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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协议的性质认定及其争议解决

时间:2021-04-03 11:47:54  来源:www.ah64580.com  作者:陈丹丹律师

  北京海丰传媒文化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要求履行行政协议案——招商引资协议的性质认定及其争议解决

  关键词:招商引资协议;行政协议;和解

  [裁判要旨]

  招商引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而非民事合同,应当作为行政协议案件纳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由于招商引资协议签订、履行涉及行政机关较大自由裁量权,人民法院审理招商引资协议可以调解,从而促成协议双方当事人和解,实现行政协议纠纷实质性解决。

  [基本案情]

  北京海丰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丰公司)诉称:2011年8月17日,海丰公司与北京大兴新媒体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媒体管委会)签订《人区协议》,约定海丰公司及关联公司人住北京大兴新媒体产业基地(以下简称新媒体产业基地),并达到相应纳税额度,新媒体管委会则依据纳税额度,按照一定比例向海丰公司支付企业发展资金,并拨付海丰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在奥宇大厦的租赁费用3000元。协议签订后,海丰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北京天地文采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公司)、北京购购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购购城公司)、北京漫天下风采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漫天下公司)均迁入新媒体产业基地,且向大兴区相关税务机关纳税。2011年至2014年四个纳税年度,海丰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纳税额度均超过50万元,新媒体管委会应依约拨付企业发展资金。经海丰公司申请,新媒体管委会仍未支付。新媒体管委会系大兴区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其以自己名义签订的《人区协议》应由大兴区政府承担行政给付责任。故请求判令大兴区政府给付企业发展资金、违约金及租金,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大兴区政府)答辩认为:第一,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基于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京兴编(2006)109号文件、北京市大兴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京兴编(2006)6号文件之批复,新媒体管委会具备履行相应行政职能的行政职责,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基地发展战略、功能定位和产业政策研究;负责组织拟定基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产业规划;负责综合协调基地内企业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关系等工作。因此,《人区协议》所涉的行政行为并非大兴区政府的职能范围,应属新媒体管委会的行政职能范围,海丰公司应当以新媒体管委会作为被告。第二,从《入区协议》本身的约定来看,关于企业资金扶持的支付是附有条件的,而海丰公司要求支付资金扶持的条件并未成就,因此,海丰公司目前无权获得该笔扶持资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新媒体管委会系大兴区政府派驻在新媒体产业基地行使管理行政事务职能的派出机构。2011年8月17日,海丰公司与新媒体管委会签订《人区协议》,约定:海丰公司及关联公司人住新媒体产业基地,并承诺经营不低于10年;新媒体管委会同意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向企业支付企业发展资金支持。具体条件:(1)海丰公司单个企业当年对新媒体管委会财政贡献未达到50万元(如达到50万元,企业另行申请大兴区相关资金支持)。(2)海丰公司单个企业当年对新媒体管委会本级财政贡献超过40万元(含)或包括海丰公司在内由同一机构投资或同一法人代表经营的两家或两家以上关联企业对新媒体管委会本级财政贡献总和超过50万元(含)的,可按约定比例申请企业资金支持。具体比例为:自申请年度起,依据对新媒体管委会本级财政贡献第一年80%、第二年70%、第三年60%、第四年50%、第五年40%的比例确定资金支持额度,支持年限为自申请年度起连续5年。企业发展资金以项目申报方式申请,申报项目内容须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审核通过的资金直接划拨到海丰公司账户。(3)为支持海丰公司发展壮大,新媒体管委会同意承担海丰公司关联企业在公司成立时租赁新媒体基地区域内奥宇大厦办公用房的相关费用,总额共计3000元,具体拨付方式双方另行商定。(4)海丰公司承诺,关联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天地公司、购购城公司、漫天下公司。所有关联企业达成一致并同意海丰公司作为牵头企业申请企业发展资金支持。海丰公司及关联企业承诺于2011年12月31日前迁址至(或注册在)新媒体管委会认可区域范围内,并完成在其认可区域内的国税、地税登记。(5)年度奖励及扶持资金不高于当年度海丰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缴纳税收的新媒体管委会本级财政所得部分。海丰公司承诺对所获得的企业发展资金专款专用,如出现违反规定使用的行为,海丰公司退回已获得的企业发展资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确认:合同未约定企业发展资金及租金的支付时间。

  2014年,海丰公司以新媒体管委会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履行《人区协议》合同义务。经两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海丰公司与新媒体管委会签订的《人区协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驳回了海丰公司的起诉。此后,海丰公司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海丰公司与被告大兴区政府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海丰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四中行初字第597号行政裁定:准许原告北京海丰传媒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理由]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海丰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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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丹丹律师
    陈丹丹律师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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