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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陈丹丹律师二审答辩县政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安徽高院

时间:2023-10-11 09:36:32  来源:www.ah64580.com  作者:国陈

  答辩人:肥西县桃花镇翡翠社区刘某某组(原张大郢村刘某某组),住所地肥西县桃花镇翡翠社区刘某某组。

  被答辩人:肥西县人民政府,住址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站前路与人民路交口县政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113401230030080678。

  法定代表人:王新华,县长。

  答辩请求:

  1、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本案诉讼费用答辩人不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答辩人一审诉讼请求即是被答辩人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

  首先,答辩人诉讼请求第一项是“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与《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事项一致,因为肥西县人民政府未主动履职,所以诉请法院要求肥西县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判决第一项为要求肥西县政府对刘某某组的申请作出答复,没有对肥西县政府应否履行、如何履行进行判决。肥西县政府对于答辩人的申请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这一行为本身就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结合一审判决可以看出,一审法院是以被答辩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为基础进行的裁判。

  答辩人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诉讼,一审判决要求肥西县政府作出答复符合法律规定。

  二、被答辩人肥西县人民政府没有在合理期限内答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首先,在实体法上:根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及一审判决可以认定:2022年肥西县政府征收了答辩人刘某某组1.1167公顷(计16.7505亩)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结合该事实说明了肥西县政府是案涉土地的征收主体,也是负责安置、补偿的责任主体,所以答辩人要求肥西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主体适格。

  对于被答辩人辩称的“桃花镇政府的授权”问题,《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表述是“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没有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征收、安置、补偿等职责授权给其他部门,所以不属于行政授权。由于肥西县政府“授权”桃花镇等政府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故应将该行为性质认定为行政委托,所以责任由委托人(即肥西县政府)承担,因而答辩人起诉肥西县政府主体适格、于法有据。

  因为答辩人没有收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也没有相关单位与原告协商安置补偿问题,所以原告认为肥西县政府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有事实依据;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结合答辩人没有收到相关款项、一审判决认定的相关事实,可以说明答辩人要求肥西县政府履行安置补偿义务具有实体法依据。

  综上,答辩人请求肥西县政府履行征地补偿法定职责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

  其次,在程序法上:答辩人(原告)提交的证据七中快递单显示,被答辩人肥西县政府签收《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时间是2022年8月18日。2022年11月1日,刘某某组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项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答辩人肥西县人民政府没有在两个月内作出答复,也没有积极履行相应职责,解决矛盾纠纷,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答辩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所以,不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答辩人均具有请求被答辩人依法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请求权基础。

  三、翡翠社区居委会及承包人经营权人等不是本案适格主体,被答辩人一审中也没有提交相关安置补偿协议作为证据。

  根据被答辩人一审提交的证据一附件可以看出:本案被征收主体是“刘某某组”,刘某某组成员共同组成该集体经济组织。翡翠社区居委会和承包人、经营权人均不是案涉土地所有权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与本案无关联。此外,一审中肥西县政府没有提交其与答辩人间签署的安置补偿协议,所以本案也不属于“因履行补偿安置协议产生的纠纷”。被答辩人适用法律错误。

  四、在案证据不能说明肥西县政府已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科技园工业园征地拆迁安置建设暂行办法》被答辩人没有作为证据提交,被答辩人肥西县政府辩称的2003年“预征收”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肥西县政府举证的证据三仅能反映存在资金的领取和发放,不能证明2022年批准征收的案涉征地补偿款已经发放给原告;此外,该组证据的数额明显低于《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所确定的标准,也不能证明肥西县政府对安置补偿职责已经履行完毕。《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科技园工业园征地拆迁安置建设暂行办法》被答辩人在一审中没有提交,该《办法》也不是案涉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被答辩人所称的2003年“预征收”行为,因为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故对其合法性不予认可。

  综上,一审判决合法有据,答辩人诉请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委托<a href=http://www.ah64580.com/lxls/20190930/59.html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陈丹丹律师</a>二审应诉,县政府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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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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