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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撤销 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的《关于任先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回复

时间:2024-10-17 13:30:49  来源:弋江区司法局  作者:国陈

  弋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弋复决字【2020】15号)

  被申请人: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的《关于任先生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不服,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的《关于任先生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发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XX橱柜经营部涉嫌侵犯我XX商标权,擅自使用“XX商标”,该经营者在其招牌上突出使用“XX全屋定制”字样,所售商品均为XX品牌商品。申请人作为第19XXXXX号商标的专属权(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0类的办公家具;餐具柜(家具);橱柜(家具);档案架柜(家具);家具;金属家具;美容柜(家具);沙发;碗柜;文件柜)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8月28日至2022年8月27日)。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22日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答复书。被申请人称: 经查,当事人营业执照字号名称为:弋江区XX厨柜经营部,成立日期2018年3月20日,该店销售的产品上未发现XX注册商标。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我局无法认定当事人存在您反映的违法行为。

  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于2020年10月15日向被申请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公开“弋江区XX橱柜经营部”经营者以下信息:1、请求公开“弋江区XX橱柜经营部”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信息,(依法核准的名称、统一社会代码);2、请求公开其经营者负责人身份信息;3、请求公开对“弋江区XX橱柜经营部”现场检査所获取的照片证据材料。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答复,鉴于申请人无法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任何侵权关系,对该经营户现场检查获取的照片证据材料不属于公开范围,该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拒绝公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区分对待,属于公开范围应当依法给予公开,申请人作为该案件的受害人(举报人)、依法享有该案件的调查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权利,被申请人以无法证明申请人与本案存在侵权关系为由拒绝公开案件查处证据材料,显然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22号文件精神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全面加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及时予以公开。

  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特提出复议申请,请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请求公开事项全面公开,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2020年10月16日,我局收到申请人任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向我局申请公开弋江区XX橱柜经营部经营者以下信息:1、营业执照信息;2、经营者负责人身份信息3、对“XX橱柜经营部”现场检查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其所附材料为申请人任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我局工作人员在收到该申请后,致电申请人告知其需要补充申请材料,以证明其为利害关系人,才可公开相应的村料。中请人任某某表示其没有其他材料可提供。根据《政府公开信息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之规定,申请人任某某申请的弋江区XX橱柜经营部营业执照信息我局已公开,并告知其查询途径;其申请的经营者负责人身份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我局决定不公开;其申请的对“XX橱柜经营部”现场检查所获取的证据材料,由于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为该品牌的利害关系人,我局决定不予公开。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做出的回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无不当,故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上述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弋江区XX橱柜经营部”经营者以下信息:1、请求公开“弋江区XX橱柜经营部”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信息,(依法核准的名称、统一社会代码);2、请求公开其经营者负责人身份信息;3、请求公开对“弋江区XX橱柜经营部”现场检查所获取的照片证据材料。2020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任先生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公开了弋江区XX橱柜经营部营业执照信息,并告知了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查询。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弋江区XX橱柜经营部经营者负责人身份信息,以及对该经营户现场检查获取的照片证据材料。被申请人答复,因申请人无法证明其与弋江区XX橱柜经营部存在任何侵权关系,故被申请人认为弋江区XX橱柜经营部经营者负责人身份信息,以及对该经营户现场检查获取的照片证据材料不属于公开范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关于任先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到了第三方的经营者负责人身份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故被申请人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弋江区XX橱柜经营部的意见后再决定是否予以公开,而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征求第三方意见径行决定不予公开不符合上述规定。同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对第三方弋江区XX橱柜经营部现场检查获取的照片证据材料不予公开,未按照上述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以及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回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成立,本机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的《关于任先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回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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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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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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