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政办〔2016〕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合肥市房屋征迁“三榜公示分级审核”操作规定》已经2016年4月11日,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6日
合肥市房屋征迁“三榜公示分级审核”操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严格落实“三榜公示”和“分级审核”制度,促进阳光征收和补偿安置公平公正,根据《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合政〔2015〕187号)、《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合政〔2014〕17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实施的由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危旧房、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项目,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公示和审核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三榜公示”和“分级审核”制度。
社居(村)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对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相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分别予以信息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分别负责对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进行公示和审核工作。
社居(村)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房屋征迁公示工作,建立奖惩制度,按照征迁政策严格落实初审责任。区人民政府在征收项目补偿安置中不得制定与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方案,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项目调度和政策统筹,定期研究解决征收项目补偿安置中存在的问题,加大对征收项目政策执行情况的执纪监督,建立完善征收项目考核评价机制。
第四条 房屋征收工作由辖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区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的具体职责为:
(一)征收范围确定后,书面通知公安、工商等部门停止办理征收范围内入户(政策规定可以入户的除外)和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部门停止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买卖、赠与、交换、抵押等产权处分登记手续;
(二)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人员、附属物(构筑物)等状况组织调查登记;
(三)对被征收房屋、人员等情况分级进行公示;
(四)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五)组织动迁、对补偿安置面积和安置人员进行审核;
(六)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依约补偿安置;
(七)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八)组织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协助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九)依法应诉和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依法处理房屋征收矛盾和纠纷,负责房屋征收信访维稳工作。
第五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三榜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具体位置、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姓名、产权属性、证照登记用途、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合法有效建筑面积(住宅房屋公示合法有效套内建筑面积)。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三榜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征收人(户主)姓名、拟安置人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中间八位出生日期码以*略去)及与被征收人(户主)的关系、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属于集体所有的,还应当公示房屋用途。
第六条 “三榜公示”前,应当组织成立征收项目内部审核组和外调核查组。内部审核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牵头乡(镇)、街道及社居(村)委组成,主要负责验收被征收人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并依照政策对是否符合补偿安置进行初审。外调核查组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牵头乡(镇)、街道及社居(村)委组成,结合审核情况,主要负责对被征收人提供证明资料的真实性以及其他事实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经内部审核组初审认为符合补偿安置条件,方可按以下规定进行“三榜公示”:
(一)在房屋征收范围内醒目处和社居(村)委公示栏,对本《规定》第五条公示信息进行第一榜公示。公示应当注明投诉渠道,并公布乡(镇)、街道投诉举报电话。
(二)乡(镇)、街道应当对第一榜公示情况组织梳理,并对照政策与补偿方案,在社居(村)委和乡(镇)、街道公示栏进行第二榜公示。公示应当注明投诉渠道,并公布区人民政府及区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三)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第二榜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合肥日报》或者《合肥晚报》、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上进行第三榜公示。公示应当注明投诉渠道,并公布区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电话和市纪委监察局举报电话12388。
每榜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主体应当保证公示内容在公示期间完整无缺。乡(镇)、街道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第一榜、第二榜和第三榜公示期间群众投诉举报及时认真调查核实,有关调查处理情况应当留档备查。市纪委监察局对第三榜公示中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应当视情会同市国土资源、城乡建委和公安等部门进行督查督办。
公示中有举报反映且经调查核实不符合补偿安置的对象,应当在下一榜公示前(对第三榜有异议的,在补偿安置前)适当范围内公告取消。对实名举报反映的应当将核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第七条 “三榜公示”期间,社居(村)委、乡(镇)、街道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房屋、附属物(构筑物)等登记信息和群众提供有关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查。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人的房产信息和人员信息经汇总后,由区人民政府函请不动产登记部门和公安部门进行信息比对核查。不动产登记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在10日内反馈信息比对核查结果。对于可能存在房产信息未登记、误登记、骗取登记,或者需要对被征收人是否已享受集体土地房屋征迁安置、房改房、集资房等福利住房等情况进一步核查时,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牵头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外调核查,核查单位和核查人员应当在核查结果上盖章签字。
信息比对和外调核查取得的信息资料,核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保管,注意保密。
第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组织成立区证照审核小组,开展区级证照审核工作。区监察局应当对审核工作加强监督。
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进行区级审核时,各区应当组织民政和卫计部门对被征收人提供的有关婚姻和生育证件情况进行核查。
第九条 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实施的由市建投集团、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市级投资部门结算补偿费用的房屋征收项目,各区在组织公示和审核的基础上,申请市房屋拆迁证照确认小组(以下称市证照确认小组)进行审核。
各区申报市级审核时,应当附随《提请市证照审核确认申请函》一并提供房屋征收项目征收决定、征收范围图、区级审核结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户口审核表、第三榜公示结果、每榜公示举报查处情况说明和分户资料。
分户资料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在征收范围中具体位置的标注图,被征收房屋相关权属证照资料或者符合政策规定年限的航拍图和地形图,根据丈量登记情况现场填写制作的房屋丈量登记表、附属物(构筑物)登记表。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分户资料还应当包括被征收人户籍资料、集体土地征地转户底册表或者能证明被征收人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材料、被征收人未享受集体土地房屋征迁安置或者房改房、集资房等福利住房的证明材料等。工作人员收集上述材料时应当仔细核对原件,复印件每页应当加盖“与原件核对无异”印章和骑缝章并备注核对人姓名。
第十条 市证照确认小组由市城乡建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财政局、公安局、审计局、建投集团、土地储备中心等单位参加。
市证照确认小组采取集体审核方式开展审核工作。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根据本单位职责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市城乡建委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适用进行审核,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适用进行审核,对市区两级结算补偿费用标准进行审核;
(二)市国土资源局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适用、被征收房屋所在土地属性、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的合法性进行审核,依据不动产登记信息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拟安置人员是否享受其他集体土地房屋征迁安置房和福利性房产信息进行审核;
(三)市规划局对被征收房屋合法性和房屋用途进行审核;
(四)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确定的补偿政策和费用结算标准,对核拨补偿费用的控制金额进行审核;
(五)市公安局对各区报送拟补偿安置人员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依据户籍档案信息标注户口迁移轨迹;
(六)市审计局对各项补偿、补助费进行复核;
(七)市建投集团协助市财政局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征收项目所拨付费用做好审核工作;
(八)市土地储备中心协助市财政局对土地收储房屋征收项目所拨付费用做好审核工作。
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进行市级审核时,应当由市公安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先行对被征收人户籍人口信息和不动产信息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再根据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和相关标准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市证照确认小组坚持“公示一批,确认一批”原则,及时对各区程序完善、手续齐备的资料组织市级审核。
第十二条 提请市级证照审核的项目,审核过程出现被征收人户数、人数、面积任一指标不合格率达到该项目本次报审总量5%(含)以上的,应当退回重新进行区级审核,并根据不合格比例在重审补偿费用时予以相应扣减。
第十三条 市证照确认小组审核结果,作为市建投集团、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区人民政府拨付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控制金额的计算依据。具体费用拨付流程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房屋征收工作结束后,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进行项目审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策规定和项目补偿安置方案做好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工作。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丈量登记和附属物(构筑物)登记,应当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实施单位共同进行,登记工作应当采用书面登记和现场拍摄两种方式。登记资料和影像载体应当于登记工作完成后及时交存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按“一户一档”统一封存保管。
房屋丈量登记表和附属物(构筑物)登记表应当绘图规范,项目清晰,字迹无涂改,并经区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和被征收人三方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认真审核安置房的产权登记人。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将安置房产权在其直系亲属间作一次选择变更。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所有符合房屋安置条件的人员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并从中确定安置房权属登记人。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档案的管理。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档案按照项目管理类档案和分户补偿安置类档案分别整理归档,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统一集中保管,并建立完善档案信息查询调阅制度。逐步建立市区征收项目补偿安置信息管理系统,形成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项目实行专项监督监察制度。区人民政府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参与征收项目的重要决策,监督实施中的议事制度落实和公正廉洁情况,及时受理核查群众举报反映的违规违纪问题。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监督等方式,增强外部监督的实效性。
乡(镇)、街道和社居(村)委应当委派纪检监察人员对实施单位工作人员的房屋丈量登记、附属物(构筑物)登记、补偿安置信息公示、外调审核等重要环节流程开展监督,及时纠正违规操作行为。
房屋征收项目可以成立群众自治组织,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开展监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在征迁补偿安置中,对被征收人伪造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补偿安置或者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安置利益情形的,应当依规依法予以追缴。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社居(村)委、乡(镇)、街道和区房屋征收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政策和本规定,对明显不符合市政府相关补偿安置政策仍通过审核予以报审、不外调审核相关资料,以及帮助被征收人隐瞒真实情况、暗示或指引被征收人越级上访等行为的,应当依纪追究责任人责任。因失职渎职导致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谋取私利,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榜公示” 和“分级审核”中发现有违纪违法情形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和公安等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肥东县人民政府、肥西县人民政府、长丰县人民政府、庐江县人民政府、巢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对辖区内房屋征收项目实施 “三榜公示”和组织证照审核工作。
第二十条 本规定连同附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合肥市“大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认定程序若干规定》(合政办〔2010〕1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流程图
2、合肥市房屋征收丈量登记表
3、合肥市房屋征收附属物(构筑物)登记表
4、合肥市房屋征收被征收人信息公示(第 榜)(集体土地)
5、合肥市房屋征收被征收人信息公示(第 榜)(国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