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皖1202行初85号
案由:行政强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
案件概述
原告张文学诉被告阜阳市颍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颍州区城管执法局”﹚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一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皖12行终44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202行初232号行政判决书;(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经原告申请,依法通知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王店镇政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文学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世伟,被告颍州区城管执法局副局长张俊伟、委托代理人张学强、李森,被告王店镇政府负责人郭鹏,委托代理人李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张文学诉称:原告系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顾庄村史庄村民,取得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安徽省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现原告所有的宅基地及房屋,因阜阳市植物园一期工程项目建设而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但一直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018年8月4日,被告在未履行合法程序、无合法依据的情况下,组织工作人员强行拆除了原告的房屋。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存在违法之处,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被告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原告张文学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阜集建(92)字第7169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村建工字(1994)第039号安徽省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两份证据证明被拆房屋系原告合法所有。3、房屋被拆前照片,证明原告房屋被拆前的现状。4、房屋被拆后现场照片。证明原告房屋遭强拆的事实;5、2018年8月4日阜阳爱家网网站截图;6、视频光盘一张及视频截图,证明被告实施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存在。
被告颍州区城管执法局辩称:原告诉称被告强拆其房屋的内容不实,被告根本没有实施过该行政行为,原告起诉没有事实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颍州区城管执法局提交证据如下: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主体资格合法。2、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人民政府文件《关于王店镇顾庄村植物园项目扫尾有关事宜的请示》,证明强拆行为不是被告实施。
被告王店镇政府辩称,2016年11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政地[2016]1232号《关于阜阳市2016年第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阜阳市人民政府申报的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街道肖营村,洪郢社区,王店镇顾庄村,卢庄村用地范围内集体农用地15.2843公顷(其中耕地12.123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2017年1月26日,阜阳市人民政府作出府政秘[2017]27号征地公告,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19号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阜阳市颍州区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作出阜州城建指[2017]21号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对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街道肖营村,洪郢社区,王店镇顾庄村,卢庄村境内土地征收工作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作出后,答辩人作为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履行征收补偿程序。原告张文学的房屋虽然在征收范围内,但其一直不肯配合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没有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因原告房屋无人居住,出于安全和文明创建等因素考虑,答辩人向阜阳市颍州区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提出强拆请求,但并未参与到具体实施强拆原告张文学房屋的行政行为,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店镇政府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主体资格合法。2、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地[2016]1232号批复、阜阳市人民政府阜政秘[2017]27号征地公告、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7]19号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3、阜阳市植物园东区地块一分地成果图。4、阜阳市颍州区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阜州城建指[2017]21号文件。5、植物园(王店段)征迁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公告。6、阜阳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摸底表、房屋拆迁勘察工作记录、房屋征收平面图、征收集体土地房屋附属物调查评估单、阜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办公室房屋补偿评估单、征收评估单。7、公告张贴照片及现场照片;8、颍州区城建指挥部办公室公文处理单、王政[2018]289号《关于王店镇顾庄村植物园项目扫尾有关事宜的请示》。以上证据2-8证明目的:原告张文学所有的房屋在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地[2016]1232号批复确定的征收补偿范围内,经阜阳市人民政府阜政秘[2017]27号征地公告被依法征收;被告依法履行了征收补偿的相关职责,对原告的房屋依法进行了评估。9、张文学房屋被拆之前的照片。证明张文学的房屋门窗已被拆除,存在安全隐患和影响文明创建的因素。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2、3,证据3照片显示涉案房屋为三层楼房,与证据1、2记载的房屋信息不符,不能证明涉案房屋为合法建筑,对该3份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证据4-6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达到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颍州区城管执法局、王店镇政府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但不能证明两被告没有实施强拆的行政行为,对其证明目的不予确认。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文学涉案房屋位于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顾庄村史庄,原告提供的房屋拆除前的照片显示,该房屋为三层楼房,与其提供的阜集建(92)字第7169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村建工字(1994)第039号安徽省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载明的信息不符,原告未能提供涉案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8年7月18日,被告王店镇政府作出王政[2018]289号《关于王店镇顾庄村植物园项目扫尾有关事宜的请示》文件,请求区城建指挥部对其给予支持,强拆包括原告张文学在内的5户6处未完成签约的房屋。2018年8月4日,被告颍州区城管执法局、王店镇政府组织执法人员对颍州区王店镇辖区内违法建设及破旧房屋进行拆除,原告的上述房屋当日被强制拆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张文学提交的房屋拆除前后的照片、视频光盘、网站新闻报道截图等证据能够证明颍州区城管执法局、王店镇政府均参与实施了强拆行为;结合庭审中两被告提供的情况说明、请示报告、文件处理单等证据,进一步证明了两被告实施了强拆行为,故对两被告没有实施强拆行为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程序合法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均应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即使行政相对人违法在先,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也应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实施的证据,而两被告未能提供,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属主要证据不足。因两被告拆除原告涉案房屋的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依法判决确认违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阜阳市颍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4日强制拆除原告张文学位于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顾庄村史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阜阳市颍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人民政府各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曹阳
审判员闫宁
人民陪审员种照侠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晓影
裁判附件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