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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0-02-05 16:24:33  来源:www.ah64580.com  作者:本网编辑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
(宜政办发〔2011〕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按照《条例》和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即原市人民政府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各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本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房屋征收部门承担实施的具体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依照《条例》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四、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区人民政府和实施房屋征收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征收范围图,按照《条例》规定进行下列工作:

  (一)区房屋征收部门进行的工作:

  1、发布房屋征收告知书,告知征收目的、拟征收范围、实施房屋调查登记、禁止实施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等事项;

  2、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新建与扩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房屋租赁与抵押、工商营业登记、居民户口迁入和分户等相关手续;

  3、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4、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上报辖区人民政府。

  (二)区人民政府进行的工作:

  1、组织城乡规划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2、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天;

  3、根据公众的意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予以公布。因旧城区改建,超过6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经论证的征收补偿方案,应在公布前送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审核认定;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征收补偿方案,应在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前送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复核确认。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审定。

  六、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依法公告。区人民政府及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公告实施房屋征收。

  七、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补偿建筑面积,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等有效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有效建设批准文件载明的性质、用途、建筑面积为依据确认。

  被征收房屋没有有效产权证明或者有效建设批准文件的,其性质、用途和补偿建筑面积,依据本实施意见第四条规定程序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结果依法确定。

  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工程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九、对被征收房屋(含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简易建筑、房屋装潢、不动产附属物等给予适当补偿。被征收房屋以及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调换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自被告知之日起5日内,在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通过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十一、对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复核评估费用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建评估专家委员会,受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并自收到鉴定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

  十二、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住房(不含简易建筑和不动产附属物)评估确定的单价,低于征收方案提供的调换房屋评估确定的平均单价的,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补助;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按政策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补助标准、保障办法,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十三、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征收租赁关系未解除的公有出租住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十四、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调换建筑面积,或者被征收房屋用于调换的建筑面积或者其价值向被征收人提供调换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自然套户型,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前款规定的调换标准的,对超出的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内的部分,给予被征收人优惠。用中高层、高层房屋调换低层、多层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用于调换的建筑面积12%的比例无偿增补调换面积。

  十五、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标准,暂按市房地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庆市新一轮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房管发[2009]88号)有关规定执行;搬迁奖励的具体办法,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十六、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具体补偿方案,向公证机关办理房屋证据保全,并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提交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和评估结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七、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八、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将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十九、各县(市)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二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21日《条例》公布施行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按原规定办理;确需强制拆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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