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皖1222行初26号
案由
案件概述
原告夏省广以被告界首市东城街道办事处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为由,于2019年2月27日向界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界首市人民法院以本院不宜审理为由,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移送管辖。2019年3月25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12行辖29号行政裁定,将该案移交太和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9年8月14日本院作出(2019)皖1222行初4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皖12行终176号行政裁定书,撤销本院作出的(2019)皖1222行初40号行政裁定书;指令本院对该案继续审理。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公开开庭继续审理了本案。原告夏省广及委托代理人任桂洋、高赫,被告界首市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杨天华、蔡铮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9月8日,原告夏省广位于界首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夏关行政村夏关自然村的房屋被有关单位强制拆除。原告夏省广以被告东城街道办事处在未和原告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及原告未获得任何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将原告的房屋强制拆除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强拆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当事人主张
原告夏省广诉称,原告为界首市东城夏关行政村夏关村的村民,在本村合法拥有两处房屋,其中一处为原告父母的遗产,原告已合法继承。两处房屋均已建成二十余年,所在宅基地均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原告一直在此的居住生活。2018年9月3日,夏关村村委会要求原告儿子夏龙宇确认房屋评估报告单,原告对该房屋评估报告单的评估结果不认可,拒绝签署。9月8日原告在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及未获得任何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原告房屋被被告及村委会成员强行拆除,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认为,被告强行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在实体上严重侵犯原告的物权,程序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原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的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原告的土地使用权证;证明对其房屋所在地基地拥有合法权益,有权建设房屋。3、原告母亲孙秀兰的土地使用权证;证明原告父母对其房屋所在宅基地拥有合法权益,有权在其宅基地上建设房屋。4、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12行终376号行政裁定;证明被告主体资格适格。5、《界首市东城街道办连后楼、龚庄、夏关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证明出原告的房屋已经纳入了征收范围,房屋在征收中被评估,征收实施单位为东城街道办事处,原告房屋因补偿款不满意而被以拆“危房”名义被强拆,该强拆行为违法。6、《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单》两份(1)证明原告房屋已经纳入了征收范围,房屋在征收中被评估,征收实施单位为东城街道办事处,原告房屋因补偿款不满意而被以拆“危房”名义被强拆,该强拆行为违法。(2)证明原告妻子一直在此房屋内居住,该评估单是由被告单方作出没有申请具有评估机构合法评估,评估低于市场价,原告的房屋被拆除前已经处在征收中,这显然是被告以拆危房的名义代替征收的行为。7、原告房屋被拆除后的视频、照片;证明(1)、原告房屋被违法强拆。该视频上能清晰的看出被告工作人员以及村委会工作人员在现场强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3条、53条、54条的规定原告的合法房屋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拆除权,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被告未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原告的房屋属于危房,且原告的房屋一直有原告的妻子合法居住,对于行政机关应适用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被告没有强制拆除的主体资格,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即使认定原告的房屋确实不能居住,其也没有强制拆除的权利。(2)、该视频和照片也能体现出被告作出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行政行为程序严重违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条、第34-38条、第44条的相关规定,在强制拆除前未按照以上法律条款的规定对原告下发拆除通知决定等文件,也没有告知原告陈述申辩的权利,未对原告送达催告书,强制拆除决定书及公告,其强拆行为在程序上严重违法。
被告东城街道办事处辩称,原告起诉的涉案两处房屋是原告夏省广家的(其家庭成员包括夏省广及其妻子张素红、儿子夏龙宇、哥哥夏省峰)。这两处房屋为D级危房,系2018年9月份被东城办事处拆除。这两处房屋位于《界首市东城街道连后楼、龚庄、夏关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范围内,东城办事处同意按照该实施方案对上述两处房屋进行安置补偿。被告东城街道办事处当庭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界首市农村危房大普查村级普查表、照片、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农村危房大普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18年8月30日阜政办秘[2018]146号);证明(1)、相应文件要求危房由各市和各乡镇予以自查建立台账,明确相关房屋的情况,附件中也注明了房屋危险等级评定方法,D级危房为地基不稳定、墙体倒塌、梁柱严重损坏、房盖板普遍开裂;(2)、该实施方案颁布的时间为征收实施方案以后,由此并非原告所说的认定危房的相关情况;(3)、证明原告的房屋当时的状况是符合文件要求的D级危房标准,同时乡镇干部制作了台账;(4)、该房屋具有D级危房是具备倒塌可能性的。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当事人上述举证分析认定如下:
原告对被告提举的证据提出异议,原告认为,被告的举证超过举证期限;被告认定原告的涉案房屋属于D级危房无任何鉴定报告;原告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人未提出危房鉴定,其他任何人没有资格就涉案房屋提出危房鉴定申请;从原告收到被告下发的涉案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单可得知,原告的涉案房屋成新分别为80%和85%,根本不属于危房。本院认为,被告提举的证据具有真实性,但不能证明其拆除原告涉案房屋的行为合法。
被告对原告提举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提出异议,被告认为,综合原告提举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涉案被拆房屋完全属于原告本人所有,还有其哥哥夏省峰和其儿子夏龙宇等人共同所有。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被拆房屋属于原告家庭所有,对原告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夏省广、张素红系夫妻关系。夏省广家在界首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夏关行政村夏关自然村拥有房屋两处。2018年9月8日,该两处房屋被东城办事处强制拆除。原告夏省广以被告东城街道办事处在未和原告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及原告未获得任何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将原告的房屋强制拆除违法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强拆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另查明,2018年8月30日,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全市农村危房大普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阜政办秘[2018]146号),要求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止,对阜阳市辖区的农村危房进行整改,经原告所在村干部自查,原告的涉案房屋属于D级危房。2018年9月25日,界首市国土资源局、东城街道办事处作出关于呈送《界首市东城街道连后楼、龚庄、夏关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请示,2018年11月16日,界首市东城街道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向连后楼、龚庄、夏关居民发出公告,自2018年12月1日开始签订房屋征收协议,该实施方案确定的搬迁拆除阶段为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3月31日。原告的涉案房屋在上述征收安置范围内。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的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本案中,被告东城办事处认可对原告家涉案房屋实施了拆除行为,但其在法定期限内并未向法庭提供其作出该拆除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应视为其没有证据,依法应予以撤销。因该拆除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且已经实施结束,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依法确认其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东城办事处拆除原告夏省广家位于界首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夏关行政村夏关自然村两处涉案房屋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东城办事处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肖庆东
审判员高广权
人民陪审员刘艳侠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梅南
裁判附件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