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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确认芜湖市繁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

时间:2024-10-08 17:47:36  来源:繁昌区司法局  作者:国陈

  繁昌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复决字(2022)5号)

  被申请人:芜湖市繁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芜湖市繁昌区繁阳镇繁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汪从云 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逾期未处理其关于芜湖市XX公司生产的“快餐锅巴”产品的投诉举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在期限内处理该案件。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消费纠纷,于2022年3月1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举报投诉芜湖市XX公司生产的“快餐锅巴”标签不符规定,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至复议之日被申请人都未以任何形式回复处理结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在60个工作日按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处理其投诉举报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依法进行了受理、调查、回复,履行了法定职责且符合法定程序,事实及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当日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交转所涉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处理。2022年3月23日繁昌爆发新冠疫情,全区实施静态管理。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0日对被举报企业芜湖市XX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于2022年6月16日电话告知申请人已对举报企业做出立案决定,申请人已按《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履行了职责。

  2.新冠疫情期间,全区实施静态管理,客观上不具备调查核实投诉举报的条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根据疫情指挥部统一部署,被申请人疫情期间主要工作职责是社会面管控、药品保障及参与其他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投诉举报内容调查核实工作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称其在超市购买的芜湖市XX公司生产的“快餐锅巴”标签不符规定。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添印有“无防腐剂”字样,当强调不含某种成分,如“无、“不含”“不添加”,“高”或“低”等同类标示,应按照本标准要求进行定量标示,涉案产品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标示出“防腐剂”的添加含量,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4.2项、《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等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家进行调查取证并立案处罚,处罚完毕后依法奖励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7日收到该投诉举报信后,于当日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转交所涉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处理。2022年3月23日繁昌爆发新冠疫情,全区实施静态管理。2022年5月20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芜湖市XX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被投诉产品“快餐锅巴”为芜湖市XX公司生产,该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以及被投诉商品“快餐锅巴”的产品检验报告、芜湖市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产品商标。2022年6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立案决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信;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现场检查笔录;4.举报商品图片;5.芜湖市XX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品种明细表复印件;6.RPJC22010369检验报告复印件;7.《立案审批表》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所投诉举报的芜湖市XX公司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立案决定,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对于申请人主张的确认被申请人被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被申请人应自收到投诉举报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予以立案核查。由于2022年3月23日繁昌区发生新冠疫情,全区自2022年3月26日起至2022年4月21日实施静态管理。全区实施静态管理期间,被申请人无法履行职责,但被申请人2022年3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于2022年6月10日作出立案决定,已超过法定期限,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行为属于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确认被申请人芜湖市繁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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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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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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