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皖0506行初11号
案由:行政确认
案件类型:行政一审
审理程序:一审
引用法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修正)》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
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认为:丹阳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是否违法。
案件概述
原告当涂县横山特钢铸锻厂(以下简称横山铸锻厂)因与被告博望区丹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丹阳镇政府)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一案,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博望区丹阳镇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横山铸锻厂及其委托代理人应建设、刘洋,被告丹阳镇政府副镇长方大正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文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横山铸锻厂诉称,2020年5月6日,丹阳镇政府在未向横山铸锻厂送达任何书面通知和决定的情况下,强行拆除其所有的位于丹阳镇西工业园区的厂房,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其认为丹阳镇政府的行为并不是实施征收行为,此前并未看到任何被拆房屋所在地的征收公告及补偿方案,同时,横山铸锻厂负责人张颖生也没有和丹阳镇政府达成任何的征收意向,也没有任何评估机构对该厂所有的厂房及土地进行实地测量,丹阳镇政府在实施拆除行为之前也没有向横山铸锻厂送达任何书面通知及决定。故诉请法院判决确认丹阳镇政府于2020年5月6日对横山铸锻厂合法房屋强拆的行为违法,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横山铸锻厂针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进行了说明: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横山铸锻厂为适格的诉讼主体。
2.谈话笔录一份,证明丹阳镇政府于2020年5月6日强行拆除案涉厂房及其他设备,并将现场物品拿走。
3.土地征用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横山铸锻厂于2003年以每亩5000元的价格与丹阳镇董塘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征用协议,实际取得16亩土地的使用权。
4.承诺书一份、收条三份(两份原件,一份复印件)、收据复印件二份,证明横山铸锻厂按不办理土地证要求,以每亩5000元的价格成交,实际支付了17亩地的价格即85000元,而实际取得16亩多。
5.设备清单及地面附着物施工项目清单(横山铸锻厂制作),证明丹阳镇政府强行拆除的案涉内容。
被告丹阳镇政府辩称,1.案涉厂房及附属物均在征收范围内,属于政府征收行为。案涉房屋及附属物已拆除完毕。2.丹阳镇政府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案涉房屋及附属物进行了登记和测量,已进入评估程序。3.丹阳镇政府就征收补偿与横山铸锻厂负责人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会依法依规向其补偿,不会损害横山铸锻厂的合法权益。
被告丹阳镇政府针对其抗辩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并进行了说明: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各一份,证明丹阳镇政府为适格诉讼主体。
2.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单打印件一份,证明横山铸锻厂已于2008年被吊销营业执照。
3.关于启动土地征收现状调查工作公告、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董仙路口东侧地块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各一份,证明案涉的土地已经进入征收程序,根据勘测定界的报告及附图,横山铸锻厂位于征收范围,政府依法发布了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4.勘查明细表、建(构)筑物面积测量专业技术报告各一份,证明丹阳镇政府已委托评估机构对横山铸锻厂被征收的厂房进行了勘察,由横山铸锻厂负责人签字,并委托田园测绘公司对厂内建筑物、附属物等进行实地测绘,并附有照片。案涉厂房拆除时已破败不堪,不是完整厂房,没有任何的机器设备,没有生产经营迹象。
5.照片六张,证明丹阳镇政府就补偿问题多次与横山铸锻厂进行洽谈。
6.照片十二张,证明案涉厂房拆除时的内部情况,系空壳厂房,无机器设备,评估机构对厂房外围的附属物均进行登记,作为评估的依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丹阳镇政府对原告横山铸锻厂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为:1.对证据2、证据3的真实性均有异议,即使证据3为原件,该协议也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该协议应属无效协议。2.对证据4中的承诺书的关联性持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对于收条、收据无原件的,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即使是真实的,也无法确认系土地征用协议中的费用,且该费用应支付给董塘村委会,而收条则系由镇政府出具。3.证据5为横山铸锻厂单方制作,真实性持有异议。4.对其他证据材料不持异议。
原告横山铸锻厂对被告丹阳镇政府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为:1.对证据1的三性均不持异议。2.证据2没有加盖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属于瑕疵证据,横山铸锻厂营业执照处于吊销状态。3.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持有异议,理由如下:(1)博望区征启〔2020〕第18号关于启动土地征收现状调查工作公告,仅证明2020年4月17日系处在土地征收现状调查阶段,并未处于征收补偿阶段,另外,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没有向横山铸锻厂出示、提供过,丹阳镇政府便于2020年5月6日对该厂强行拆除,该公告完全可能是后期补做的,即使真实,也明显违反法律、程序规定。(2)董仙路口东侧地块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载明被征收土地位置、面积,横山铸锻厂位于董塘村集体,征收数为4.692亩,而横山铸锻厂实际被征收的面积为7.69亩;其次,公告期为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5月29日,如果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博望区人民政府提出,实际上在2020年5月6日,不到10天的时间,丹阳镇政府便对横山铸锻厂实施了强拆;另外,本次征地依据《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48号令),该办法明确不适用于博望区。(3)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并没有对横山铸锻厂进行勘测,与本案没有关联性。4.证据4均为复印件,均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勘查明细表评估单位无法确认,表中所载设备与实际相差甚远,构(建)筑物面积测量专业技术报告测量面积为7.69亩,而根据公告征收面积为4.69亩,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完成时间为2019年9月20日,与政府征迁行为无关。5.证据5,仅证实丹阳镇政府就征地补偿问题找张卫东进行协商,但横山铸锻厂负责人系张颖生,张颖生对征地补偿之事均不知晓。6.案涉征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丹阳镇政府也认可适用该条款,镇政府并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现状调查,也没有将征收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在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和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其征收程序违法。
经审核,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意见如下:1.对横山铸锻厂提交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丹阳镇政府提交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负责人身份证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单打印件,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故对其证明效力依法予以认定。2.张卫东的谈话笔录,证实丹阳镇政府将案涉厂房强制拆除,丹阳镇政府亦对拆除一事予以认可,对其证明效力依法予以认定。3.对于土地征用协议、承诺书、收条及收据,经审核,该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对其证明效力不予认定。4.横山铸锻厂制作的设备清单,系其单方制作,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认定。5.关于启动土地征收现状调查工作公告、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董仙路口东侧地块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建(构)筑物面积测量专业技术报告,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至于证明目的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6.勘查明细表,由张卫东代张颖生签字,但未有证据证实张颖生授权委托张卫东代签,丹阳镇政府当庭亦认可由张卫东代签,对其证明效力不予认定。7.照片五张,系丹阳镇政府就征地补偿问题找张卫东签字,而张卫东未曾得到横山铸锻厂的授权,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亦达不到丹阳镇政府主张的证明目的,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定。8.照片十二张,丹阳镇政府当庭亦陈述该组证据用于证明后续补偿事宜,不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故该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认定。
一审法院查明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对证据的分析和认定,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横山铸锻厂位于博望区丹阳镇董塘官山坳自然村内,在董仙路口东侧地块项目征地范围内。2019年9月20日,丹阳镇政府委托马鞍山市天元测绘有限公司对当涂县横山特钢铸锻厂所属建(构)筑物面积进行实际测量,该厂地块面积为5127.02平方米,约7.69亩,构筑物建筑面积为1337.17平方米,附属物面积为96.47平方米。
2020年4月12日,丹阳镇政府委托马鞍山先行勘测咨询有限公司对董仙路口东侧地块勘测定界,丹阳镇政府董塘村官山坳、跃进村民组、马鞍山市志辉工矿配套机械有限公司、马鞍山晓春模具材料有限公司勘测面积共计8.2589公顷,其中,农用地集体0.3128公顷,建设用地集体5.8935公顷、国有2.0526公顷。
2020年4月17日,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政府发布博望区征启〔2020〕第18号《关于启动土地征收现状调查工作公告》,公告拟征收博望区丹阳镇董塘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93.0945亩,其中董塘村跃进自然村集体土地64.2015亩、官山坳自然村集体土地24.201亩,东至润州路,南至老314省道,西至董仙路,北至信志模具企业围墙,详见勘测定界简图;被征收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最终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结果为准;本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由区土地征收部门按规定在涉征土地所在村、组予以张贴。同年4月29日,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政府发布博征〔2020〕A2号《董仙路口东侧地块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载明: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间自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5月29日(不少于30日);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博望区人民政府提出,也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市司法局申请复议。2020年5月6日,横山铸锻厂房屋被丹阳镇政府拆除。
横山铸锻厂的营业执照于2008年12月31日被吊销。根据马鞍山市博望区征迁拆迁拆违工作指挥部博征指〔2012〕号文件中《关于完善博望区土地与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规定,区委、区政府成立区征迁拆迁拆违工作指挥部,征收项目由各镇组织实施。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丹阳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是否违法。
关于横山铸锻厂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是否为适格诉讼主体的问题。横山铸锻厂的营业执照于2008年12月31日被吊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实质上是被剥夺企业的经营资格,而其主体资格依然存在,故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横山铸锻厂仍为适格的诉讼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本案中,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政府开展了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并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5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关于完善博望区土地与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规定,案涉土地征收工作由丹阳镇政府组织实施,博望区人民政府在其权限范围内,已将案涉土地征收项目的征收工作交由丹阳镇政府负责实施,丹阳镇政府作为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2020年5月6日,丹阳镇政府在未与横山铸锻厂就征地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即组织实施了对横山铸锻厂房屋强制拆除行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因本案横山铸锻厂房屋拆除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且不具备可撤销内容,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综合以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确认博望区丹阳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当涂县横山特钢铸锻厂所有的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博望区丹阳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邓维丽
审判员张平
人民陪审员迟芳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若青
书记员胡梦冉
裁判附件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款
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的,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