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市建〔2021〕44号
关于印发芜湖市鸠江区江北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
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鸠江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芜湖市鸠江区江北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8月27日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芜湖市鸠江区江北区域沈巷镇、二坝镇、汤沟镇、白茆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作如下规定:
一、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根据《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法定职权内核发的证照给予补偿。区划调整前建造的无有效证照房屋,由所在镇政府审核确认后给予补偿;区划调整后建造的无有效证照房屋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对城市规划区外具备宅基地还建条件的,可选择申请宅基地建房,具体方案由鸠江区政府另行制定。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按补偿价格结合成新的2倍计算补偿,补偿后不再享受产权调换政策。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安置面积按该户应安置人口人均35平方米建筑面积(包括公摊面积)控制。
产权调换安置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结合成新找补回迁安置房价的差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其差额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由高至低结构等级补偿价格结合成新1.5倍计算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标准安置面积,其差额部分按回迁安置房价购买。
被征收人无力购买的可实行承租并办理共有权证;产权调换商品房安置面积因户型等原因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回迁安置价、上跨价、市场平均价在征收项目补偿方案中确定;商品房产权调换实施方案由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鸠江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从事办公、生产、仓储等非住宅房屋征收时,有有效证照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结合成新的1.5倍计算补偿;区划调整前建造的无有效证照房屋,由所在镇政府审核确认后给予补偿;区划调整后建造的无有效证照房屋不予补偿。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时,对房屋所占土地的补偿按省政府公布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三、征收安置人口的认定
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征收安置人口应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之日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村(居)委会调查认定,报镇政府审核确认。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计入安置人口:
1.本村出生且户口一直未迁出的;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配偶、未婚子女(不含离异)未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政策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
4.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
5.房屋征收范围确定之日前和规定搬迁期限内出生未入户的新生儿;
6.户口迁出的现役军人(除军官外)、在校学生、服刑人员。
(二)征收地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婚嫁户口未迁出的,且经证明未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政策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由本人申请,可计入安置人口。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原户籍中部分成员因其它原因户口迁出的,经证明未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政策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可计入安置人口,但该户标准安置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
(四)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有两处及以上住宅房屋的,征收时应合并计算并按一户享受产权调换;已安置人口不得重复计算。
未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政策的由户籍所在地住房制度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未享受过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证明。被征收人需对提供的上述人口认定等材料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四、产权调换优惠政策
1.已婚未育和一孩户家庭,增加一个人口安置面积;
2.孤儿及未婚(不含离异)一人户家庭,增加一个人口安置面积;
3.被征收人家庭户籍为多子女且均未婚的或已婚未享受产权调换优惠政策的,增加一个人口安置面积;
4.丧偶老人独立居住的房屋被征收时,其一人安置面积因户型原因超出部分,在15平方米内(含15平方米),按回迁安置房价与市场平均价的平均值结算。
以上优惠政策增加的人口安置面积按安置房回迁价购买,被征收户在家庭安置人口既定安置面积基础上可以按上跨价购买20平方米安置面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几代同堂,符合自然分户条件未分户的,征收时可分别享受购买上跨20平方米安置面积指标。
五、征收奖励
(一)住宅房
1.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按征收时确认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给予奖励每人安置补助费1万元。超过规定期限搬迁的不予奖励。
2.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完成搬迁交房的,给予搬迁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300元/平方米。同时奖励回迁安置面积指标人均5平方米建筑面积,按安置房回迁价结算。超过规定期限搬迁的不予奖励。
3.被征收人符合产权调换的,选择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人均35平方米内补偿价格结合成新2倍给予奖励补助。
(二)非住宅房
1.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奖励最高不超过400元/平方米。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2.对证照(土地证、产权证)齐全,并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的补偿价格给予不安置奖励补助;对土地证、产权证仅有一证的,按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补偿价格的50%给予不安置奖励补助。无有效证照房屋不予奖励补助。
六、公示
(一)基本情况公示
被征收房屋均经三榜公示并确认。一榜由村(居)委会在征收现场公示;二榜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辖区内公示;三榜由区政府在《芜湖日报》、《大江晚报》或区政府政务网上公示。三榜可同时公示,每榜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公示的内容:
1.房屋基本情况,包括有效证照、房屋坐落、结构、建筑年代、面积等;
2.房屋土地权属性质和土地使用类型等;
3.安置人口基本情况,包括安置人口的姓名、户籍等;
4.其他需要公示的信息。
(二)补偿结果公示
补偿结果应在征收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的内容:
1.交房时间及搬迁序号;
2.货币补偿金额或产权调换房屋的坐落、面积等;
3.其他需要公示的信息。
七、无证照房屋确认
区划调整前建造的无证房屋确认有争议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由被征收人向村(居)委会书面申请,本集体经济组织知情人证明,村(居)委会出具认定意见,并公示无异议的,由镇政府审核,区政府确认。
知情人提供虚假证明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建立健全档案制度
房屋征收中的各类文件、决定、纪要、征收方案、补偿协议、公示等原始凭证及家庭人口认定的各种资料、证明、调查材料等应按项目分类归档保存,复印件需经经办人签字或盖章后存入档案,便于查询,接受监督。
九、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及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严格执行房屋征收政策及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本规定,或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严肃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资料、采取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骗取相关证照的,应严肃查处;骗取产权登记的,依法予以注销;骗取补偿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芜湖市江北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前已征收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芜政秘〔2020〕93号)中《芜湖市江北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