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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确认 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时间:2024-10-08 17:47:04  来源: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作者:国陈

  芜湖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芜市监复决字〔2022〕03号

  被申请人: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芜湖市弋江区长江南路83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超期未回复举报材料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复议机构于2022年5月16号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曾于2021年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补充材料反映芜湖百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请求予以依法处理。后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向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书中得知被申请人己重新作出不子立案决定。因申请人一直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2022 年1月向被申请人邮寄书面材料请被申请人对重新处理结果书面答复反映人,邮寄编号 XAT8451462051,查询于2022/1/30日送达被申请人。

  但是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答复,涉嫌有违《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一条及相关规定。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提出复议,请求依法予以受理并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

  申请人赵某就被申请人关于其举报材料未依法办理且未答复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0日收到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芜市监复答字〔2022〕03号)。根据答复通知书要求,现将被申请人处理该举报的事实与理由答复如下:

  2021年7月20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电话联系,希望申请人补充证据证明其举报材料中的截图来源于被诉商家芜湖百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于2021年7月21日向申请人邮寄了相关说明。

  2021年8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补充材料,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截图,被申请人认为此证据尚不足以证明“-50℃~150℃温差”的宣传页面系涉案企业的宣传页面。

  2021年9月1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至涉案企业现场调查,由于涉案商家无法提供“交易快照”,只能提供现产品的购买链接和宣传页面,现该产品的宣传页面未“120℃跨温抗冷耐热”。2021年9月20日,被申请人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在收到申请人的复议材料后,被申请人才收到关于其在账号中调取交易记录的视频证据,根据此视频证据,被申请人认为可以认定此宣传页面来源于涉案企业。但鉴于涉案企业在被申请人调查之前已将该宣传页面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市场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在被申请人调查期间,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在调查到新的证据后,认定违法事实存在,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合理合法,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上述行政行为。

  经复议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1年8月向被申请人书面提交投诉举报补充材料反映芜湖百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欺诈,2021年9月1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至涉案企业现场调查,2021年9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芜湖百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回复》并告知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因申请人一直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认为该处理违法,遂向芜湖市市场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书、行政复议申请书,产品照片;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现场笔录、不予立案决定书及在案其他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具有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市场监管类投诉举报案件的法定职权。申请人于2021年8月向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芜湖百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9月1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至涉案企业现场调查,2021年9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芜湖百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回复》并告知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程序的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根据被申请人答复可知,被申请人在2021年10月收到申请人的复议材料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视频证据,已重新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因此被申请人未将不予立案告知给申请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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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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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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