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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院判决:撤销含山县政府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的含政秘[2018]153号《含山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时间:2024-10-31 17:06:55  来源:裁判文书网  作者:国陈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皖05行初1号

  被告含山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褒禅山路行政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夏迎锋,该县县长。

  出庭负责人张春山,该县副县长。

  委托代理人赵志华,该县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卢本涛,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恒才诉被告含山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含山县政府)房屋征收行政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方恒才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家鸿,被告含山县政府的副县长张春山及委托代理人赵志华、卢本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9月10日,含山县政府作出含政秘[2018]153号《含山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方恒才户房屋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

  【当事人主张】

  方恒才诉称,其在含山县城中心地段鼓楼街道125号有一处三进院落,12间房屋,面积356平米,属于国有出让土地上房屋。含山县政府征迁项目组没有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先征后拆,而是采取先拆后征,程序倒置的违法手段,导致原告房屋灭失,家庭财产被烧、被盗等重大财产损失。被告在未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的情况下,先将本区域土地所有权强卖给含山县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导致原告房屋于2014年7月18日被非法强制拆除,至今没有得到合理赔偿。2018年9月10日,被告才作出含政秘[2018]153号《含山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该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该决定书是原告诉被告拆迁行为违法的(2018)皖行终943号案的二审过程中,由被告提供给法院并送达给原告的,而案涉土地于2014年1月25日就已被被告出让给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已在此地建成商品房并出售完毕。案涉决定书是应法院要求补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二、该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其内容为“望梅路区域改造征迁项目组与被征收人方恒才进行多次商谈,由于被征迁人提出的补偿要求不符合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规定,未能在征迁期限内达成协议”,与事实不符。被告没有与原告商谈过征收拆迁补偿的相关事宜。三、该决定书实质上没有作出决定,决定书所表述的是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及附属物实行征收,按规定给予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若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征收人提供被征收人两套安置房,被征收人应该找补征收人结算差价款;若选择货币补偿,征收人需补偿被征收人1048827元。上述表述仅为原告进行选择,被告并没有决定采用哪一种补偿方式,即决定不明确,亦无法执行。四、该决定书名义上是含山县政府作出,但文号是“含政秘”,其是否经过县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通过而作出,还是某秘书办公室或者秘书处个人私下作出,行文不明确,该文件无效。综上,原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应予撤销。故诉请确认含山县政府含政秘[2018]153号《含山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并撤销;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方恒才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二、原告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明原告是合法土地使用权人。

  三、原告的房屋产权证,证明原告房屋是合法的房产。

  四、1、房屋原始图片、被非法强拆后图片;2、含山县公证处视频资料。证明2014年7月17日公证时:房屋被人为毁坏,而非自然倒塌,和公安局《调查报告》及房产局《意见书》结论相佐;原告房屋在政府征收补偿决定前被未征先拆、遭到破坏的事实。

  五、《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含房信字[2016]32号),证明含山县政府拆迁项目组自2012年7月实施了未征先拆的违法强拆行为。

  六、2013年12月17日含山县政府《关于同意收回含城两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含政秘[2013]318号),证明被告的土地使用权回收行为违法,被告实施了未征收先行回收土地的行为。

  七、2014年1月25日含国土出字[2014]3号《土地出让合同》,证明目的同证据六。

  八、2014年3月17日中共含山县委办公室办[2014]18号《2014年含山县拆迁项目责任分解一览表的通知》,证明目的同证据六。

  九、2014年6月3日含政秘[2014]102号《含山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证明含山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日期是2014年6月3日,拆迁行为早于2014年,被告征收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十、(2018)皖05行初60号行政判决书,证明含政秘[2014]102号《含山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十一、2018年9月10日《含政秘[2018]15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证明被告补偿决定程序、实体均违法,应该撤销。

  被告含山县政府答辩称,含山县政府作出的《含山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含政秘[2018]153号)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一、行政程序合法,2014年6月3日,含山县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原告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由于原告长期不在该处房屋居住,拆迁项目组多次与原告联系商谈拆迁补偿事宜,但一直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本机关作出补偿决定有法律依据。在原告诉本机关房屋拆迁行政强制一案中,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5行初3号行政裁定书,载明“应依法及时履行对方恒才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敦促本机关及时对原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该案二审期间,本机关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该决定,送达原告并报告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故基于上述情形作出该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合法。二、征收补偿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1.关于产权调换方式,原告房屋于2014年12月底前,因长期无人居住、年久失修以及其他自然影响等原因坍塌而灭失,征迁项目组于2012年起就已与方恒才进行商谈房屋拆迁事宜,并于2013年7月底之前完成了对原告的房屋价值、房屋装饰以及附属物进行了评估。因2013年7月底前完成的房屋评估价值未得到原告认同,故此次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是以原告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198.73平方米为依据进行计算,加上2012、2013年对房屋装饰以及附属物的评估价值,结合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给予的房租费、搬家费,得出房屋征收补偿价款,按照《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含城望梅路区域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规定,给予原告两套安置房,位于含山县环峰镇攀桂佳苑**,结合原告的房屋征收补偿价款,通过安置房结算,原告应找补差价31173元。2.关于货币补偿方式,若原告不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选择货币补偿征收。征收人已依据拟给予被征收人的两套安置房屋,通过房地产估价机构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两套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为108万元,扣除应找补的差价,需补偿被征收人104.8827万元。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适用法律正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提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供原告选择,符合条例规定。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存在遗漏项目,本机关将依据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补偿。四、补偿决定是含山县政府作出,文件抬头和印章均为含山县政府,原告对此理解有误。综上,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请求维持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被告含山县政府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法律依据:

  一、统一代码证书,证明含山县政府为机关法人,诉讼主体适格。

  二、含山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含政秘[2014]102号)及含山县政府房屋征收公告(含政[2014]47号),证明:1、含山县政府依法作出征收决定;2、依法对房屋征收决定进行公告。

  三、含山县政府《关于同意含城望梅路区域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含政[2014]76号),证明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获得批复以及安置补偿标准。

  四、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5行初3号裁定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行终943号裁定书。证明:1、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系法定义务;2、案涉房屋灭失以及灭失原因。

  五、案涉房屋产权证、附属物清单、建设工程造价书(装修)、含山县房屋价格评估表二份、拟结算表明细。证明:1、案涉房屋的建筑面积、土地使用面积、附属等;2、项目组对案涉房屋进行了登记并评估等;3、拟补偿结算明细。

  六、《含山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含政[2018]15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二份、含山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关于方恒才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说明》。证明:1、补偿的具体方案、内容以及数额等;2、案涉二套安置房市场价值。

  七、调查报告、含山县环峰镇鼓楼社区125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含房鉴字[2014]008号)、刘涛华要求含山县政府赔偿的信访材料、危房鉴定、公证书及照片。证明:案涉房屋灭失前即2014年7月18日公证时该房屋的实际状况。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证据一无异议。证据二、三合法性有异议,该证据已被(2018)皖05行终60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违法。证据四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裁定书不能证明被告征收行为及补偿行为的合法性。证据五中,对房屋产权证无异议;对附属物清单的三性均不予认可,其形式不合法,情况不真实,无户主签字,项目有遗漏;对建设工程造价书的三性均不予认可,从鉴定机构、形式、内容、结论各方面,该造价书均不合法;对含山县房屋价格评估表、拟结算表明细的三性均不予认可,评估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的规定,形式、内容均不合法。证据六中,对补偿决定书的合法性有异议,其实体和程序均违法;对房地产评估报告的合法性有异议,该报告无估价测算方法和过程,无取价依据及注册评估师盖章,程序不规范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含山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情况说明的合法性不予认可,该证据说明至2019年1月21日止,含山县政府仍然存在和继续产生违法行为。证据七中,对调查报告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该证据系伪证,房屋灭失的原因不是自然倒塌,而是人为毁损;对刘涛华信访材料无异议,恰证明原告一直通过公安报案和信访程序主张权利;对鉴定报告的三性不予认可,鉴定主体不符合要求,鉴定程序违法;对公证书的合法性有异议,该公证书是第三人华阳房地产公司委托公证,恰证明该公司与政府恶意串通,有主观犯罪故意,原告房屋是合法存在的,与补偿决定无关。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证据一至三无异议;证据四关联性有异议,真实性不能确认,公证处视频资料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五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是无关联性,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证据六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无关联性;证据八、九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无关联性;证据十由于判决尚未生效,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也不能证明征收补偿决定违法;证据十一征收补偿决定真实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四至八,及被告提供的证据七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原、被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均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综合采信作为定案的参考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0日,含山县政府作出含政秘[2018]153号《含山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内容为:“因旧城区改造建设需要,征收人于2014年6月3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含政秘[2014]102号),对含城望梅路沿线区域房屋进行实施征收。房屋征收主体(征收人)为含山县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为含山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委托含山县环峰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被征收人方恒才位于环峰镇鼓楼街道125号北的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房屋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为198.73㎡。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含城望梅路区域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等规定,本机关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1、对被征收人方恒才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按照《含城望梅路区域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规定,给予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2、若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征收人提供被征收人两套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被征收人应找补征收人安置房结算差价款31173元。安置房位于含山县环峰镇攀桂佳苑B区,一套为12#404室,面积122.74㎡,另一套为18#404室,面积118.56㎡。3、若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根据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两套安置房出具的评估报告,征收人需补偿被征收人1048827元。4、被征收人方恒才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原告方恒才对此不服,以致成讼。

  另查明,含山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作出《关于方恒才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说明》,对方恒才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内容作出具体说明:一、产权调换方式。1、房屋征收补偿:房屋评估价150716.6元;装饰评估价22815元;附属物价格34691元;房租费3180元;搬家费1192元。合计212594.6元。2、安置房结算:征收人提供被征收人两套安置房均位于含山县环峰镇攀桂佳苑B区,分别为12#404室、18#404室。3、找补差价31173元。二、货币补偿方式。攀桂佳苑B区12#404室,面积122.74㎡,市场评估价格550000元;攀桂佳苑B区18#404室,面积118.56㎡,市场评估价格530000元。货币补偿(扣除找补差价)共计1048827元。

  又查明,方恒才于2018年1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确认含山县政府对方恒才户宗地的拆迁行为违法。本院作出(2018)皖05行初3号行政裁定,驳回其起诉。方恒才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行终943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上述生效裁定认定事实如下:案涉房屋位于含山县环峰镇鼓楼社区125号,原告方恒才系该房屋的所有权人。2014年5月7日,含山县政府作出含政秘[2014]76号《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含城望梅路区域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同意对望梅路区域房屋进行征收,该方案同时对望梅路区域房屋补偿安置的方式、范围、标准等作出规定。2014年6月3日,含山县政府作出含政秘[2014]102号《房屋征收决定》,并发布含政[2014]47号《房屋征收公告》,征收时间自2014年6月3日至2014年12月10日。案涉房屋于2012年7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因无人居住,年久失修,案外民事主体对案涉房屋周边建筑进行拆除施工,加之降雨、溜坡等自然影响,致使案涉房屋坍塌。房屋坍塌后,案外民事主体含山县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址进行平整清运,随后该地块由该公司开发建成商业住宅小区。

  方恒才于2018年7月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确认含山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房屋征收决定程序违法,作出(2018)皖05行初60号行政判决,确认含山县政府作出的含政秘[2014]102号《含山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违法。方恒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行终504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

  含山县政府作出含政秘[2018]153号《含山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含山县政府作出含政秘[2018]153号《含山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约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时,应主动依职权作出的行政决定,其目的在于保障被征收人及时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

  关于补偿决定的程序问题。本案中,根据含政秘[2014]102号《房屋征收决定》内容,案涉房屋所在区域的征收时间为2014年6月3日至2014年12月10日。含山县政府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讼争的《含山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时,该地块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早已结束。含山县政府在征收方恒才房屋时因与方恒才未达成补偿协议,久拖不决,迟迟未作出补偿决定,造成补偿安置纠纷经年得不到解决,其至方恒才起诉时方作出补偿决定,属迟延履行其法定职责。对含山县政府称其因与方恒才反复协商致补偿决定未及时作出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补偿决定的内容问题。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应保障被征收人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案涉补偿决定向方恒才提供了产权调换和货币化补偿两种方式,根据含山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出具的《关于方恒才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说明》,补偿决定的计算依据为方恒才房屋评估价、装饰评估价、附属物价格以及房租费、搬家费等各项费用,以及安置房的评估价格。基于补偿决定存在不合理迟延的情况,补偿决定中各项目的计算均应符合客观实际,最大限度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经查,补偿决定中对过渡费等项目的计算不符合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标准,应由行政机关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补偿范围、补偿方式和标准,并结合客观因素酌情予以重新核算。

  综上,含山县政府拖延履行补偿安置义务,作出案涉《含山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程序违法,且计算项目应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含山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的含政秘[2018]153号《含山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含山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对方恒才户房屋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含山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花卉

  审判员袁国庆

  审判员焦明君

  书记员夏丽

  2019-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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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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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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