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村民组分配征地补偿款时,否认我为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怎么办?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资格的人”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农村承包地征地补偿分配纠纷时进行审查认定的内容,在集体经济组织一方对原告的成员资格提出异议后,当事人是否认定为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人民法院有权根据证据在具体案件中对原告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审查和认定,并对原告实体权利主张能否得到支持进行裁判。
陈丹丹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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