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肥西县桃花镇翡翠社区刘某某组(原张大郢村刘某某组),住所地肥西县桃花镇翡翠社区刘某某组。
代表人:刘某越,村民代表
代表人:陈某发,村民代表
代表人:刘某福,村民代表
代表人:谭某琼,村民代表
代表人:周某兰,村民代表
被告肥西县人民政府,住址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站前路与人民路交口县政务大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230030080678。
法定代表人:王新华,县长。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计819099.45元。(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确定的桃花镇区片标准48900元/亩支付,即48900元/亩*16.7505亩=819099.45元)
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肥西县桃花镇翡翠社区刘某某组(原张大郢村刘某某组),因修建方兴大道和安徽财贸职业学院,肥西县人民政府征收刘某某组土地共计16.7505亩(即1.1167公顷),在方兴大道以北,安徽财贸职业学院西南围墙以南。
2022年4月24日,肥西县人民政府发布肥西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肥政地[2022]140号),其中载明肥西县2022年第22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已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原告土地,补偿标准为48900元/亩。
2021年12月24日,肥西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肥政地[2021]214号)附件拟征收土地明细表中列明,征收桃花镇翡翠社区刘某某组共计1.1167公顷集体土地即16.7505亩。
依据上述2022年4月24日,被告肥西县人民政府发布肥西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肥政地[2022]140号),被告肥西县人民政府应当补偿原告共计819099.45元;同时公告载明,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肥西县人民政府委托肥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桃花镇人民政府,按照前期进行的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结果(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实施辖区内土地征收事宜。但是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单位与原告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原告已于2022年8月16日以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被告依法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被告于2022年8月18日收到,但在法定时日内没有任何答复和行政处理,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依据《肥西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肥政地[2021]21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被告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综上,被告的行为违法法律规定,严重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督促政府依法行政,故依据《行政诉讼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