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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庐江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

时间:2023-05-22 16:09:55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  作者:本网编辑

  庐政﹝2022﹞126号

  各镇(街道筹备组、园区),县直各有关单位:

  《庐江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庐江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4日

  庐江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安置方式,促进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加快花园小城建设,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根据县政府《庐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庐政〔2012〕113号)、《庐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庐政〔2013〕1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比照原地或者就近建设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的政策,将应安置的房屋转化为货币,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参与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用于房屋征收安置。房票是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屋的资金凭证。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享受的政策性补助,适用于房票安置。被征收人全部选择房票安置并按规定额度使用的,按本办法第12条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条庐城城区实施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及园区建设、土地收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经批准实行房票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其他各镇(园区)已实施拆迁或即将实施拆迁,安置房未启动建设的项目,群众愿意接受房票安置的,也可实行房票安置,涉及经费包干使用的项目,可优先选择房票安置。

  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票安置的管理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的监管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房票安置资金的监管;县发改委、县市监局负责房票安置价格的监管;县审计局负责安置资金审计监督;县监委负责房票安置的监察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筹备组作为征收安置主体,负责房票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房票票面金额由应安置面积价款、政策规定的补助、原房屋装修补偿费及附属物补偿费等组成。

  临时安置过渡费、搬迁费不计入房票金额,由征收人另行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按9个月计算。

  第六条应安置面积单价采取“一事一议,一项目一评估”模式,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测算,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审核,由镇(园区)、街道筹备组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房地产评估机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主持从评估机构中公开抽签或摇号等方式直接选定。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应安置面积单价,按被征收区域周边或就近建设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确定;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应安置面积单价,根据对应安置区域建设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确定。

  第七条应安置面积是指按政策规定应予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实际建筑面积。

  根据《庐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庐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下列按产权调换政策可享受补助的面积,可计入应安置面积,同时扣除应由被征收人承担的费用,计算房票金额。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被安置到高层(6层以上房屋),按照拆迁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无偿增加12%比例的面积。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享受就近上靠户型面积。户型面积为50㎡、60㎡、75㎡、90㎡、105㎡、120㎡、135㎡。

  (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按照应安置人口计算应安置面积。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实行自愿原则,并需具备下列条件:提供现房或已办理预(销)售许可证且15个月内可以交付的期房;同意按房票实际使用额的3%向房票安置对象返还购房款;每天更新房源信息保持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并公开。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参与房票安置项目意向书、购房优惠承诺及相关楼盘资料,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经审核具备参加资格的,由县政府在网站专栏公示。未经公示自行销售的房屋,不予房票结算。

  参与房票安置的所有楼盘及价格信息,均应在售楼部现场、征收项目现场公示,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第九条房票安置操作程序:

  (一)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根据签订的协议签署和确认房票文本。

  (二)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并经验收审核后,领取搬迁证明和房票。

  (三)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参与房票安置的商品住房,持房票、征收补偿协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征收人办理房票结算相关业务。

  第十条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及配套的储藏室、车库(位),可以用房票抵付购房款,其价格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协商。用于购房的资金,不得低于房票金额的85%。

  被征收人用房票抵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房屋的同时,在不超过房票金额15%的限度内先行据实支付给被征收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房屋时,应依据本办法第8条规定,按房票实际使用额的3%向房票安置对象返还购房款。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征收人结算房票,需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备案证明、被征收人购房手续、房票等相关资料。被征收人所购房屋为现房的,房票资金在资料提交后90日内结清。所购房屋为期房的,资料提交后60日内,首期拨付房票金额的50%;将房屋交付被征收人后90日内再拨付余款。购房款应当拨付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十二条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全部选择房票安置,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和搬迁,且用于购房资金达到或超过房票金额85%的,由征收人按实际使用房票金额的2%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县征收办负责做好房票工作指导与审核。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房票相关结算手续,结算后报经征收办审核,根据项目资金渠道向相关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持房票选购新建商品房缴纳契税的,房票等额价值部分,由税务部门依法免征契税,超过部分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房票自开出之日起,有效期9个月,超过9个月期限未选购房屋的,房票自动失效,视为该被征收人主动放弃产权调换的安置方式,依据安置方案的货币化补偿方式给予安置。

  房票只能用于被征收人(限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女))购房,不得提现、转让、赠与、抵押、质押等。

  第十六条各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突破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征迁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记入不良诚信记录,并终止其参与资格。涉及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造成损失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偿。

  第十八条房票式样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制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实行“一项目、一审批”的原则,未经审批,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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