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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 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

时间:2022-09-19 17:20:09  来源:安庆市人民政府  作者:本网编辑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宜政发〔2018〕15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的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未登记建筑是指未经权属登记的建筑。

  第四条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尊重历史、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及市经开区管委会应当成立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的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小组(以下称工作认定小组),具体负责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工作小组成员以区人民政府及市经开区认证办为主,所在区(含经开区)城乡规划、国土、建设、城管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及未登记建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派专人参加。

  第六条工作认定小组职责:

  工作认定小组由区认证办牵头,负责对未登记建筑的权属、面积、用途、建筑年代、规划许可手续、用地审批手续、经营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收集相关证据以及其他工作。

  第七条对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施工批准手续并按其规定建造、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建筑,按批准的用途、面积参照合法房屋标准补偿,补偿时扣减相关办证费用。

  第八条前款规定以外的未登记建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下列标准予以补偿:

  (一)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造的未登记建筑,当事人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按认定的用途、面积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

  (二)1990年4月1日至2003年7月3日市政府《关于集中整治违法建筑的通告》发布前经主管单位或相关部门同意建造的未登记建筑,参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50%予以补偿;其他的参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25%予以补偿。

  (三)2003年7月3日至2010年8月9日市政府《关于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和整治建设环境的通告》(宜政秘[2010]133号)发布前建造的无证建筑,参照框架结构71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5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470元/平方米、其他结构240元/平方米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第九条2010年8月9日市政府宜政办发[2010]133号文发布后建造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工程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被征收人经审核确实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困难户在公租房中优先安排。

  第十一条未登记建筑中属于“住改非”的,按《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宜政发〔2018〕15号)文件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对未登记建筑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在征收决定公告前各区及市经开区管委会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对未登记建筑进行调查登记和收集资料;拍摄反映未登记建筑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被征收人应当在“入户调查登记通知书”规定的调查时间内,提供未登记建筑的批准手续、权属来源等证明材料、填写“未登记建筑认定处理申请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调查登记的结果和相关资料汇总后,报区工作认定小组。

  (二)认定。各区及市经开区工作认定小组应当自收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移交的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未登记建筑的坐落、权属、面积、用途、土地状况、建筑年代规划许可手续、用地审批手续、经营等有关情况,组织成员单位进行核查和认定,出具认定意见。

  (三)公示。认定意见应书面送达被征收人,并在征收现场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

  第十三条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对认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认定意见公示期限内,向工作认定小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工作认定小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有关问题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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