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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意见

时间:2020-02-05 15:07:30  来源:www.ah64580.com  作者:本网编辑

淮南市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意见
淮府办[2011]102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1〕24号)精神,现就贯彻实施《条例》提出如下意见: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职能部门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对本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其所属的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更名为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其职责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另行规定。

  确有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房屋征收部门。

  各区人民政府和毛集实验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定区城乡建设委员会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大通区、田家庵区政府委托,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房屋征收项目启动条件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房地产管理等部门,书面征询确认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涉及保障性住房和旧城区改建的是否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由区人民政府作出,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房屋征收部门在拟定的征收范围内发布房屋调查登记通告,同时向有关部门发送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相关事项的书面通知;

  (二)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房地产评估机构、街道办事处及社居委等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公布调查登记结果。

  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城管、房地产、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未登记的建筑物和房屋使用性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三)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区人民政府;

  (四)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修改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五)征求意见期满10日内,区人民政府公布根据征求意见后的修改情况。涉及旧城区改建,5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听证会;

  (六)房屋征收部门编制房屋征收补偿资金预算,报区人民政府。用于产权调换的现房可以折价扣除。征收补偿资金应足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七)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八)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数量超300户以上的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5日内,区人民政府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决定和公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征收范围图等有关资料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四、调查登记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应以房屋产权凭证标注的结构、建成年代、面积、用途等为准。

  被征收人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按房屋产权凭证标注房屋及院落的占地面积登记土地使用面积。

  房屋产权凭证未标注房屋用途或者标注用途不清晰的,登记以有关档案资料等记载的用途为准。

  调查登记中,房屋征收部门需向有关单位查询的,有关单位有义务提供便利。

  五、征收范围内房屋价值的预评估

  参与调查登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采取抽样预评估,抽样预评估结果应当满足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制定补偿资金预算的需要。预评估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征收与补偿依据;

  (二)征收范围;

  (三)征收补偿方式;

  (四)货币补偿金额;

  (五)安置房地点和户型、面积,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办法;

  (六)临时过渡方式;

  (七)给予的奖励和补助;光宗耀祖支撑着我去教室

  (八)签订补偿协议的期限;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和补助。奖励、补助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签约期限应当根据被征收人数量合理确定,但不得低于30日。

  七、补偿对象和补偿程序

  征收依法取得产权凭证的房屋和区人民政府组织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未明确使用期限的,使用期限按不超过2年确定。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临时商业网摊点,不予补偿,由其所有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由区人民政府依法拆除。

  实施房屋征收补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向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选择进行分户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协议;

  (四)对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具体补偿方案报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五)区人民政府公布补偿决定,送达被征收人;

  (六)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分户补偿结果(也可以在补偿实施过程中分批公布);

  (七)公布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个人住宅的住房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家庭常住人口多,仅有一套住房,且同住人与被征收人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安置后仍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提供保障性住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在征收中享受住房保障的被征收人或者同住人的相关资料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享受住房保障的被征收人的家庭人口构成和住房面积等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公示5日。

  九、补偿金额的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无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可比较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按成本法估算价值增加10%,确定评估价格。

  十、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示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说明资质、信誉等情况,供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协商或者投票推荐方式,按照参加选择的多数人意见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或者推荐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采取随机选定或者抽签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十一、产权调换差价结算办法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结算房屋产权调换的差价。安置房价格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购买房屋用于安置的,按购买价格确定;

  (二)提供保障住房安置的,按政府核定的价格确定;

  (三)建设安置房的,按评估被征收房屋的同一房地产评估机构在同一估价时点评估的价格确定。

  十二、征收公有住房

  征收公有住房,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解除租赁关系的,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对应享有房改政策的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活动中由产权单位给予房改;在房改的同时,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屋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产权单位应当将参加房改的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范围内公示5日,并将房改资料报市房改部门备案。

  征收范围内,房屋承租人或者已参加房改的被征收人有两处以上公有住房的,合并一处计算,按一套住房确认。

  十三、补偿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公平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

  (一)在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的;

  (二)被征收房屋无产权关系证明的;

  (三)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四)暂时无法证明合法所有人的;

  (五)被征收人拒绝、回避协商补偿事宜的;

  (六)被征收人拒绝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的;

  (七)房屋共有人之间就补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八)因产权关系发生纠纷或者在行政复议、诉讼的;

  (九)其他非正常因素影响征收补偿活动的。曾经瘦过你也是厉害

  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前,应当征求市房地产管理局意见,并将作出的补偿决定和公告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低于15日。

  补偿决定除因被征收房屋权属不明确、产权有纠纷等无法送达外,应当依法送达被征收人。

  十四、搬迁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是期房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两次搬迁费。

  十五、临时安置补偿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交付前,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房过渡的,过渡期内,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使用政府提供的周转房,房屋征收部门不再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临时过渡期限按安置房计划建设周期加房屋征收补偿活动期限确定。

  十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非住宅被征收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人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房屋征收公告之日前6个月纳税凭证、房屋产权凭证;

  (二)生产经营延续到房屋征收公告之日后;

  (三)批准的生产经营场所与被征收房屋坐落位置一致的;

  (四)租赁房屋的,有房屋租赁证。

  十七、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十八、减免契税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有关部门方可给予被征收人办理房屋产权证减免契税手续。

  十九、房屋征收补偿情况信息归集

  每月5日前,房屋征收部门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报送上月房屋征收补偿情况信息。

  二十、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管理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收集下列房屋征收与补偿资料,建立、健全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和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档案的管理: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其论证和公布征求意见资料;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相关资料;

  (四)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公告;

  (五)被征收房屋调查基础资料,认证档案;

  (六)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资料;

  (七)被征收房屋的评估结果及公示资料;

  (八)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九)征收过程中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及公证书;

  (十)与房屋征收有关的其他档案资料。

  二十一、凤台县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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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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