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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颍州区颍西街道办强制拆除汽车修配厂房屋的行为违法

时间:2023-11-22 09:58:40  来源:裁判文书网  作者:国陈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皖1202行初222号

  案由:行政强制

  案件概述

  原告阜阳市华颍汽车修配厂(以下简称华颍汽修厂)、姚丽华诉被告阜阳市颍州区颍西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颍西街道办)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由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移送至本院,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华颍汽修厂、姚丽华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新、王睿,颍西街道办的副主任朱瑞光及该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明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华颍汽修厂、姚丽华诉称:原告华颍汽修厂1992年成立,1992年5月6日与当时的颍西镇黄庄居民组达成征用地协议,支付土地安置补偿费用、城市建设管理附加费、管理费、青苗费等合计53014元。后原告依法经营并建设有房屋,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被告因建设需要在没有经过与原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于2019年拆除附着于土地上的原告的房屋,并收回该处土地。但被告并没有依法发布拆迁公告,没有告知原告应当享有的权利。原告认为被告既未事前取得同意,也未事后取得追认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请求:1、确认被告强制拆除阜阳市华颍汽车修配厂享有所有权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2、请求确认被告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违法;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华颍汽修厂、姚丽华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姚丽华身份证复印件、华颍汽修厂营业执照。证明原告身份信息。2、华颍汽修厂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初评结果(皖富友预字[2017]第19号)。证明原告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估价为77.88万元。3、房屋征收价格评估分户报告单,证明被告强行拆除的涉案房屋价格为574560元。4、产权登记档案卷宗(申请书、申报表、房屋所有权具结书、阜阳市城镇自建住宅审批通知书、收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安徽省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征收土地协议、安徽省征(拨)用土地申报表、用地审查报告、所有权证存根)。证明原告征用土地、建设规划、办证的过程,及建筑物所有权的归属。5、原阜阳县乡镇企业管理局阜乡企(1992)230号关于新上“阜阳华颍汽车修配厂”的批复文件。证明原告的设立情况。6、征用土地协议。证明原告于1992年5月与颍西镇黄庄居委会达成土地征用协议,支付对价53014元,征用其土地2.97亩。7、施工许可证,证明原告施工于1994年1月经过批准。8、选址意见书,证明原告选址于1992年10月经过批准。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明原告选址于1992年11月经过批准。10、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原告房屋于1994年10月办理登记。11、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明原告2003年5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12、阜阳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证明原告与所在地块的邻居被统一拆迁,征收实施单位主体是被告,被告也是强拆原告房屋的实际行为人。

  被告颍西街道办辩称:原告诉称的内容不实,其系主动交出涉案房屋,自愿让颍西街道办拆除其房屋,根本不存在违法强拆的行为;原告诉称颍西街道办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颍西街道办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证明被告主体身份信息。2、现场勘查单,证明涉案建筑拆除前的状况。3、颍西街道办事处振兴社区黄庄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阜州城建指[2017]37号)、颍西街道办事处振兴社区黄庄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项目农转非居民选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细则(阜州城建指[2017]38号).证明被告拆除涉案范围房屋于法有据,不存在违法行为。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举的证据作如下综合分析认定:原告华颍汽修厂、姚丽华提举的证据1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据2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初评结果及证据3房屋征收价格评估分户报告单均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案审理对象是被告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故该两份证据非本案审理范围。证据4-1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被告没有提出质疑意见,且承认拆除了涉案房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举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但被告证明强制拆除行为合法的证明目的不予确认。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华颍汽修厂位于颍西××××北路西侧,于1992年11月经原阜阳县乡镇企业管理局批准成立,经营者为姚丽华。华颍汽修厂于1992年5月6日,与原阜阳县颍西镇黄庄居民组签订征用土地协议,征用该居民组土地,后陆续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安徽省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建成厂房及办公室,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2017年4月13日,阜阳市颍州区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下发颍西街道办事处振兴社区黄庄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阜州城建指[2017]37号)及颍西街道办事处振兴社区黄庄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项目农转非居民选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细则(阜州城建指[2017]38号)两份文件,由颍西街道办组织实施黄庄棚户区改造项目,本案涉案建筑即在该项目范围内。2019年底,涉案建筑物被颍西街道办组织拆除。2020年7月15日,原告以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颍西街道办的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9月22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12行初224号行政裁定,认为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不是该案适格的被告,颍西街道办自认案涉房屋拆除行为系其实施,其应为该案适格的被告,该案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华颍汽修厂、姚丽华经释明亦同意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该案移送至本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原告案涉房屋在既未签订补偿协议又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颍西街道办强制拆除原告合法所有的房屋,明显违反上述规定。被告实施的被诉强拆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依法应确认违法,原告诉讼理由能够成立,对其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颍西街道办仅实施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该行为并不涉及收回原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问题,故原告诉请确认被告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违法,无事实依据,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确认阜阳市颍州区颍西街道办事处于2019底强制拆除原告阜阳市华颍汽车修配厂、姚丽华位于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路西侧的房屋的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阜阳市华颍汽车修配厂、姚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阜阳市颍州区颍西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曹阳

  审判员李黎东

  人民陪审员王莉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余嘉惠

  裁判附件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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