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房屋征收部门:
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建函办〔2013〕918号)精神,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特制订《淮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4年1月6日
淮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保证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建函办[2013]91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推进、指导、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各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公开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项目如下: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法规政策,包括法规、文件名称、文号、发布主体、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正文。
(二)经市房地产管理局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包括资质等级、信用)和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
(三)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动态;
(四)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咨询与解答;
(五)房屋调查登记结果及复核结果,内容包括产权人、房屋坐落位置、房屋结构、建筑面积;
(六)未登记房屋确认结果及复核结果,内容包括房屋所有人、房屋结构、建筑面积;
(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稿修改情况;
(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附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包含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正式文本;
(九)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结果;
(十)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结果,内容包括被征收人、房屋坐落位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包含室内装修价格以及附属物价格和相关设施迁移价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
(十一)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内容包括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面积、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或安置位置和面积、产权调换差价,室内装修和附属物补偿金额、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金额、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补助和奖励金额;
(十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主要公布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面积、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或安置房位置和面积以及产权调换差价金额,搬迁和临时安置金额、搬迁期限、不服决定的救济途径。
第五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一)至(四)、第(八)项信息,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在门户网站公开,各区房屋征收部门也可以同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本规定第三条 第(五)至(十二)项信息,由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在项目征收范围内公示栏公开,并保存公开的相关资料和图片。
第六条 信息公开期限: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法规政策,自发布或修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二)经市房地产管理局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自行文或修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三)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动态,2个工作日内;
(四)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咨询与解答,2个工作日内;
(五)房屋调查登记结果及复核结果整理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
(六)未登记房屋结果及复核结果整理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
(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稿修改情况,完成论证或修改后5个工作日内;
(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附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包含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正式文本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
(九)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
(十)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结果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
(十一)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整理后分批公开,2个工作日内;
(十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下达后,2个工作日内。
第七条 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定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信息公开实施方案,明确信息公开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报送市房屋征管办备案。
第八条 各区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由区房屋征收部门2日内向市房屋征管办报送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正式文本;由市房屋征管办报送市房地产信息中心3日内在市房地产局门户网站公开。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获取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
第十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15日内作出答复的,经房屋征收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于每年3月底前对本市各地上年度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通报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市政府及市信息公开工作部门。
第十四条 凤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