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复决字(2022)3号)
被申请人:芜湖市繁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芜湖市繁昌区繁阳镇繁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汪从云 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告知对其投诉是否受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告知程序,并函告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消费纠纷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6日短信表明已经收到。时至复议之日已经超过法定7个工作日没有告知投诉是否受理,属于程序违法。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没有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违法,主要理由如下:1.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向有关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内没有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已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该予以确认违法。同时申请人要求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由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相关违法行为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依法进行了受理、调查、回复,履行了法定职责且符合法定程序。
一、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5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2022年4月26日下午,被申请人即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姜某某先生,你的投诉举报信已收到”,该短信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告知的事实。
二、2022年5月7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商品“山药葛根玉米粉”的生产企业芜湖XX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被投诉商品“山药葛根玉米粉”为芜湖XX公司委托山东XX公司生产,芜湖XX公司提供了委托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委托加工协议和被投诉商品“山药葛根玉米粉”的产品检验报告。被投诉举报商品的委托生产企业资质合法,产品合格。
被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商品标签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要求标注,产品名称为“山药葛根玉米粉”,配料表中也标注了玉米、山药、葛根、大米,没有特别强调配料表中的某种配料的含量,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相关规定,基于此,被申请人依法决定不予立案。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6日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的结果并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理由。
综上,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了及时处理,具体回复行为,事实清楚,程序适当,且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称其在芜湖XX公司开设的拼多多店铺XX旗舰店购买了“山药葛根玉米粉”,收货后发现产品正面大字体写的葛山药、玉米粉,并配有葛根、山药、玉米的图片,但是配料表没有标识山药、葛根、玉米的含量,商家销售的食品采取文字、图案,特别强调了多种有营养价值的配料,但是没有在配料表中标识含量,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家进行调查取证并立案处罚。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后,于2022年4月26日以短信方式回复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已收到。2022年5月7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芜湖XX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被投诉商品“山药葛根玉米粉”为芜湖XX公司委托山东XX公司生产,芜湖XX公司提供了委托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委托协议,以及被投诉商品“山药葛根玉米粉”的产品检验报告。2022年5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2年5月16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方式回复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信;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芜湖市繁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短信;4.现场笔录;5.举报商品图片;6.山东XX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品种明细表复印件;7.《委托加工协议》复印件;8.RPJC21100488检验报告复印件;9.《不予立案审批表》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所举报的芜湖XX公司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对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理由,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对于申请人主张的被申请人超过法定的七个工作日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属于程序违法的意见,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虽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但未告知申请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投诉,属于程序违法。对于申请人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告知程序的请求,因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5月16日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本机关对此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芜湖市繁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的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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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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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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