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
来源:2020-10-22安徽高院八大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系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原蚌埠市明胶厂)退休职工,1980年入住原蚌埠市明胶厂宿舍,后多次对该房屋进行修缮并扩建。2014年7月24日,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按房改政策将该房屋出售给王某。2017年10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对该房屋所在区域进行征收改造。2018年7月31日,在未与王某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强行将上述房屋拆除。王某多次要求安置补偿均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强行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并依法对其被拆除房屋予以安置还原。
化解过程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王某诉状后,对案情进行初步研判,认为本案存在调处空间,在征得王某同意后,及时启动行政争议诉前和解程序,并委派该院特邀调解员办理。经询问双方当事人,了解到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为67.08平方米,王某1980年入住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面积增至98.37平方米。扩建部分属于违法建筑,政府不同意给予补偿。考虑到王某及其同住家人的住房困难,特邀调解员向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建议,除按征收政策对王某被拆除房屋予以货币补偿外,再为其安排公租房以解决实际住房困难。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接受了该建议,与王某达成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深化诉调对接,诉前调解解决行政争议。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是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行政审判机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三十五条亦规定,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前可以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宜的化解纠纷途径。本案中,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王某诉状后,通过初步研判,认为案件存在调处空间,遂引导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协调)方式先行化解纠纷,依托法院特邀调解员,促成王某与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之间达成调解协议,从源头上实质性解决了行政争议,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本案的解决,充分体现了诉前调解(协调)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方面的作用和效果,对于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诉前化解工作具有一定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