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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法院判决:撤销马鞍山市雨山区政府对艾正云、沙德芳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时间:2024-10-30 10:44:24  来源:裁判文书网  作者:国陈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3)马行初字第00010号

  被告: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湖西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徐泽能,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林志清,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著华,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艾正云、沙德芳诉被告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雨山区政府)房屋征收行政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受理后,于2013年4月25日向被告雨山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艾正云、沙德芳共同委托代理人金凤涛、杨丽,被告雨山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林志清、陶著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1月16日,雨山区政府对被征收人艾正云、房地产权证共有权人沙德芳作出雨政征补(2013)2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雨山区政府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交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及法律依据:

  (一)证据:1、《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雨政征补(2013)21号)送达回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已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告知程序,且有六位见证人在场;

  2、《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雨政征补(2013)21号)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对原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3、《采石古镇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在采石古镇进行征收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了公告,行政程序合法;

  4、《关于确认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通知》复印件一份,证明在原告拒绝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前提下,被告工作人员在原告被征收房屋门上张贴了该通知;

  5、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确认表(江苏博文)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第一次选择评估机构时履行了相关合法手续;

  6、《采石古镇旧城改造项目被征收人确认房地产评估机构抽签的结果》(江苏博文)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行政行为合法;

  7、《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确认表》(安徽民生)复印件一份,证明第二次通过抽签方式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程序合法;

  8、《采石古镇旧城改造项目被征收人确认房地产评估机构抽签的结果》(安徽民生)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通过合法程序向原告告知房地产评估机构;

  9、安徽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致委托方函》复印件一份,证明雨山区政府行政行为履行了合法程序,对原告的房屋作出了合理估价。

  (二)法律依据: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证明被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依法履行相关手续,程序合法;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四条,证明被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当事人主张】

  艾正云、沙德芳诉称:2013年1月16日,雨山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原告名下坐落于马鞍山市雨山区采石九华街22号房屋实施征收。被告单方面委托安徽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价值评估,并依据该评估报告计算出原告货币化补偿金额。原告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且在价格评估报告确定后,应及时向原告送达,原告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但被告既没有与原告共同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也没有向原告送达评估结果,剥夺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故请求依法撤销雨山区政府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针对上述主张和请求,艾正云、沙德芳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艾正云、沙德芳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住址是马鞍山市花山区国际华城,被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应送至原告居住地址;

  2、《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雨政征补(2013)21号)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决定未合法送达,系原告通过其他途径获取;

  3、《雨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雨城征(2012)2号)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作出的行政征收行为违法。

  雨山区政府辩称:1、雨山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为原告方提供了货币化和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选择,没有侵犯原告方自由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2、雨山区政府依法按照相关程序选定安徽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评估机构,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程序合法。综上,艾正云、沙德芳提起的诉讼没有事实根据,雨山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质证,艾正云、沙德芳对雨山区政府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证据1形式上真实,实为违法的法律文书,原告未委托任何人接收补偿决定书;对证据2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但该决定书未送达,程序违法;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按货币化方式进行补偿;对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在程序上、期限上、法律上均有错误。首先,该通知记载的内容不实,与原告协商多次,没有依据。其次,选定评估机构未给原告合理的选择时间。再次,司法局没有公证的权力,以抽签的方式选择评估机构是被征收人的权利;对证据5不予认可,签字人均为行政主体工作人员,没有被征收人签字;证据6不能证明该评估结果已通过合法程序送达;证据7、8达不到被告证明目的,被告在没有通知或告知被征收人的情况下再次选择了安徽民生房地产评估机构作为评估单位,程序违法;对证据9不予认可,被告应提供整套评估报告原件予以核实,否则缺乏证据的完整性,视为无评估报告。雨山区政府对艾正云、沙德芳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没有异议;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且有证据证明系合法送达;证据3合法有效。

  本院认证如下:雨山区政府提供的证据1-8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9因被告未能提供完整的评估报告原件,本院不予采纳;艾正云、沙德芳提供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0日,雨山区政府发布《雨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雨城征(2012)2号)及《采石古镇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对东至天门大道、西至锁溪河、南至唐贤街、北至九华西路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实施征收。登记在艾正云、沙德芳名下的马鞍山市雨山区采石九华街22号位于规定的征收范围内,其房产证证载房屋建筑面积774.59㎡;房屋产别:私产;设计用途:商业。土地证证载使用权面积1185.99㎡;地类(用途):综合;使用权类型:出让。2012年12月1日,马鞍山市雨山区采石古街道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指挥部(以下简称项目指挥部)将《关于确认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通知》张贴于艾正云、沙德芳被征收房屋门口,通知艾正云、沙德芳户选择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同日,该项目指挥部在雨山区采石街道办事处二楼会议室对9家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采取抽签的方式,在市滨江新区建设指挥部、雨山区征管局、采石街道、雨山区行政执法局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参与以及雨山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全程见证和监督下,确定雨山区采石九华街22号房产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为江苏博文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并作出《采石古镇旧城改造项目被征收人确认房地产评估机构抽签的结果》。2012年12月3日,该评估公司表示其房地产评估资质正在国家住建部审批中,不宜在审批期间参加评估。2012年12月4日,项目指挥部再次按前述抽签程序,确定雨山区采石九华街22号房产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为安徽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2013年1月16日,雨山区政府对被征收人艾正云、房地产权证共有权人沙德芳作出雨政征补(2013)2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

  1、雨山区政府对艾正云、沙德芳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时选定评估机构程序及评估程序是否合法;

  2、雨山区政府对艾正云、沙德芳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否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1、雨山区政府对艾正云、沙德芳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时选定评估机构程序及评估程序是否合法;2、雨山区政府对艾正云、沙德芳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否合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2012年3月20日,雨山区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后,在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问题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被征收人艾正云、沙德芳并未提交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雨山区政府书面公告通知其参加抽签选定评估机构后,也未及时参加。故雨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参加抽签选定安徽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评估机构的程序基本合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从本案现有证据看,雨山区政府在安徽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采石九华街22号作出的商业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后,未将该报告内容及时送达艾正云、沙德芳并公告,致使艾正云、沙德芳对其房产评估价格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丧失。故雨山区政府对艾正云、沙德芳位于采石九华街22号房产评估程序违法,依据该评估程序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依法应予以撤销。

  综上,艾正云、沙德芳请求撤销雨山区政府作出的雨政征补(2013)2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于法有据,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1月16日对艾正云、沙德芳作出的雨政征补(2013)2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叶文胜

  审判员袁国庆

  代理审判员徐佳

  书记员毕亮亮

  2013-07-15 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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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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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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