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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芜湖县城区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区域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

时间:2022-09-19 17:19:05  来源:芜湖市政府  作者:本网编辑
芜指﹝2017﹞2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区域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规定及《芜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试行)》(房征办﹝2014﹞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的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未登记建筑包括未经权属登记的建筑和改变房屋用途的房屋。
第四条 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县城市建设指挥部下设房屋性质认定组,具体负责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对房屋性质认定存在争议的问题,由城指办会同县规划建设委(征收办)、县国土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局、湾沚镇(社区)及相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集体会议研究确定。
第六条 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规划建设委(征收办)牵头组织实施对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包括对未登记建筑的权属、面积、用途、建筑年代等有关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收集相关证据以及未登记建筑的规划情况;
(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认定未登记建筑的土地情况;
(三)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认定未登记建筑的经营情况;
(四)县城管局负责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五)湾沚镇人民政府(社区)及相关单位负责出具未登记建筑的情况说明,并配合其他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 在“入户调查登记通知书”规定的调查时间内,被征收人应提供未登记建筑的批准手续、权属来源或房屋所有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等证明材料,并填写“未登记建筑认定处理申请表”和对申请事项、相关材料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书。
第八条 工作小组应当组织对未登记建筑进行实地查勘,调查未登记建筑的状况,拍摄反映未登记建筑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
第九条 未登记建筑认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工作小组对未登记建筑组织调查登记和收集资料,并将调查登记结果和相关资料汇总。
(二)认定。工作小组根据调查登记结果和相关汇总资料,对未登记建筑的坐落、权属、面积、用途、土地状况、建筑年代等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和认定,出具房屋产权确认意见。
(三)公示。认定意见应书面送达被征收人,并在征收现场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
第十条 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对认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认定意见公示期限内,向工作小组提出复核申请并及时地填写《未登记建筑认定复核表》。
工作小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相关工作人员予以复核。复核结果应当书面形式告之复核申请人。
第十一条 未经权属登记的建筑处理。
(一)在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法处理,不予补偿。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指挥分部和认定组认定的,被征收时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1、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施工批准手续并按其规定建造、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建筑,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
2、依据2002年底芜湖县正投射平面图(线划图)和影像图等证明材料已有的房屋,结合2008年大拆违档案进行认定,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
3、2002年底后自建房以及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工程造价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 改变原登记房屋用途的房屋处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指挥分部和认定组认定的,被征收时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1、1990年4月1日前已经改变房屋用途并连续经营使用的,按照改变用途的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
2、1990年4月1日至2008年10月10日前已经改变房屋用途并连续经营使用的,按照房屋评估价格百分比打折补偿。
1990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前已经改变房屋用途并连续经营使用的,按照房屋评估价格98%予以补偿。
199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已经改变房屋用途并连续经营使用的,按照房屋评估价格96%予以补偿。以此类推,每年递减2%。2008年1月1日至10月9日改变房屋用途并连续经营使用的,按照房屋评估价格62%予以补偿。
(二)2008年10月10日后改变房屋用途的,一律按原用途确认补偿。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其它各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2017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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