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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撤销肥东县政府作出的东房征补决[2020]第52号《肥东县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时间:2024-09-08 09:24:44  来源:合肥市司法局  作者:国陈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0〕266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0年10月7日作出的东房征补决[2020]第52号《肥东县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合马路北侧华东(国际)建材中心A区110幢117室的业主,房屋多年来一直用于经营活动,现该房屋因“合肥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东风大道站”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2020 年8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东风大道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及其附件《合肥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东风大道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申请人认为上述文件在程序和实体上均违法,应予撤销,已于2020年9月9日向贵府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现复议决定尚未作出。征收过程中,被申请人亦未依法履行征收程序,未对申请人房屋进行合法合理的补偿,却通过对申请人房屋进行断水断电,并在房屋周围挖沟、建围挡等非法手段迫使申请人搬迁。在此种情况下,申请人未与征收部门就补偿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在国庆假期期间径直向申请人送达了东房征补决[2020]第52号《肥东县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征补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征补决定》在程序和实体上均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作出《征补决定》的法律依据失效,且《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正处于行政复议阶段,《征补决定》作出的依据不足。被申请人作出的《征补决定》所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肥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东政[2017]17号)以及《合肥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东风大道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其中作为补偿方案主要依据的《办法》已于2020年7月6日失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适用依据错误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征补决定》依据错误,应予以撤销。另外,申请人已于2020年9月9日对《房屋征收决定》及其附件《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向贵府进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存在重大违法,行政复议结果未出的情况,被申请人即作出的《征补决定》效力不合法,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计算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费用也不合法。综上,《征补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二、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对案涉《征补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错误。被申请人作出的《征补决定》中第三部分规定:“如对补偿决定不服的,你户可在收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肥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之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征补决定》不服的,应向被申请人的上一级政府即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据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作出《征补决定》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

  三、《征补决定》剥夺了申请人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权利属于重大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依据该规定申请人房屋被征收时,其享有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选择权利。同时,被申请人在《合肥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东风大道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中第六部分也明确阐明了产权调换安置方式,但在征求意见期间以及后续评估工作、《征补决定》的作出过程中均未告知原告可以进行补偿方式选择,也未告知申请人产权调换安置补偿方式中关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结算方式等具体内容,导致被征收人无法结合自身情况选择于自己有利的补偿方式,该《征补决定》的作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自主选择权属重大违法,《征补决定》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四、《征补决定》中未对申请人进行合理的补偿,与周围类似房地产交易价格严重不符,且申请人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的程序正在进行之中,此时作出《征补决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申请鉴定的权利。被申请人作出的《征补决定》中补偿金额的依据是2020年9月2日由合肥市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合肥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东风大道站征收分户评估报告》和《合肥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东风大道站征收分户室内附属物评估报告》,但是《分户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单价仅13533元,申请人认为该补偿金额严重不合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且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之规定,以及该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之规定,申请人房屋补偿价格应根据评估时点时周围类似房地产自愿交易的平均价格来进行确定。申请人被征收房屋系两层独立商业门面,建于2010年,使用年限较短,证件齐全,紧邻和平路,位于华东国际建材中心商业圈的黄金位置,评估时点之时,周围类似房地产平均交易价格接近40000元/平方米。根据申请人了解,距离申请人商铺较近的瑶海区钟油坊路与和平路西南、西北角,钟油坊路与月亮湾路西南角的商铺,于2014年时预售价格就达到了36233.66 元/平方米。被申请人于2019年进行的“肥东县县政府广场城市公园建设项目”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其中单价为38800元/平方米。并且2020年5月22日预售的位于肥东县撮镇镇瑶岗路与东风大道交口西南角的住房单价就达到了28584.58 元/平方米。据此,申请人认为《征补决定》的补偿金额严重不合理,与周围类似房地产价格相差甚远,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公平补偿原则”。另外,申请人于2020年9月13日针对《分户评估报告》及《附属物评估报告》向评估公司邮寄了《评估复核申请书》,2020年9月24日,但其对申请人复核要求未予支持。2020年10月7日,申请人便向合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在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结果未出、申请人申请鉴定的权利正在进行中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便作出《征补决定》,剥夺了申请人针对《评估分户报告》和《附属物评估报告》申请鉴定的权利,程序不合法。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征补决定》在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依法向贵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望贵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2020年3月17日,国家发改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2020-2025年)的批复》(发改基础[2020]431号)批准了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申报的《关于审批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2018- 2023)的请示》(皖发改基础[2018]677号)和《关于调整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2018-2023)的请示》(皖发改基础[2019]541号)。2020年6月23日,肥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函确定了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项目区域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0年7月6日,肥东县住房和建设局、肥东县撮镇镇人民政府联合发布了《关于合肥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东风大道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告。2020年8月18日,根据征求意见对前述方案进行了修改、公布和公告。答复人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后,2020年8月26日,答复人作出了《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合肥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东风大道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并进行了公告,同时公布了《合肥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东风大道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2020年7月7日,经协商,由五位业主代表现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了合肥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单位。2020年9月2日,评估单位作出了《房地产估价报告》(含分户),部分被征收人在收到《房地产估价报告》后,申请了复核评估,复核评估单位维持了《房地产估价报告》的评估结论。2020年9月25日,行政征收签约期限届满,经征收工作人员连日数次登门宣传和催告,部分被征收人仍不愿签订补偿协议。2020年10月7日,答复人作出了《肥东县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进行公告,也送达给了被答复人。

  二、答复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答复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肥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东政[2017]17号)等规定,并参照《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合政[2018]156号)的规定,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基础[2020] 431号文件批复,肥东县住建局就合肥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东风大道站建设项目拟定了征收补偿方案,并报肥东县人民政府。答复人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公众意见进行了修改,并将修改情况进行了公布。同时,答复人就本次征收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设立资金专户充分保障征收补偿费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答复人在作出行政征收决定后及时进行了公告,同时公布了征收与补偿方案。期间,答复人组织人员和宣传车辆连续多日在现场和上门进行宣传沟通,还用召开会议的方式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并进行解释工作。另,根据规定,由被征收人五位代表现场抽签确定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经过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修正后,评估机构出具了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本案被答复人也收到了分户评估报告,被答复人对评估结果的异议提出复核未被采信后,称其向合肥市房地产价格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对补偿仍然有异议。据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款的规定,答复人作出了《肥东县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告并送达给了被征收人。还有,合肥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东风大道站建设项目涉及公共利益,既要保证项目的顺利推进,又要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获得实现。案涉评估结果是至过合法程序确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在评估过程中,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权利。故评估程序和内容合法适当,评估结果公正客观。据此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是合法、公正的。

  三、被答复人行政复议的申请理由不成成立。1.被答复人提出的法律依据失效的观点是错误的。涉案项目于2020年3月17日由国家发改委批准而正式启动,此时《肥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东政[2017]17号)尚在有效期内,该文件有效期间自2017年7月7日至2020年7月6日;征收部门在拟定《合肥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东风大道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时以及2020年7月6日公布该方案时,东政[2017]17号文件也在有效期内,该有效期是绝对有效期。2020年8月26日答复人作出的“征收决定”和2020年10月7日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均引用了东政[2017]17号文件,这两份“决定”的核心内容就是征收与补偿方案。就该项目而言,东政[2017] 17号文件此时是相对有效的,处于相对有效期,同时也保证了同一项目适用政策的同一性。对于涉案项目,被答复人独立地看待东政[2017] 17号文件,并武断地认为该文件失效的观点与政策适用同一性原则不相符。况且,“征收补偿决定”的重要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参照了上位政策《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合政[2018]156号)的规定,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受损。2.权利救济途径的瑕疵不影响申请人救济权利的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包括“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实际上,被答复人已运用前述规定行使了自己的权利。3.被答复人认为剥夺了其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选择权属于重大违法没有法律依据。4.被答复人认为补偿价格不合理没有事实依据。申请人述称的瑶海区的商铺、店埠镇城区的和其他区域的住宅单价既无事实依据,也与本案项目房屋单价不具有可比性。另外,被答复人称已向合肥市房地产价格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证实了其对补偿仍然有异议。所以,答复人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没有侵害被答复人申请鉴定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基于此,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因合肥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东风大道站建设,被申请人决定征收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申请人位于华东国际建材中心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征收双方未能就安置补偿问题达成协议,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7日作出系争《肥东县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进行货币化补偿,总金额为935647.05元。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申请人2020年8月26日发布的东政[2020]14号《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东风大道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所附的安置补偿方案中,在“六、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中亦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本机关认为不能证明其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安置补偿方式选择权,有违上述法律和方案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东房征补决[2020]第52号《肥东县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月1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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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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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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