件要求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因此,我会给予提供2016年至2019年度盲按店扶持资金审核结果公示材料。2.关于要求公开2019年度由合肥市瑶海区残联收集上报至合肥市残联审核的瑶海区31家盲人按摩店的申报材料事项。瑶海区31家按摩店申报材料涉及到31家申报店隐私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故不予公开。3.关于要求公开2020年度,合肥市残联被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事项。在该公开要求中,合肥市残联只是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是行政复议决定书最初作出机关,申请人应当向相关机关提出请求。4.关于要求政府信息为原件的复印件,并且每页加盖公开单位的公章或者每组独立文件加盖骑缝章。此要求不属于法定的公开方式和形式,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答复人在法定时间内对申请人进行合法答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请求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11日,申请人通过合肥市政务公开网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1.2014年度至2019年度(共计六个年度)由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的“合肥市盲人按摩店补贴”项目的审核结果名单及媒体公示情况(如为报纸需版面复印件或电子报截图、如为张榜公示需要现场照片)的材料;2.2019年度由合肥市瑶海区残疾人联合会收集并上报至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的瑶海区辖区内的31家盲人按摩店的申报材料,具体为:《2019年度合肥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申报表》;3.2020年度,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所需信息的提供方式为:书面形式、邮寄。

  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2020)第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一、关于要求公开2014年-2019年(共计6个年度)由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的“合肥市盲人按摩店补贴”项目的审核结果名单及媒体公示事项。2014、2015年度合肥市盲按店补贴发放资金依据文件是《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盲人就业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的通知》(合残联[2013]130号)、《关于下达2015年度残疾人事业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合财社[2015]1187号),文件并未规定要对补贴资金项目的审核结果进行公示,故未公示。2016-2019年度盲按店补贴发放依据《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盲人按摩行业政策性扶持办法>的通知》( 合残联[2015] 55号)和《关于印发<合肥市残疾人就业及教育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财社[2016]567号)文件执行,文件要求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因此,我会给予提供2016-2019年度盲按店扶持资金审核结果公示材料。二、关于要求公开2019年度由合肥市瑶海区残联收集上报至合肥市残联审核的瑶海区31家盲人按摩店的申报材料事项。瑶海区31家按摩店申报材料涉及到31家申报店隐私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故不予公开。三、关于要求公开2020年度,合肥市残联被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事项。在该公开要求中,合肥市残联只是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是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机关,申请人应当向相关机关提出请求。四、关于要求政府信息为原件的复印件,并且每页加盖公开单位的公章或者每组独立文件加盖骑缝章。此要求不属于法定的公开方式和形式,于法无据。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2020)第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在合肥市政务公开网上予以答复,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四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申请人系经授权的管理残疾人事业的单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是本案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按照已经主动公开的、可以公开的、不予公开的、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行政机关已作出答复而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等不同情形分别作出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2014年度至2019年度(共计六个年度)由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的‘合肥市盲人按摩店补贴’项目的审核结果名单及媒体公示情况(如为报纸需版面复印件或电子报截图、如为张榜公示需要现场照片)的材料”,因被申请人2014、2015年度未对“合肥市盲人按摩店补贴”项目补贴资金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告知申请人未公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2016-2019年度“合肥市盲人按摩店补贴”项目审核结果名单及媒体公示情况,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了2016-2019年度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的公示及2016-2019年度合肥市盲人保健(医疗)按摩店扶持名单公示表,公开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2019年度由合肥市瑶海区残疾人联合会收集并上报至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的瑶海区辖区内的31家盲人按摩店的申报材料,具体为:《2019年度合肥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申报表》”,申请人申请的瑶海区辖区内31家盲人按摩店《2019年度合肥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申报表》,是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申请补贴的申报材料,申报表中的材料也是审核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是否符合补贴的依据,受社会各界监督,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属明显不当,不予公开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3.公开2020年度,合肥市残联被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申请人系最初获取2020年度其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单位,有负责公开上述信息的义务,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1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答复,答复时间超出法定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3.5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0)第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4月2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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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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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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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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